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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国际投资环境,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私人国际投资的发展,这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产生的目的,并据此创设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简称ICSID)。自ICSID成立以来,其管辖权就有扩大趋势。而另一方面,自从我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公约》以来,我国对于ICSID的仲裁管辖的接受程度也越来越高,这两者都不禁令我们担心,我国能否在这种情况下站稳脚步,在对外开放的同时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