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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调解不适用于行政诉讼,但是该法实施十年以来变相调解的情况较为普遍,由于法律明文禁止反而造成了许多尴尬,既不利于法院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也不利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团结,人为地造成当事人之间关系不和谐。本文从调解的基本特征,适用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法律状态等方面展开论述,试图证明调解可以有选择地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