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时代走到今天,从失去贞操到修补处女膜,足以看出人们的思想、观念已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但同时也反映出现代人内心的矛盾,这种矛盾来自于现代与传统观念的冲突和交锋。人们生活在今天,在受到新观念影响的同时,却又无法摒弃旧的思想。仿佛站在一扇门前,经不住门内的诱惑蠢蠢欲动却又犹豫不决。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仍会有人提问,女人的贞操到底有多重要?可见贞操观念在中国人的思想里是根深蒂固的。提起贞操,人们就会条件反射地想到几百年前女人为一块贞节牌坊承受着怎样的痛苦。和过去相比,今天女性的命运有着天翻地覆的变化,无法否认这是时代的进步。但为什么在今天还会重新谈起贞操,不,其实是一直在谈从未停止过。甚至还出现修补处女膜这一荒谬的现象。我总觉得贞操一词应属于历史而不是今天。都说今天的女性是彻底的解放了,解放的几乎让男人们嫉妒了。可从修补处女膜到3名女学生的自杀来看,我们还能说女性是彻底的解放吗?还能说男女真得平等了吗?事实是贞操观念只要存在,男女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
说起贞操,从古自今我们自然会对号入座地想到女人。为什么贞操只对女人而言?为什么男人就可以不讲贞操?这世上有一个女人失去贞操就意味着有一个男人也失去贞操。男人可以通过初夜来检验女人,女人通过什么方式检验男人?这是上帝造人的不公平,这是女人与生俱来的不幸。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男人在破坏女人的贞操时,总是显出很西化的无所谓,而在检验女人的贞操时却板着一副很正统、很在乎的面孔,一副不依不饶的架式。由此可以看出男人的自私、虚伪、矛盾的一面。而我始终认为一个负责任的男人、一个真爱女人的男人,是不会、也不忍心伤害女人的。而只有那些虚伪、虚假、想玩弄女性的男人才会做出这种不负责任的事。也正是在这种男人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在男人这种虚假而矛盾的态度下,女人不得不选择处女膜修补、乃至自杀的下下策。
女人在意贞操是因为男人太在意贞操而不得不在意贞操。贞操的重要与否取决于男人在意的程度。男人能够检验女人,女人就去修补,用来欺人和自欺。但没有人能检验男人,男人最多只会受到良心的检验。由此可见,不论男人、女人,身体的贞操与否都不重要,关键是心灵和道德的贞操千万要守住,否则将会在人生的十字路口迷失方向!
新闻背景1:广东3名女中学生因“失贞”自杀
广东化州市3名初三女中学生曾在一年前遭到强奸,因近日要参加中考,害怕体检查出她们不是处女,共服下了500片安眠药,想以自杀完结如花的生命。这样的悲剧在今天发生,让我们依然对有关性贞操问题的老生常谈感到很有必要,同时也感到了某种悲哀。
女孩不是处女就一定要走这样的路吗?
我们的社会该如何面对在性问题前迷惑的年轻一代呢?
女孩,贞操比生命还重要吗?
有位作家的文章中说,性应该成为阳光下的火炬,性不应该是肮脏的事情,性爱也不是用回避的方式就可以自然解决的,性冲动能否用美好的方式来解决。
女孩对于自己是否处女是担心的,因为社会所允许的就是一个好女孩是纯粹的纯洁的女孩,是和性没有瓜葛的女孩,可是在她们的人生不幸的时候,我们应该有宽容的态度来对待这个问题,不是处女不是她们的事,而是那些侧目的眼神和不解的社会偏见。
这些女孩的母亲问其中的一个女孩,今后怎么办?而女孩的回答非常的干脆,死都死过了,还有什么不能面对的。
而当地的一些中学的学生则说,有勇气去死,就应该有勇气面对现实。而实际的情况是,当这些女孩在让人们知道了她们不是处女后,我们的社会能宽容她们吗?
也许我们现在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过于严肃的话题。因为当这些女孩在遭到了强暴之后,这些天真的女孩的内心世界受到了极大的伤害,首先的表现是这些女孩中一些学习成绩非常好的,开始学习成绩急剧下滑,然后是她们的举止行为出现异常,而这些都没有引起学校、家长足够的重视,以至于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惨剧。受害的女孩包括那些已经受到伤害的其它的女性,其实这个社会问题并不是从这3个女孩的不幸开始的,而是涉及女性该如何重树自己形象的问题,因为她们所面对的痛苦和低落的情绪,将不会带给她们更多的包括心里慰藉的东西,如果她们不重拾自己的自尊与骄傲,这种身体的伤害会是终生的。这样就需要这些女孩要重新与贬低自己作斗争,重新建立自己在社会上的地位,确切地说是自己在学校的地位和自尊。不幸的是我们的社会、学校,甚至都不能提供这样的环境。社会的价值和个人尊严之间的平衡已经被打破,她们人生的积极意义,就在那个晚上被打破了。而这些就意味着她们要从那个“伤疤”重新开始自己的人生。而这些没有人来指出和帮助她们。
女孩是不幸的,其实最不幸的是我们的社会。那些糟蹋这些女孩的男性将由法律来量刑,而这些女孩的不幸也许会是永远的心理阴影。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应该呼吁道德的重建和社会氛围的向美发展,而且也应该有一个这样的机构或咨询部门,为遭到不幸的女性服务,让她们重归理性的社会,因为这些并不是她们自己的错。我们不能只是强调或是贬低女性被强奸的无助和被动,而是要让遭受伤害的主体,有一个安全的生活空间,在事发之后也能够有一个得到尊重和抚爱的生活空间。也许,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我们不可能用诉说的风凉话,成为传播事件的观赏者,而是要为建立女性的自尊和自重重树信心。
但是,不管是何种情形,女孩的生命一定是比贞操重要的多。不要过多的传扬那么多的烈女,鲜活的生命比那些煽情的报道更重要。
不做“好女人”的女孩
现在有一些女孩发现做个传统的“好女人”往往会吃亏,便提出这么一个口号:不做“好女人”。在这群新人类中,有一个姓郑的小姐,她的经历就很能说明问题。
郑小姐曾“下海”在夜总会里做“小姐”,其目的只有一个,挣血汗钱供男友留学。但学成的男友回来后,却提出分手,理由是:因为她从事的是不名誉的行业。他不说她淫贱,却说她“不名誉”。如果一个男人连分手的理由都必须如此咬文嚼字的话,你实在很难去挑剔他的无情。
对此,郑小姐沉痛地说:“贤良女子” 会去讨好男人,却不知道怎么爱自己。
而更可恨的是,男人可能会骂“坏女人”,但心里却喜欢“坏女人”。当然,所谓“坏”,不是指作奸犯科,而是当大部分的女人达不到自己的情感位置,不敢为自己爱的权益讲话的时候,那些很愿意为自己权益讲话的女性就会显得很特别,有点“坏”。
郑小姐很欣赏好莱坞大明星巴巴拉·史翠珊。一向精明过人的史翠珊,并未因恋爱而降低了智商,她曾拟定了一份与男友布洛林之间的婚前协议,以保障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郑小姐最近又恋爱了,这回她不再“埋头苦恋”,两个人之间都是平等、理性的。她说,先做个聪明的女人,然后才有资格评判哪一个男人好,哪一个男人坏,只有这样,才不会吃亏,才有真正的尊严、真正的爱。
知而后行,自尊、自爱、自立、自强,永远不做爱情输家。
贞操在你心
文/清心玉映
千百年来,处女一直是中国人情感世界的一大症结。男人渴望处女,缘于对未曾受人染指之物的憧憬之情和占有之欲,处女膜被看作纯洁和忠贞的象征。对于女人来说,处女膜是献给丈夫最贵重的礼物,是女人心灵深处最细腻、最柔软的隐秘。这层膜从古人的顶礼膜拜到现代人的耿耿于怀,使得女人们拼命地守住这条最后防线,而一旦失去,仿佛就意味着心灵的破碎和人格的残缺。这些关于处女的传统情结与现代人追求性爱自由的生活方式形成无法化解的矛盾,带给人们无限的迷茫与困惑。
就贞操而言,指的是一个人内心的贞洁与操守,它绝不等于一片脆弱的处女膜,真正的纯洁应该是灵与肉的一致和谐,而不在于处女膜是否完好无损。剧烈的运动会使处女膜损伤,但这不代表这个女孩不再纯洁;通过修补而复得处女膜,自然也抹不平过往的记忆。不管怎么说,既然已经失去,补它何益?是想证明自己的圣洁,还是想免受后来者的指责?抑或想以假乱真达到某种目的?如今在我国,常有三陪女通过处女膜修补而“旧貌换新颜”,真是愚天下之大弄,滑天下之大稽!
不管是男人的“处女情结”,还是女人的“处女情结”,说倒底都是“男尊女卑”的封建糟粕在人们心里留下的余毒。人们常说“男人总是渴望成为他所爱女人的第一个男人,而女人则是希望能够成为她的男人的最后一个女人”,其实质的一方面反映了男人强烈的占有欲,往往将女人看作隶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说明有些女人总是把自己摆在附属的位置上,为不再是处女而愧疚不安。有些女人为了讨好男人千方百计地整容、丰乳,其性质也是一样的。男女平等的标志不仅在于经济上的平等,更在于人格上的平等,“处女膜修补术”无疑使男女人格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以扭曲的形式得以体现。
也许,我们真正应该修补的,是社会性道德观念的缺失,而不是那一片薄薄的处女膜。对于那些想借助处女膜修补来告别过去、找回自信的女孩子,我想说的是:“贞操在你心”!
贞操的最大克星
文/天空蓝蓝
看到这位朋友说女子失贞者只要品德善良,认为贞操在心者仍是拥有贞操者。这话的确不错,但这位老兄是否有些天真?
我们任何人都不能离开社会而生存,我们每个人都和社会有连接,所以社会影响着我们。认为自己在精神上洁身自爱,那只是在自己的精神领域中,和真实的社会生活没有关系。也就是说,是不被社会所承认的。在某种意义上,是否类似于鲁迅笔下那位拥有精神胜利法的阿Q呢?
所以说,贞操只有一个,也只有肉体上的,精神上的贞操脱离了社会,再贞洁也是虚幻的,毕竟人们承认的只有前者,这是否是我们这个民族的悲哀呢?
其实,男人那自以为是的骄傲才是女人贞操的最大克星。每个男人在大喊支持妇女解放的同时,又在别处嫌弃那些失去贞操的女人。中国的封建传统的魅力真的是渊源啊,沿袭至今,仍然处处可见。
其实从贞操真的可以看出,我们这个提倡人人平等的社会是何等的不等!孔子曰:“食色性也。”连孔夫子都赞成性是十分正常的,为什么我们这些自称为新新人类的人们却闻性色变呢?是否因为孔子是男的,所以男人的性是正常的,女人的性难道就是淫荡、不洁者吗?失去贞洁的女子的确可怜。其实失去贞操的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最甚的是男人,加诸于女子精神上的痛苦。那是一种摧残,但中国人,中国男人却乐此不疲。
其实贞操在心中,应该是在男人的心中。只要你认为你所爱的女子是个品德善良的女子,是个贞洁的女子,那她就是个女神,哪怕她没有那层可恶的薄薄的膜。
新闻背景2:赔我贞操!
全国首宗由强奸案引发的贞操权受侵犯索赔案
今年29岁的黄霞(化名)是江苏人,大专文化,在深圳一家跨国贸易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黄霞人长得漂亮、工作能力强、勤奋好学,尤其喜欢英语。供职跨国公司后,为进一步加强英语,她报名参加了深圳某公司的英语俱乐部。
1998年8月15日下午,黄霞与往常一样来到俱乐部。活动中,操着一口流利的标准英语、风度翩翩的一名男子引起了黄霞的注意,经介绍,此人叫刘飞(化名),江西人,大学文化,持澳大利亚护照,定居于澳大利亚悉尼市。两人谈的很投机。
下午5时,刘飞邀请黄霞来到自己位于罗湖区某花园的住处吃饭。其间,刘飞以看风景照片为由请她进卧室。没有任何戒心的黄霞被领进了刘飞的卧室,岂料一进卧室,刘飞就将房门反锁,并抱着她强行接吻,提出要发生性关系。黄霞断然拒绝,但是刘飞不顾对方的拼命反抗,施用暴力,多次对黄霞实施强奸。直到次日凌晨零时30分,黄霞趁刘飞去卫生间时报了警,公安人员火速赶到才将她解救出来。
经法医鉴定,黄霞的左腕、左肘、颈部有多处损伤,处女膜新鲜破裂,黄私处提取物上的精斑为刘所留,刘飞犯罪事实清楚。
2001年5月21日,全国首宗由这桩强奸案引发的贞操权受侵犯索赔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开庭。双方律师在法庭进行了唇枪舌剑的辩论,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在案发前仍是处女的原告,贞操权索赔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原告提出的45万元人民币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受害人提出45万元的精神索赔,一审判赔8万元,原、被告均不服上诉。全国首宗“贞操权”案引出多项法律争议:被强奸后是否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所谓贞操权是不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被告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4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是漫天要价?
与此同时,佛山市一宗同类案件已经一锤定音。5月22日,一名被强奸的打工妹收到佛山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其所获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一审的3000元改判为2万元。两个案件的关键词都是“贞操权”。那么,贞操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对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应如何认识?
据悉,黄霞至今没有恋爱,并表示目前对婚姻不做考虑。刘飞正在东莞市一监狱服刑,他将在狱中度过漫长的12年。该案的判决不仅引起了司法律师界的一些争论,也引起了普通百姓的热烈讨论。
针锋相对的辩护
原告方律师、广东东方律师事务所金永泉认为,《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对贞操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一些相关条文同样适用,如“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他辩称,法律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只能通过具体案件来理解适用。可以认为贞操权也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一部分。另外,他还举出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此作为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固然可以使被害人得到一定的精神抚慰,但是结合我国的社会生活实际,一个强奸案的被害人因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即贞操权被侵害,使得她在遭受名誉毁损、社会评价降低的同时,还将遭受社会生活范围受限、婚恋自由受限等部分精神利益的丧失,进而造成被害人终身无法摆脱的痛苦。从被告的犯罪行为来看,其实质就是严重的人身侵权行为,原告获得精神赔偿理所应当。至于获赔金额的多少,因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被害人受过高等教育,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最重要的还是处女,而被告人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因此提出了45万元人民币的索赔数额。而一审法院只判了8万元显然太少。
被告方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提出,就本案中刑事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在已经承担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再要求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原告方主张的贞操权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作为被告方两名代理人之一的深圳市融商律师事务所田锡平律师答辩说,实际上国家对贞操权的保护是通过公法也就是刑法来保护的。这就是说,罪犯因强奸犯罪侵害了他人的贞操权,就由公诉机关起诉,由罪犯承担刑事责任,此外他就不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全国各地依现行法律的通行做法。此外,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溯及既往,即新出台法律对在该法律实行、生效之日前发生的案件不发挥作用,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本案不应适用。
“贞操权”解析
刘京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贾小刚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主诉检察官)
佟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马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
周霁 (新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观点
观点一:只要是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所发生的性行为就不是侵害贞操权。如果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不管是不是第一次发生性行为,就是侵害贞操权。
观点二: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要确定若干等级和每个等级的赔偿数额,法官就可以在某一个等级当中,自由的裁定。 观点三:在物质损害的时候,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原理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当然也可以附带。
贞操权是不是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周霁:贞操权带有浓重的封建色彩,不宜单独提出。贞操,并不是一个有严格法律意义的词。贞操是封建社会要求女性洁身自爱、不失身、不改嫁等等,是对女性单方面的精神约束。所以我认为,贞操权在现代社会与现代道德格格不入,不应该过分的提出来。
本案中,我认为实际上是公民的性权利受到侵害。这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范围之内。而且对方的损害已经造成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名誉权、自由权、健康权的损害,完全可以依照《民法》进行补偿,进行司法救济。因此我认为完全可以适用现有法律,而不用单独提出贞操权。
马强:贞操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尊严权,不应该包含在生命权和健康权之内。德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贞操权,台湾和日本也都有侵害贞操权的判例,我国目前尚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贞操权的定义,我个人认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自然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发生性关系,并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它更主要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尊严权。所以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定义来讲,它们无论如何不能涵盖贞操的内容。因为贞操是一种操守、品行,是一种精神上的享受、心理上的愉悦。所以我主张贞操权应该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存在,不应该包含在生命权和健康权之内。
佟强:实际上这个概念如何叫,我们是否保持贞操权的概念,还是用一个更新、更适合时代潮流的概念来替代它,这又是另外的一回事。但是作为实际存在的人格权,它有独立的价值。就本案而言,应该说贞操权在这里更突出强调了是一种受害人性行为或者是她的性权利不受侵害的一种权利。
如何界定贞操权?
刘京华:这个案子里的贞操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妇女的性不可侵犯权;另一个是妇女第一次性交权。
我比照了最高法院新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能够派生出贞操权的权利有: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第一健康权,主要是指侵害了被害人的心理健康权,强奸将对被奸妇女的心理形成终生的阴影;第二是身体权,也就是妇女的性不可侵犯权;第三是人格尊严权,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就是侵害了人格尊严权;第四是人身自由权,受害妇女被禁锢在房间里四个小时并被强奸,这就是侵犯了人身自由权;最后一个是名誉权。
贾小刚:关于贞操权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性的纯洁性。一个人对自己的性活动享有纯洁性的权利,如果被他人强力破坏了,就构成了侵权。纯洁性包含的内容很多,一个人不论男女,对自己性这方面的处理,不应该受到外力的干扰。如果说受了别人的胁迫,自己对性的选择或者说支配不能自主,这就是侵犯了一个人对性的纯洁性。
马强:我想应该这样理解贞操权:只要是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所发生的性行为就不是侵害贞操权。如果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不管是不是第一次发生性行为,就是侵害贞操权。
原告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
周霁:如果她感觉这个侵害使她的社会评价降低了,她就可以说她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名誉实际上是社会、他人对一个单独个体的综合评价。
刘京华:如果仅仅是单独强奸,男的并没有张扬,是否构成名誉损害?如果强奸行为的影响通过诉讼,或者是通过媒体披露,或者是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的时候有的证人出去扩散了,都可能造成对该女子名誉权的损害。如果这种扩散是由于他强奸必然造成的后果,那么,被告就要承担对该女子名誉权的损害的民事责任。
马强:是侵害名誉感还是名誉权?这个案件,不好说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关于名誉要明确两个问题:一个是侵害名誉感的问题,一个是侵害名誉权的问题。名誉有两种,一种是内部的名誉,就是个人自身对自己名誉的评价,如果侵害了这个的话,就构成了侵害名誉感的问题;名誉权是被害人受到了侵权人实施了不当的侵权行为,并且这个行为被社会公众所知悉以后导致被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佟强:按正常社会所推崇的伦理道德来说,被强奸不应造成名誉权损害。被别人强奸,不应该对受害人产生任何意义上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也不应该使她个人名誉感受到损害。因为这个事情,是一种外力的侵害。不能就此认为:被强奸了,就在社会上抬不起头。如果按照正常的社会所推崇的伦理道德来说,大家更应该同情她、理解她、支持她。
45万元的索赔要求是否过高?
周霁: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一个上限,并不科学,我认为受害者的要求是合理的。2001年3月10日颁布的高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因此本案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原告方提出45万元的精神赔偿,根据自身的身份,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程度,以及她自己感觉到的后果如对婚姻的恐惧等,也是参考侵害人的经济支付能力等提出的。我认为是合理的。当然,最终还要由法院来决定。
马强:我个人认为,虽然贞操权男女都有,对于女子来讲,可能是更为敏感的。对于未婚的女孩子,如果她的贞操受到损害的话,这种精神损害是永远的,跟断胳膊腿是不同的。45万元是否过高,我不能妄加评论,不管裁量怎么样,这要符合法律规定。
佟强: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抚慰金,不应与损失直接挂钩,要客观化。我觉得值得研究的是:具体到某一案件的被侵权人的名誉权是如何被侵害的?一般来讲,侵害名誉权是要求行为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扩散,并造成了影响被害人名誉的后果。是否这种强奸行为必然导致影响的扩散?如果其行为必然导致侵害被侵权人的名誉权,其将承担民事责任。
精神损害在赔偿的时候,应该说,更多的是一种抚慰金,而不是真正意义的赔偿,这和民法上的物质上的赔偿是不同的。如果按照民法的物质性赔偿,是受到多少损害就赔偿多少,情节、社会影响、负担能力等都不用考虑。
我个人认为,既然它的性质我们确定为抚慰金,就不完全和当事人的损失直接挂钩。每个人的承受能力不一样,可能有的人被强奸了,就上吊自杀,而有的人生活态度比较积极,比较坚强,碰到这个问题能够正确对待,因此对她的损害就没有体现得这么明显。
我看过国外的一些材料,提出对所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客观化,也就是说确定若干个等级,按照大致的一些状况、类型等做一些分类,然后确定若干等级和每个等级的赔偿数额。今后凡是碰到这个情况的时候,法官就可以在某一个等级当中,做一个自由的裁定,而不是在0到100万之间做自由裁定。
马强:精神损害赔偿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划分的情况下,允许法官基于自己的法律理念、案情来判定。衡量的尺度依据是高院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几个因素,但这不是绝对的。不同的法官对不同的贞操权受到损害的时候,理解不同,判决的赔偿额也不一样。比如深圳这个案子一审判赔8万元,而佛山的案子判赔2万元,这都是合理的。因此更多的还是佟强提到的,要把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量化到近似于合理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刘京华:由于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深圳中院对于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起诉予以驳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马强:高院的司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法》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原则上讲,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我查了一下有关司法解释,我发现还是有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做了关于审理名誉权的解释,提出侵害名誉权如果构成犯罪,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它在这里没有明确指出你只能提出物质损害赔偿。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名誉权肯定是要有精神权的赔偿的。那么如何协调这个解释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这恐怕还不是法官力所能及的问题,还需要由立法机关做出规定。
佟强: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没有本质区别,应该可以附带。《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物质损害的时候,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和《民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方面,并不是十分接轨。在过去的很长时间,我们对精神损害赔偿根本不予考虑,所以它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我们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发展。按照我的理解,在物质损害的时候,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原理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当然也可以附带。当然目前,如果作为另外的民事诉讼提出,也是可以考虑的。因为毕竟在刑庭和民庭审理案件时是不一样的,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也许不如民庭在审理这个案件时,更精确、更好。
你说我说 贞操权该保护,还是批判?
陈新欣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秘书长
日本女诗人野谢晶子说过:贞操不是道德,只是一种信仰,一种洁癖。因为“贞操”的内容不纯不正。“不纯”在于要求女子去守,男子可以不守;“不正”在于贞操属于精神还是肉体还不明白。倘说是属于精神的,那么无论男或女,只要对婚外异性有爱意,无论在婚前或婚后便都是不贞,而这种“心的不贞”谁一生中绝对没有过呢?是不是人人都不贞呢?再说虽有婚姻,夫妻间却十分冷淡乃至相互憎恶,却被人们称之为有贞操,岂不是十分虚伪而可笑!倘说是属于肉体的,女子被强暴失身,诈骗失身,婚后离异再婚便都成为不贞,而买卖婚姻、父母包办、经济政治联姻,实质上无异于卖淫。但无论当事人多么痛苦,甚至爱情早已移到别人身上,只要婚姻维持一生,便是有了贞操,这又是多么无理而专断!
李银河 著名社会伦理学家
现在再提贞操权是一种变态的心理,已经回到古代对身体和道德的不健康的看法上去了,属于社会心理的反古情结,是非常过时的,法律上更不宜强调处女情结。说到伤害,处女和非处女是一样的,强奸的严重性就类似于脑袋被人打了一下一样,当然这可能走得远了,但强调生殖器官的被伤害、贞操的失去,其实反而支持了一种过时的变态的心理的存在合理性。
张大平 西北高职教师
一说贞操权就让人想起欧洲中世纪的“初夜权”,让人不明白在现代的社会中为什么还会有这种提法,我认为这是历史的倒退、道德的无奈。女性有此不幸,叫人同情,但对坏人做出惩罚,再进行精神赔偿就行了,为什么要把贞操权拿出来当成一个名头儿索赔呢?
何时 男 32岁 公司职员
在我看来,如果上述案件中受害女性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那么一个人被无辜杀害了,他的家人必然遭受不可名状的巨大精神伤痛,不是也可以依此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精神赔偿吗?但据我所知,现行刑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黄霞贞操权受侵害实际应该归属她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赔偿范围内,这是法律认可的,而贞操权很难界定,所以没有必要单提贞操权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案子让我感到很可笑的一点是,法院说受害者因为是处女遭受的损害就重,那么不是处女或是一个已婚女士,遭受强暴侵害后,其精神痛苦难道就比处女小吗?说到底,还是封建处女道德观在作怪。
阿梅 女 26岁 研究生
我对受害者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施暴者的恶劣行径令人痛恨。作为一名年轻女性,我明白这场始料不及的灾难会成为她心中一生的痛,而且由此带来的巨大的精神伤害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并不能因为法律上没有对贞操权作出具体的规定,就认为黄霞没有权利要求获得精神赔偿。
对一个年轻女子而言,贞操当然是宝贵、值得珍视的,当它被禽兽糟践后,带给受害者的创痛无法弥补。黄霞失去的不仅是身体的健康,在这个世俗社会里,可以想象她得到的肯定不都是同情,还会有白眼、猜疑,甚至不公正的评价,对这样的身心巨痛,区区8万元赔偿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杨立新 男 49岁 民法专家
对于贞操权的侵害,亟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贞操通常是指人的性的纯洁性及良好品行,包括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这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应给予严格的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是采用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对侵犯贞操权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行政法对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给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往往要比侵害名誉权、肖像权严重得多。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被侵害贞操权的受害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白军平 女 30岁 公司经理
贞操权该不该提出来,我认为应该有一种新的提法来代替,毕竟时时把贞操权放在嘴上不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我们与资本主义社会不同。在某种程度上,贞操权就是代表了封建时的初夜权,是旧道德礼教非常看重的禁锢妇女的“法宝”。
资料
历史上的贞操观
在男权社会中,由于妻子是丈夫的私有财产,所以又产生了男子对女子贞操的要求,这是男子为了能把自己的财产传至确实是出自自已血统的子女的需要。几千年来,贞操观对女子的压迫是十分惨烈的,它包括婚前贞操、婚后贞操、寡妇节操和妻妾殉葬制度等。
婚前贞操 指女子在出嫁前必须是处女,否则就要受严酷的惩罚,例如马来群岛的琅波克人如果发现了未婚女子和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就把这对男女背靠背绑着投入有鳄鱼的河中。古代印度如发现少女在婚前怀孕,就要把她绞死,而且行刑者定为她的母亲。许多民族鉴别女子是否处女,都用检查处女膜的方法,当然现代科学证明了这是很不科学的。尼亚斯岛的土人如果发现女儿在结婚前处女膜已经破了,就要把她活埋,这样就使一些少女蒙受不白之冤而惨死。有些民族鉴别处女的方法是十分荒诞的,如匈牙利的齐格纳人,新郎于新婚之夜令新娘赤脚踏上一块菩提树制的小圆板,他们相信失贞的女子如果踏上这块板就会马上灾难临头。为了防止少女婚前失贞,有些民族还十分野蛮地用“阴唇闭锁法”摧残她们,即对8岁至12岁的少女用外科手术缝合她们的阴唇,这是十分残忍而使少女们痛苦的,如中非的尼格鲁人,苏丹和努比亚诸地居住的加拉族、索马里族,阿拉伯的某些民族和印度的某些土著民族等,都存在过这种风俗。
婚后贞操 指防止妻子和其他男子发生私通行为。世界上许多民族对失贞的妻子处罚都是十分残酷的。中国直到20世纪初还存在把婚后失贞的女子处以沉潭、活埋或以乱石砸死的野蛮做法。位于落基山脉东方的印第安人如果发现妻子不贞,则用刀削去其鼻,使其丑陋,以防止她以后的不贞。埃及也曾有相似的风俗。乌干达人视通奸罪比杀人罪更重。中世纪的西欧诸国有把被捉和他人私通的女子绑于高处,火烧其臀部的残忍行为;也有把这种女子赤裸着缚在马上游街示众的做法。据高尔基笔下记载,在俄罗斯农村,直到19世纪末还有这种做法。在欧洲中世纪,丈夫如出门远行,还有强迫妻子戴上铁制的贞操带的做法,据考证这是从十字军东侵时开始的。那时一个德国皇帝叫铁匠给皇后铆了这样一副贞操带,像一个铁框子锁在小腹部,以保证他在率领军队远征期间皇后保持贞操。在非洲的某些民族中还有“割礼”的做法,即将已婚女子的阴蒂等性敏感部位割掉,使她们不能感受到性交的快感刺激,从而为丈夫守贞。
寡妇守节 指丈夫死后,妻子不能再嫁,当然也不能和别的男子私通。这种状况在中国古代特别突出。从宋代到民国初期,无数女子从年轻时就守寡,一辈子受尽性的煎熬。在那些烈女祠、贞操牌坊下面,不知埋藏了多少女子的血和泪。在古代印度,妻子的首要任务是“取悦于夫”,如果丈夫逝世,妻子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寡妇不能睡床铺,需睡在地上,每天只能吃一餐,不能有肉、蜂蜜、酒和盐,不能穿红戴绿或化妆。
妻妾殉葬制 有些男子认为,自己死后妻妾为自己守节还不保险,于是强迫妻妾殉葬,希望自己在死后仍能奴役和享用她们。这种制度实在是最残忍、最野蛮、最灭绝人性的做法,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十分盛行,有杀殉〔杀死后陪葬〕和生殉〔活埋〕两种。古时科曼德人,夫死则杀其妻。加利福尼亚的印第安人,妻要和夫的尸骸一同埋葬。日本古时也有不少妻殉丈夫的事,社会上作为荣誉加以表彰。印度直到现在还在少数地区存在丈夫死后妻子要跳入火堆与丈夫尸体共焚的惨事。
(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刊观点)
本栏目由《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榕树下》友情支持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仍会有人提问,女人的贞操到底有多重要?可见贞操观念在中国人的思想里是根深蒂固的。提起贞操,人们就会条件反射地想到几百年前女人为一块贞节牌坊承受着怎样的痛苦。和过去相比,今天女性的命运有着天翻地覆的变化,无法否认这是时代的进步。但为什么在今天还会重新谈起贞操,不,其实是一直在谈从未停止过。甚至还出现修补处女膜这一荒谬的现象。我总觉得贞操一词应属于历史而不是今天。都说今天的女性是彻底的解放了,解放的几乎让男人们嫉妒了。可从修补处女膜到3名女学生的自杀来看,我们还能说女性是彻底的解放吗?还能说男女真得平等了吗?事实是贞操观念只要存在,男女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
说起贞操,从古自今我们自然会对号入座地想到女人。为什么贞操只对女人而言?为什么男人就可以不讲贞操?这世上有一个女人失去贞操就意味着有一个男人也失去贞操。男人可以通过初夜来检验女人,女人通过什么方式检验男人?这是上帝造人的不公平,这是女人与生俱来的不幸。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男人在破坏女人的贞操时,总是显出很西化的无所谓,而在检验女人的贞操时却板着一副很正统、很在乎的面孔,一副不依不饶的架式。由此可以看出男人的自私、虚伪、矛盾的一面。而我始终认为一个负责任的男人、一个真爱女人的男人,是不会、也不忍心伤害女人的。而只有那些虚伪、虚假、想玩弄女性的男人才会做出这种不负责任的事。也正是在这种男人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在男人这种虚假而矛盾的态度下,女人不得不选择处女膜修补、乃至自杀的下下策。
女人在意贞操是因为男人太在意贞操而不得不在意贞操。贞操的重要与否取决于男人在意的程度。男人能够检验女人,女人就去修补,用来欺人和自欺。但没有人能检验男人,男人最多只会受到良心的检验。由此可见,不论男人、女人,身体的贞操与否都不重要,关键是心灵和道德的贞操千万要守住,否则将会在人生的十字路口迷失方向!
新闻背景1:广东3名女中学生因“失贞”自杀
广东化州市3名初三女中学生曾在一年前遭到强奸,因近日要参加中考,害怕体检查出她们不是处女,共服下了500片安眠药,想以自杀完结如花的生命。这样的悲剧在今天发生,让我们依然对有关性贞操问题的老生常谈感到很有必要,同时也感到了某种悲哀。
女孩不是处女就一定要走这样的路吗?
我们的社会该如何面对在性问题前迷惑的年轻一代呢?
女孩,贞操比生命还重要吗?
有位作家的文章中说,性应该成为阳光下的火炬,性不应该是肮脏的事情,性爱也不是用回避的方式就可以自然解决的,性冲动能否用美好的方式来解决。
女孩对于自己是否处女是担心的,因为社会所允许的就是一个好女孩是纯粹的纯洁的女孩,是和性没有瓜葛的女孩,可是在她们的人生不幸的时候,我们应该有宽容的态度来对待这个问题,不是处女不是她们的事,而是那些侧目的眼神和不解的社会偏见。
这些女孩的母亲问其中的一个女孩,今后怎么办?而女孩的回答非常的干脆,死都死过了,还有什么不能面对的。
而当地的一些中学的学生则说,有勇气去死,就应该有勇气面对现实。而实际的情况是,当这些女孩在让人们知道了她们不是处女后,我们的社会能宽容她们吗?
也许我们现在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过于严肃的话题。因为当这些女孩在遭到了强暴之后,这些天真的女孩的内心世界受到了极大的伤害,首先的表现是这些女孩中一些学习成绩非常好的,开始学习成绩急剧下滑,然后是她们的举止行为出现异常,而这些都没有引起学校、家长足够的重视,以至于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惨剧。受害的女孩包括那些已经受到伤害的其它的女性,其实这个社会问题并不是从这3个女孩的不幸开始的,而是涉及女性该如何重树自己形象的问题,因为她们所面对的痛苦和低落的情绪,将不会带给她们更多的包括心里慰藉的东西,如果她们不重拾自己的自尊与骄傲,这种身体的伤害会是终生的。这样就需要这些女孩要重新与贬低自己作斗争,重新建立自己在社会上的地位,确切地说是自己在学校的地位和自尊。不幸的是我们的社会、学校,甚至都不能提供这样的环境。社会的价值和个人尊严之间的平衡已经被打破,她们人生的积极意义,就在那个晚上被打破了。而这些就意味着她们要从那个“伤疤”重新开始自己的人生。而这些没有人来指出和帮助她们。
女孩是不幸的,其实最不幸的是我们的社会。那些糟蹋这些女孩的男性将由法律来量刑,而这些女孩的不幸也许会是永远的心理阴影。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应该呼吁道德的重建和社会氛围的向美发展,而且也应该有一个这样的机构或咨询部门,为遭到不幸的女性服务,让她们重归理性的社会,因为这些并不是她们自己的错。我们不能只是强调或是贬低女性被强奸的无助和被动,而是要让遭受伤害的主体,有一个安全的生活空间,在事发之后也能够有一个得到尊重和抚爱的生活空间。也许,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我们不可能用诉说的风凉话,成为传播事件的观赏者,而是要为建立女性的自尊和自重重树信心。
但是,不管是何种情形,女孩的生命一定是比贞操重要的多。不要过多的传扬那么多的烈女,鲜活的生命比那些煽情的报道更重要。
不做“好女人”的女孩
现在有一些女孩发现做个传统的“好女人”往往会吃亏,便提出这么一个口号:不做“好女人”。在这群新人类中,有一个姓郑的小姐,她的经历就很能说明问题。
郑小姐曾“下海”在夜总会里做“小姐”,其目的只有一个,挣血汗钱供男友留学。但学成的男友回来后,却提出分手,理由是:因为她从事的是不名誉的行业。他不说她淫贱,却说她“不名誉”。如果一个男人连分手的理由都必须如此咬文嚼字的话,你实在很难去挑剔他的无情。
对此,郑小姐沉痛地说:“贤良女子” 会去讨好男人,却不知道怎么爱自己。
而更可恨的是,男人可能会骂“坏女人”,但心里却喜欢“坏女人”。当然,所谓“坏”,不是指作奸犯科,而是当大部分的女人达不到自己的情感位置,不敢为自己爱的权益讲话的时候,那些很愿意为自己权益讲话的女性就会显得很特别,有点“坏”。
郑小姐很欣赏好莱坞大明星巴巴拉·史翠珊。一向精明过人的史翠珊,并未因恋爱而降低了智商,她曾拟定了一份与男友布洛林之间的婚前协议,以保障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郑小姐最近又恋爱了,这回她不再“埋头苦恋”,两个人之间都是平等、理性的。她说,先做个聪明的女人,然后才有资格评判哪一个男人好,哪一个男人坏,只有这样,才不会吃亏,才有真正的尊严、真正的爱。
知而后行,自尊、自爱、自立、自强,永远不做爱情输家。
贞操在你心
文/清心玉映
千百年来,处女一直是中国人情感世界的一大症结。男人渴望处女,缘于对未曾受人染指之物的憧憬之情和占有之欲,处女膜被看作纯洁和忠贞的象征。对于女人来说,处女膜是献给丈夫最贵重的礼物,是女人心灵深处最细腻、最柔软的隐秘。这层膜从古人的顶礼膜拜到现代人的耿耿于怀,使得女人们拼命地守住这条最后防线,而一旦失去,仿佛就意味着心灵的破碎和人格的残缺。这些关于处女的传统情结与现代人追求性爱自由的生活方式形成无法化解的矛盾,带给人们无限的迷茫与困惑。
就贞操而言,指的是一个人内心的贞洁与操守,它绝不等于一片脆弱的处女膜,真正的纯洁应该是灵与肉的一致和谐,而不在于处女膜是否完好无损。剧烈的运动会使处女膜损伤,但这不代表这个女孩不再纯洁;通过修补而复得处女膜,自然也抹不平过往的记忆。不管怎么说,既然已经失去,补它何益?是想证明自己的圣洁,还是想免受后来者的指责?抑或想以假乱真达到某种目的?如今在我国,常有三陪女通过处女膜修补而“旧貌换新颜”,真是愚天下之大弄,滑天下之大稽!
不管是男人的“处女情结”,还是女人的“处女情结”,说倒底都是“男尊女卑”的封建糟粕在人们心里留下的余毒。人们常说“男人总是渴望成为他所爱女人的第一个男人,而女人则是希望能够成为她的男人的最后一个女人”,其实质的一方面反映了男人强烈的占有欲,往往将女人看作隶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说明有些女人总是把自己摆在附属的位置上,为不再是处女而愧疚不安。有些女人为了讨好男人千方百计地整容、丰乳,其性质也是一样的。男女平等的标志不仅在于经济上的平等,更在于人格上的平等,“处女膜修补术”无疑使男女人格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以扭曲的形式得以体现。
也许,我们真正应该修补的,是社会性道德观念的缺失,而不是那一片薄薄的处女膜。对于那些想借助处女膜修补来告别过去、找回自信的女孩子,我想说的是:“贞操在你心”!
贞操的最大克星
文/天空蓝蓝
看到这位朋友说女子失贞者只要品德善良,认为贞操在心者仍是拥有贞操者。这话的确不错,但这位老兄是否有些天真?
我们任何人都不能离开社会而生存,我们每个人都和社会有连接,所以社会影响着我们。认为自己在精神上洁身自爱,那只是在自己的精神领域中,和真实的社会生活没有关系。也就是说,是不被社会所承认的。在某种意义上,是否类似于鲁迅笔下那位拥有精神胜利法的阿Q呢?
所以说,贞操只有一个,也只有肉体上的,精神上的贞操脱离了社会,再贞洁也是虚幻的,毕竟人们承认的只有前者,这是否是我们这个民族的悲哀呢?
其实,男人那自以为是的骄傲才是女人贞操的最大克星。每个男人在大喊支持妇女解放的同时,又在别处嫌弃那些失去贞操的女人。中国的封建传统的魅力真的是渊源啊,沿袭至今,仍然处处可见。
其实从贞操真的可以看出,我们这个提倡人人平等的社会是何等的不等!孔子曰:“食色性也。”连孔夫子都赞成性是十分正常的,为什么我们这些自称为新新人类的人们却闻性色变呢?是否因为孔子是男的,所以男人的性是正常的,女人的性难道就是淫荡、不洁者吗?失去贞洁的女子的确可怜。其实失去贞操的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最甚的是男人,加诸于女子精神上的痛苦。那是一种摧残,但中国人,中国男人却乐此不疲。
其实贞操在心中,应该是在男人的心中。只要你认为你所爱的女子是个品德善良的女子,是个贞洁的女子,那她就是个女神,哪怕她没有那层可恶的薄薄的膜。
新闻背景2:赔我贞操!
全国首宗由强奸案引发的贞操权受侵犯索赔案
今年29岁的黄霞(化名)是江苏人,大专文化,在深圳一家跨国贸易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黄霞人长得漂亮、工作能力强、勤奋好学,尤其喜欢英语。供职跨国公司后,为进一步加强英语,她报名参加了深圳某公司的英语俱乐部。
1998年8月15日下午,黄霞与往常一样来到俱乐部。活动中,操着一口流利的标准英语、风度翩翩的一名男子引起了黄霞的注意,经介绍,此人叫刘飞(化名),江西人,大学文化,持澳大利亚护照,定居于澳大利亚悉尼市。两人谈的很投机。
下午5时,刘飞邀请黄霞来到自己位于罗湖区某花园的住处吃饭。其间,刘飞以看风景照片为由请她进卧室。没有任何戒心的黄霞被领进了刘飞的卧室,岂料一进卧室,刘飞就将房门反锁,并抱着她强行接吻,提出要发生性关系。黄霞断然拒绝,但是刘飞不顾对方的拼命反抗,施用暴力,多次对黄霞实施强奸。直到次日凌晨零时30分,黄霞趁刘飞去卫生间时报了警,公安人员火速赶到才将她解救出来。
经法医鉴定,黄霞的左腕、左肘、颈部有多处损伤,处女膜新鲜破裂,黄私处提取物上的精斑为刘所留,刘飞犯罪事实清楚。
2001年5月21日,全国首宗由这桩强奸案引发的贞操权受侵犯索赔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开庭。双方律师在法庭进行了唇枪舌剑的辩论,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在案发前仍是处女的原告,贞操权索赔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原告提出的45万元人民币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受害人提出45万元的精神索赔,一审判赔8万元,原、被告均不服上诉。全国首宗“贞操权”案引出多项法律争议:被强奸后是否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所谓贞操权是不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被告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4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是漫天要价?
与此同时,佛山市一宗同类案件已经一锤定音。5月22日,一名被强奸的打工妹收到佛山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其所获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一审的3000元改判为2万元。两个案件的关键词都是“贞操权”。那么,贞操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对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应如何认识?
据悉,黄霞至今没有恋爱,并表示目前对婚姻不做考虑。刘飞正在东莞市一监狱服刑,他将在狱中度过漫长的12年。该案的判决不仅引起了司法律师界的一些争论,也引起了普通百姓的热烈讨论。
针锋相对的辩护
原告方律师、广东东方律师事务所金永泉认为,《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对贞操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一些相关条文同样适用,如“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他辩称,法律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只能通过具体案件来理解适用。可以认为贞操权也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一部分。另外,他还举出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此作为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固然可以使被害人得到一定的精神抚慰,但是结合我国的社会生活实际,一个强奸案的被害人因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即贞操权被侵害,使得她在遭受名誉毁损、社会评价降低的同时,还将遭受社会生活范围受限、婚恋自由受限等部分精神利益的丧失,进而造成被害人终身无法摆脱的痛苦。从被告的犯罪行为来看,其实质就是严重的人身侵权行为,原告获得精神赔偿理所应当。至于获赔金额的多少,因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被害人受过高等教育,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最重要的还是处女,而被告人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因此提出了45万元人民币的索赔数额。而一审法院只判了8万元显然太少。
被告方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提出,就本案中刑事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在已经承担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再要求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原告方主张的贞操权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作为被告方两名代理人之一的深圳市融商律师事务所田锡平律师答辩说,实际上国家对贞操权的保护是通过公法也就是刑法来保护的。这就是说,罪犯因强奸犯罪侵害了他人的贞操权,就由公诉机关起诉,由罪犯承担刑事责任,此外他就不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全国各地依现行法律的通行做法。此外,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溯及既往,即新出台法律对在该法律实行、生效之日前发生的案件不发挥作用,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本案不应适用。
“贞操权”解析
刘京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贾小刚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主诉检察官)
佟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马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
周霁 (新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观点
观点一:只要是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所发生的性行为就不是侵害贞操权。如果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不管是不是第一次发生性行为,就是侵害贞操权。
观点二: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要确定若干等级和每个等级的赔偿数额,法官就可以在某一个等级当中,自由的裁定。 观点三:在物质损害的时候,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原理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当然也可以附带。
贞操权是不是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周霁:贞操权带有浓重的封建色彩,不宜单独提出。贞操,并不是一个有严格法律意义的词。贞操是封建社会要求女性洁身自爱、不失身、不改嫁等等,是对女性单方面的精神约束。所以我认为,贞操权在现代社会与现代道德格格不入,不应该过分的提出来。
本案中,我认为实际上是公民的性权利受到侵害。这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范围之内。而且对方的损害已经造成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名誉权、自由权、健康权的损害,完全可以依照《民法》进行补偿,进行司法救济。因此我认为完全可以适用现有法律,而不用单独提出贞操权。
马强:贞操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尊严权,不应该包含在生命权和健康权之内。德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贞操权,台湾和日本也都有侵害贞操权的判例,我国目前尚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贞操权的定义,我个人认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自然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发生性关系,并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它更主要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尊严权。所以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定义来讲,它们无论如何不能涵盖贞操的内容。因为贞操是一种操守、品行,是一种精神上的享受、心理上的愉悦。所以我主张贞操权应该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存在,不应该包含在生命权和健康权之内。
佟强:实际上这个概念如何叫,我们是否保持贞操权的概念,还是用一个更新、更适合时代潮流的概念来替代它,这又是另外的一回事。但是作为实际存在的人格权,它有独立的价值。就本案而言,应该说贞操权在这里更突出强调了是一种受害人性行为或者是她的性权利不受侵害的一种权利。
如何界定贞操权?
刘京华:这个案子里的贞操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妇女的性不可侵犯权;另一个是妇女第一次性交权。
我比照了最高法院新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能够派生出贞操权的权利有: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第一健康权,主要是指侵害了被害人的心理健康权,强奸将对被奸妇女的心理形成终生的阴影;第二是身体权,也就是妇女的性不可侵犯权;第三是人格尊严权,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就是侵害了人格尊严权;第四是人身自由权,受害妇女被禁锢在房间里四个小时并被强奸,这就是侵犯了人身自由权;最后一个是名誉权。
贾小刚:关于贞操权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性的纯洁性。一个人对自己的性活动享有纯洁性的权利,如果被他人强力破坏了,就构成了侵权。纯洁性包含的内容很多,一个人不论男女,对自己性这方面的处理,不应该受到外力的干扰。如果说受了别人的胁迫,自己对性的选择或者说支配不能自主,这就是侵犯了一个人对性的纯洁性。
马强:我想应该这样理解贞操权:只要是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所发生的性行为就不是侵害贞操权。如果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不管是不是第一次发生性行为,就是侵害贞操权。
原告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
周霁:如果她感觉这个侵害使她的社会评价降低了,她就可以说她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名誉实际上是社会、他人对一个单独个体的综合评价。
刘京华:如果仅仅是单独强奸,男的并没有张扬,是否构成名誉损害?如果强奸行为的影响通过诉讼,或者是通过媒体披露,或者是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的时候有的证人出去扩散了,都可能造成对该女子名誉权的损害。如果这种扩散是由于他强奸必然造成的后果,那么,被告就要承担对该女子名誉权的损害的民事责任。
马强:是侵害名誉感还是名誉权?这个案件,不好说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关于名誉要明确两个问题:一个是侵害名誉感的问题,一个是侵害名誉权的问题。名誉有两种,一种是内部的名誉,就是个人自身对自己名誉的评价,如果侵害了这个的话,就构成了侵害名誉感的问题;名誉权是被害人受到了侵权人实施了不当的侵权行为,并且这个行为被社会公众所知悉以后导致被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佟强:按正常社会所推崇的伦理道德来说,被强奸不应造成名誉权损害。被别人强奸,不应该对受害人产生任何意义上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也不应该使她个人名誉感受到损害。因为这个事情,是一种外力的侵害。不能就此认为:被强奸了,就在社会上抬不起头。如果按照正常的社会所推崇的伦理道德来说,大家更应该同情她、理解她、支持她。
45万元的索赔要求是否过高?
周霁: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一个上限,并不科学,我认为受害者的要求是合理的。2001年3月10日颁布的高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因此本案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原告方提出45万元的精神赔偿,根据自身的身份,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程度,以及她自己感觉到的后果如对婚姻的恐惧等,也是参考侵害人的经济支付能力等提出的。我认为是合理的。当然,最终还要由法院来决定。
马强:我个人认为,虽然贞操权男女都有,对于女子来讲,可能是更为敏感的。对于未婚的女孩子,如果她的贞操受到损害的话,这种精神损害是永远的,跟断胳膊腿是不同的。45万元是否过高,我不能妄加评论,不管裁量怎么样,这要符合法律规定。
佟强: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抚慰金,不应与损失直接挂钩,要客观化。我觉得值得研究的是:具体到某一案件的被侵权人的名誉权是如何被侵害的?一般来讲,侵害名誉权是要求行为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扩散,并造成了影响被害人名誉的后果。是否这种强奸行为必然导致影响的扩散?如果其行为必然导致侵害被侵权人的名誉权,其将承担民事责任。
精神损害在赔偿的时候,应该说,更多的是一种抚慰金,而不是真正意义的赔偿,这和民法上的物质上的赔偿是不同的。如果按照民法的物质性赔偿,是受到多少损害就赔偿多少,情节、社会影响、负担能力等都不用考虑。
我个人认为,既然它的性质我们确定为抚慰金,就不完全和当事人的损失直接挂钩。每个人的承受能力不一样,可能有的人被强奸了,就上吊自杀,而有的人生活态度比较积极,比较坚强,碰到这个问题能够正确对待,因此对她的损害就没有体现得这么明显。
我看过国外的一些材料,提出对所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客观化,也就是说确定若干个等级,按照大致的一些状况、类型等做一些分类,然后确定若干等级和每个等级的赔偿数额。今后凡是碰到这个情况的时候,法官就可以在某一个等级当中,做一个自由的裁定,而不是在0到100万之间做自由裁定。
马强:精神损害赔偿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划分的情况下,允许法官基于自己的法律理念、案情来判定。衡量的尺度依据是高院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几个因素,但这不是绝对的。不同的法官对不同的贞操权受到损害的时候,理解不同,判决的赔偿额也不一样。比如深圳这个案子一审判赔8万元,而佛山的案子判赔2万元,这都是合理的。因此更多的还是佟强提到的,要把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量化到近似于合理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刘京华:由于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深圳中院对于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起诉予以驳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马强:高院的司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法》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原则上讲,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我查了一下有关司法解释,我发现还是有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做了关于审理名誉权的解释,提出侵害名誉权如果构成犯罪,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它在这里没有明确指出你只能提出物质损害赔偿。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名誉权肯定是要有精神权的赔偿的。那么如何协调这个解释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这恐怕还不是法官力所能及的问题,还需要由立法机关做出规定。
佟强: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没有本质区别,应该可以附带。《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物质损害的时候,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和《民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方面,并不是十分接轨。在过去的很长时间,我们对精神损害赔偿根本不予考虑,所以它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我们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发展。按照我的理解,在物质损害的时候,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原理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当然也可以附带。当然目前,如果作为另外的民事诉讼提出,也是可以考虑的。因为毕竟在刑庭和民庭审理案件时是不一样的,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也许不如民庭在审理这个案件时,更精确、更好。
你说我说 贞操权该保护,还是批判?
陈新欣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秘书长
日本女诗人野谢晶子说过:贞操不是道德,只是一种信仰,一种洁癖。因为“贞操”的内容不纯不正。“不纯”在于要求女子去守,男子可以不守;“不正”在于贞操属于精神还是肉体还不明白。倘说是属于精神的,那么无论男或女,只要对婚外异性有爱意,无论在婚前或婚后便都是不贞,而这种“心的不贞”谁一生中绝对没有过呢?是不是人人都不贞呢?再说虽有婚姻,夫妻间却十分冷淡乃至相互憎恶,却被人们称之为有贞操,岂不是十分虚伪而可笑!倘说是属于肉体的,女子被强暴失身,诈骗失身,婚后离异再婚便都成为不贞,而买卖婚姻、父母包办、经济政治联姻,实质上无异于卖淫。但无论当事人多么痛苦,甚至爱情早已移到别人身上,只要婚姻维持一生,便是有了贞操,这又是多么无理而专断!
李银河 著名社会伦理学家
现在再提贞操权是一种变态的心理,已经回到古代对身体和道德的不健康的看法上去了,属于社会心理的反古情结,是非常过时的,法律上更不宜强调处女情结。说到伤害,处女和非处女是一样的,强奸的严重性就类似于脑袋被人打了一下一样,当然这可能走得远了,但强调生殖器官的被伤害、贞操的失去,其实反而支持了一种过时的变态的心理的存在合理性。
张大平 西北高职教师
一说贞操权就让人想起欧洲中世纪的“初夜权”,让人不明白在现代的社会中为什么还会有这种提法,我认为这是历史的倒退、道德的无奈。女性有此不幸,叫人同情,但对坏人做出惩罚,再进行精神赔偿就行了,为什么要把贞操权拿出来当成一个名头儿索赔呢?
何时 男 32岁 公司职员
在我看来,如果上述案件中受害女性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那么一个人被无辜杀害了,他的家人必然遭受不可名状的巨大精神伤痛,不是也可以依此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精神赔偿吗?但据我所知,现行刑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黄霞贞操权受侵害实际应该归属她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赔偿范围内,这是法律认可的,而贞操权很难界定,所以没有必要单提贞操权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案子让我感到很可笑的一点是,法院说受害者因为是处女遭受的损害就重,那么不是处女或是一个已婚女士,遭受强暴侵害后,其精神痛苦难道就比处女小吗?说到底,还是封建处女道德观在作怪。
阿梅 女 26岁 研究生
我对受害者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施暴者的恶劣行径令人痛恨。作为一名年轻女性,我明白这场始料不及的灾难会成为她心中一生的痛,而且由此带来的巨大的精神伤害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并不能因为法律上没有对贞操权作出具体的规定,就认为黄霞没有权利要求获得精神赔偿。
对一个年轻女子而言,贞操当然是宝贵、值得珍视的,当它被禽兽糟践后,带给受害者的创痛无法弥补。黄霞失去的不仅是身体的健康,在这个世俗社会里,可以想象她得到的肯定不都是同情,还会有白眼、猜疑,甚至不公正的评价,对这样的身心巨痛,区区8万元赔偿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杨立新 男 49岁 民法专家
对于贞操权的侵害,亟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贞操通常是指人的性的纯洁性及良好品行,包括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这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应给予严格的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是采用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对侵犯贞操权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行政法对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给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往往要比侵害名誉权、肖像权严重得多。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被侵害贞操权的受害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白军平 女 30岁 公司经理
贞操权该不该提出来,我认为应该有一种新的提法来代替,毕竟时时把贞操权放在嘴上不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我们与资本主义社会不同。在某种程度上,贞操权就是代表了封建时的初夜权,是旧道德礼教非常看重的禁锢妇女的“法宝”。
资料
历史上的贞操观
在男权社会中,由于妻子是丈夫的私有财产,所以又产生了男子对女子贞操的要求,这是男子为了能把自己的财产传至确实是出自自已血统的子女的需要。几千年来,贞操观对女子的压迫是十分惨烈的,它包括婚前贞操、婚后贞操、寡妇节操和妻妾殉葬制度等。
婚前贞操 指女子在出嫁前必须是处女,否则就要受严酷的惩罚,例如马来群岛的琅波克人如果发现了未婚女子和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就把这对男女背靠背绑着投入有鳄鱼的河中。古代印度如发现少女在婚前怀孕,就要把她绞死,而且行刑者定为她的母亲。许多民族鉴别女子是否处女,都用检查处女膜的方法,当然现代科学证明了这是很不科学的。尼亚斯岛的土人如果发现女儿在结婚前处女膜已经破了,就要把她活埋,这样就使一些少女蒙受不白之冤而惨死。有些民族鉴别处女的方法是十分荒诞的,如匈牙利的齐格纳人,新郎于新婚之夜令新娘赤脚踏上一块菩提树制的小圆板,他们相信失贞的女子如果踏上这块板就会马上灾难临头。为了防止少女婚前失贞,有些民族还十分野蛮地用“阴唇闭锁法”摧残她们,即对8岁至12岁的少女用外科手术缝合她们的阴唇,这是十分残忍而使少女们痛苦的,如中非的尼格鲁人,苏丹和努比亚诸地居住的加拉族、索马里族,阿拉伯的某些民族和印度的某些土著民族等,都存在过这种风俗。
婚后贞操 指防止妻子和其他男子发生私通行为。世界上许多民族对失贞的妻子处罚都是十分残酷的。中国直到20世纪初还存在把婚后失贞的女子处以沉潭、活埋或以乱石砸死的野蛮做法。位于落基山脉东方的印第安人如果发现妻子不贞,则用刀削去其鼻,使其丑陋,以防止她以后的不贞。埃及也曾有相似的风俗。乌干达人视通奸罪比杀人罪更重。中世纪的西欧诸国有把被捉和他人私通的女子绑于高处,火烧其臀部的残忍行为;也有把这种女子赤裸着缚在马上游街示众的做法。据高尔基笔下记载,在俄罗斯农村,直到19世纪末还有这种做法。在欧洲中世纪,丈夫如出门远行,还有强迫妻子戴上铁制的贞操带的做法,据考证这是从十字军东侵时开始的。那时一个德国皇帝叫铁匠给皇后铆了这样一副贞操带,像一个铁框子锁在小腹部,以保证他在率领军队远征期间皇后保持贞操。在非洲的某些民族中还有“割礼”的做法,即将已婚女子的阴蒂等性敏感部位割掉,使她们不能感受到性交的快感刺激,从而为丈夫守贞。
寡妇守节 指丈夫死后,妻子不能再嫁,当然也不能和别的男子私通。这种状况在中国古代特别突出。从宋代到民国初期,无数女子从年轻时就守寡,一辈子受尽性的煎熬。在那些烈女祠、贞操牌坊下面,不知埋藏了多少女子的血和泪。在古代印度,妻子的首要任务是“取悦于夫”,如果丈夫逝世,妻子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寡妇不能睡床铺,需睡在地上,每天只能吃一餐,不能有肉、蜂蜜、酒和盐,不能穿红戴绿或化妆。
妻妾殉葬制 有些男子认为,自己死后妻妾为自己守节还不保险,于是强迫妻妾殉葬,希望自己在死后仍能奴役和享用她们。这种制度实在是最残忍、最野蛮、最灭绝人性的做法,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十分盛行,有杀殉〔杀死后陪葬〕和生殉〔活埋〕两种。古时科曼德人,夫死则杀其妻。加利福尼亚的印第安人,妻要和夫的尸骸一同埋葬。日本古时也有不少妻殉丈夫的事,社会上作为荣誉加以表彰。印度直到现在还在少数地区存在丈夫死后妻子要跳入火堆与丈夫尸体共焚的惨事。
(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刊观点)
本栏目由《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榕树下》友情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