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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虽然关于无被害人犯罪的立法源远流长,但是对无被害人犯罪的研究成果稀少。笔者以辨证和实证的理论研究方法作指导,在剖析无被害人犯罪概念的基础上,就无被害人犯罪的刑法学基础和无被害人非犯罪化的依据进行分析,认为对于无被害人犯罪存在着非犯罪化和犯罪化的两种刑事立法政策,当前,“权利保障论”已成法学的“视窗”,人权观念也已深入人心的国情,我们完全有条件进行一定程度的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因此,探讨我国无被害人犯罪的刑法的基础以及其非犯罪化就变得十分有意义。
【关键词】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法益;谦抑
一、无被害人犯罪概述
1、无被害人犯罪的定义
1965年,美国学者埃德温·舒尔首次提出了“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但迄今为止,学者之间就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笔者认为无被害人犯罪的定义应该为:基于当事人特别是成年人之间的合意或自愿而为,一方当事人(通常是事实上的被害人)不认为自己受到了伤害或甘愿受到伤害但非当事人认为他们受到了伤害,因此没有当事人愿意向司法机关投诉的行为。
2、无被害人犯罪的特征
笔者认为无被害人犯罪的特征是:(1)当事人为此类行为是基于自愿或合意。(2)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不确定。(3)此类行为大都违反民众基本的道德感。(4)此类行为多在秘密的情况下进行且无当事人举报,因此难以发现且证据难收集。(5)此类行为犯罪黑数高,且通常具有派生性。
3、无被害人犯罪的分类
笔者认为,无被害人犯罪原则上应该包含:(1)性犯罪方面有通奸、鸡奸、反自然性交等;(2)生命身体方面有自杀、堕胎、安乐死、吸毒等;(3)社会善良风俗方面有卖淫、赌博、传播淫秽物品、聚众淫乱等;(4)其它行为,如高利贷等。同时,笔者认为,无被害人犯罪在未来会呈现出反传统道德性,虚拟性,超意识潮流性这样一个发展趋势。
二、无被害人犯罪的刑法学基础
1、非犯罪化思想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作为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应同时对刑事立法起指导作用。但在我国漫长的立法历程中,非犯罪化思想一直缺席。重犯罪化的立法思想带有极大的缺陷:导致罪名繁多,造成司法机关在浩繁的法条面前束手无策,刑法体系混乱,无法协调。因此,非犯罪化的刑事立法政策应该受到其应有的重视。况且,由于时代的发展,一定的现实背景和哲学基础为非犯罪化思想逐渐流行提供了可能,。在当前我国提倡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不能以此为幌子而把犯罪化思想作为立法的原则,由此定会侵占公民合法的活动空间,从而违背依法治国的目的。我们应正视非犯罪化背后蕴涵的先进理念,通过非犯罪化为市场经济的完善提供法律支持。
2、法益保护思想
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在刑法理论中,法益的概念主要有方法性法益概念、现实性法益概念和宪法性法益概念三种类型,由此形成三种不同的实质的犯罪概念。规范违反说认为刑法规范的实质是社会伦理规范,所以,刑法规范的实质是违反刑法规范背后的社会伦理规范,与法益侵害说相比,规范违反说则更重视对伦理秩序的维持。笔者认为,应坚持法益侵害说。原因在于规范违法说有许多方面的不确定,如规范违反说将行为的违反伦理道德性作为违法性的依据,有损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司法实践,也与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相去甚远,无法实现刑法的正义。而无被害人犯罪,即是指这些行为没有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或威胁,虽然这些行为有违伦理道德。
3、刑法的谦抑思想
谦抑性作为刑法的一个优良品质,是为了限制刑法随意干涉公民私领域的做法而存在的。笔者认为谦抑原则不只能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更是指导刑事立法--犯罪化的原则。继续张扬刑法谦抑理论,充分认识刑法补充性、最后手段性的特点,本着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相统一的宗旨,对于科学界定我国的“犯罪圈”和设置合理的刑法体系,更好发挥刑法的积极作用,对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无被害人犯罪之非犯罪化的依据
1、刑法经济性观念与执法资源的稀缺
“如果将一种活动打上不经济的烙印,那么它的存在权利就不仅受到怀疑,而且是遭到有力的否定了”。每一种社会控制方式的运行都需要付出经济成本,刑罚也不例外。首先,从经济层面上看,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若对一些情节显著轻微的无被害人犯罪都彻底地发动刑事司法程序,显然不符合节俭、经济执法的原则,造成无谓的浪费。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如今重大刑事案件呈出不穷的情况下应集中执法力量来应付,而不应不考虑执法的效率在对付无被害人犯罪方面支出过多。其次,从思想层面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公众的道德观念尤其是性道德的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莫说许多朴实的民众都能从内心上对无被害人犯罪习之为常,即使在一些法律专业人员那里也并不被认为其有社会危害性而无法从中找出犯罪的特征。故此,笔者认为,从以上两方面进行考量,对无被害人犯罪应予以除罪化。
2、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强调法律适用中的社会价值考量,成为我国当代司法的应有之义和显著标志。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其突出强调的是对犯罪人的轻缓,宽宥。而对无被害人犯罪而言,从宏观意义上讲,它应当属于“宽”的范畴。无被害人犯罪大都是违反道德、宗教规范的犯罪,基于人的本性或行为人的意愿实施的。而我国区分轻重的标准主要是对社会的危害,而无被害人犯罪的危害性并不明显。故此,笔者认为,对我国的刑法规定的无被害人犯罪应当非犯罪化。如现阶段条件不成熟,在处理无被害人犯罪时,刑法应当尽可能的轻缓,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效果,而判处轻缓的刑罚,同样体现了法律效果,现阶段通过对无被害人犯罪的定罪和轻缓判决,能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犯罪化的负面影响
刑罚的价值呈现多元性,具有三方面天然负价值即不经济性、干涉性,及情感创伤。犯罪化和刑罚圈的范围过宽,刑法泛化,刑罚触角延伸得过长,必然导致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称的“刑事法规的肥大症” 或耶林所担忧的“无可忍受的刑法上的通货膨胀”,其后果必然是法令滋彰,国家刑罚权任意扩张,人民动辄得咎。目前,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社会正不断冒出新型的犯罪,因此立法上主要的任务是犯罪化,而不是非犯罪化。1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不适合无被害人犯罪的领域。对于无被害人犯罪来说,至关重要的是非犯罪化。
四、结语
人们信仰上帝、信仰佛祖、信仰党派,刑法也有自己的信仰。刑法的信仰是使伤天害理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伸张正义,让社会秩序良性运行。诚然,有的无被害人犯罪是社会机制造成的,但大部分无被害人犯罪只是行为人对生活态度的一种选择,虽然它滑出了正确的轨道,但并没有直接侵害他人的利益。因此,刑法无权干涉,也无法干涉,毕竟刑法的任务不是建立公民的信仰。
【参考文献】
[1]张远煌.犯罪学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1:115.
[2]王恩海.无被害人犯罪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84.
[3]张明楷.法益初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5-206.
【关键词】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法益;谦抑
一、无被害人犯罪概述
1、无被害人犯罪的定义
1965年,美国学者埃德温·舒尔首次提出了“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但迄今为止,学者之间就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笔者认为无被害人犯罪的定义应该为:基于当事人特别是成年人之间的合意或自愿而为,一方当事人(通常是事实上的被害人)不认为自己受到了伤害或甘愿受到伤害但非当事人认为他们受到了伤害,因此没有当事人愿意向司法机关投诉的行为。
2、无被害人犯罪的特征
笔者认为无被害人犯罪的特征是:(1)当事人为此类行为是基于自愿或合意。(2)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不确定。(3)此类行为大都违反民众基本的道德感。(4)此类行为多在秘密的情况下进行且无当事人举报,因此难以发现且证据难收集。(5)此类行为犯罪黑数高,且通常具有派生性。
3、无被害人犯罪的分类
笔者认为,无被害人犯罪原则上应该包含:(1)性犯罪方面有通奸、鸡奸、反自然性交等;(2)生命身体方面有自杀、堕胎、安乐死、吸毒等;(3)社会善良风俗方面有卖淫、赌博、传播淫秽物品、聚众淫乱等;(4)其它行为,如高利贷等。同时,笔者认为,无被害人犯罪在未来会呈现出反传统道德性,虚拟性,超意识潮流性这样一个发展趋势。
二、无被害人犯罪的刑法学基础
1、非犯罪化思想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作为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应同时对刑事立法起指导作用。但在我国漫长的立法历程中,非犯罪化思想一直缺席。重犯罪化的立法思想带有极大的缺陷:导致罪名繁多,造成司法机关在浩繁的法条面前束手无策,刑法体系混乱,无法协调。因此,非犯罪化的刑事立法政策应该受到其应有的重视。况且,由于时代的发展,一定的现实背景和哲学基础为非犯罪化思想逐渐流行提供了可能,。在当前我国提倡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不能以此为幌子而把犯罪化思想作为立法的原则,由此定会侵占公民合法的活动空间,从而违背依法治国的目的。我们应正视非犯罪化背后蕴涵的先进理念,通过非犯罪化为市场经济的完善提供法律支持。
2、法益保护思想
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在刑法理论中,法益的概念主要有方法性法益概念、现实性法益概念和宪法性法益概念三种类型,由此形成三种不同的实质的犯罪概念。规范违反说认为刑法规范的实质是社会伦理规范,所以,刑法规范的实质是违反刑法规范背后的社会伦理规范,与法益侵害说相比,规范违反说则更重视对伦理秩序的维持。笔者认为,应坚持法益侵害说。原因在于规范违法说有许多方面的不确定,如规范违反说将行为的违反伦理道德性作为违法性的依据,有损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司法实践,也与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相去甚远,无法实现刑法的正义。而无被害人犯罪,即是指这些行为没有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或威胁,虽然这些行为有违伦理道德。
3、刑法的谦抑思想
谦抑性作为刑法的一个优良品质,是为了限制刑法随意干涉公民私领域的做法而存在的。笔者认为谦抑原则不只能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更是指导刑事立法--犯罪化的原则。继续张扬刑法谦抑理论,充分认识刑法补充性、最后手段性的特点,本着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相统一的宗旨,对于科学界定我国的“犯罪圈”和设置合理的刑法体系,更好发挥刑法的积极作用,对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无被害人犯罪之非犯罪化的依据
1、刑法经济性观念与执法资源的稀缺
“如果将一种活动打上不经济的烙印,那么它的存在权利就不仅受到怀疑,而且是遭到有力的否定了”。每一种社会控制方式的运行都需要付出经济成本,刑罚也不例外。首先,从经济层面上看,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若对一些情节显著轻微的无被害人犯罪都彻底地发动刑事司法程序,显然不符合节俭、经济执法的原则,造成无谓的浪费。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如今重大刑事案件呈出不穷的情况下应集中执法力量来应付,而不应不考虑执法的效率在对付无被害人犯罪方面支出过多。其次,从思想层面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公众的道德观念尤其是性道德的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莫说许多朴实的民众都能从内心上对无被害人犯罪习之为常,即使在一些法律专业人员那里也并不被认为其有社会危害性而无法从中找出犯罪的特征。故此,笔者认为,从以上两方面进行考量,对无被害人犯罪应予以除罪化。
2、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强调法律适用中的社会价值考量,成为我国当代司法的应有之义和显著标志。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其突出强调的是对犯罪人的轻缓,宽宥。而对无被害人犯罪而言,从宏观意义上讲,它应当属于“宽”的范畴。无被害人犯罪大都是违反道德、宗教规范的犯罪,基于人的本性或行为人的意愿实施的。而我国区分轻重的标准主要是对社会的危害,而无被害人犯罪的危害性并不明显。故此,笔者认为,对我国的刑法规定的无被害人犯罪应当非犯罪化。如现阶段条件不成熟,在处理无被害人犯罪时,刑法应当尽可能的轻缓,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效果,而判处轻缓的刑罚,同样体现了法律效果,现阶段通过对无被害人犯罪的定罪和轻缓判决,能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犯罪化的负面影响
刑罚的价值呈现多元性,具有三方面天然负价值即不经济性、干涉性,及情感创伤。犯罪化和刑罚圈的范围过宽,刑法泛化,刑罚触角延伸得过长,必然导致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称的“刑事法规的肥大症” 或耶林所担忧的“无可忍受的刑法上的通货膨胀”,其后果必然是法令滋彰,国家刑罚权任意扩张,人民动辄得咎。目前,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社会正不断冒出新型的犯罪,因此立法上主要的任务是犯罪化,而不是非犯罪化。1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不适合无被害人犯罪的领域。对于无被害人犯罪来说,至关重要的是非犯罪化。
四、结语
人们信仰上帝、信仰佛祖、信仰党派,刑法也有自己的信仰。刑法的信仰是使伤天害理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伸张正义,让社会秩序良性运行。诚然,有的无被害人犯罪是社会机制造成的,但大部分无被害人犯罪只是行为人对生活态度的一种选择,虽然它滑出了正确的轨道,但并没有直接侵害他人的利益。因此,刑法无权干涉,也无法干涉,毕竟刑法的任务不是建立公民的信仰。
【参考文献】
[1]张远煌.犯罪学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1:115.
[2]王恩海.无被害人犯罪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84.
[3]张明楷.法益初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5-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