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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现代化主要是指由传统刑法向现代刑法转变的过程,重视我国刑法的现代化,不仅是社会发展下的必然趋势,也是促进刑法完善的有效手段。因此,文章就以我国刑法现代化为研究背景,着重探讨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以供相关人员考虑。
【关键词】刑法 现代化 未来图景
我国社会从20世纪初开始,便由传统向近代急剧转型,因此使得国家刑法也进入到了大规模、连续的变迁之中,时至今日,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义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确定。但随着改革开放持续深入,法治建设也需要进一步科学化与现代化。为了深入了解刑法现代化的涵义,探索中国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便也成为重要任务。
1.刑法现代化未来图景的概述
分析可见,研究中国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是当代刑法学破译刑法现代化之谜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对刑法现代化未来图景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三点:其一,刑法现代化未来图景,应该具有诠释中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基础,并能够以利益平衡为原则,培育中国刑法的现代伦理品格;其二,可以充分体现出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基本走向,即由“刑事法制”转向“刑事法治”;其三,可以达到反思中国刑法现代化践行的法文化障碍的目的,并可以根据障碍问题提出具体的优化策略。虽然对于中国刑法现代化未来图景的研究,应该根据以上三点为原则,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法学界未立足于刑法进化论视角,对刑法现代化这一最基本命题的研究,由此也导致无法全面了解刑法现代化未来图景的真实情况。基于这一现状,当务之急便是要明确中国未来所需的刑法类型,才能进一步了解中国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1]。
2.由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的变革
从刑法进化论视角来看,政治刑法、市民刑法以及社会刑法既是刑法的具体类型,也是刑法与政治秩序、法律秩序以及社会秩序互动进化的产物。而我国刑法现代化的第一次革命,便是指由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的转变。政治刑法属于一种建立在身份、地位差异基础上的国权主义刑法,其是以身份为依据,对权贵与平民进行区别,并重点保护权贵权益的一种刑法,因此,使得该刑法在罪刑规范化实行区别对待策略。从而也体现出政治刑法属于一种典型的不平等刑法,该刑法废除和转变,便也是必然趋势。
随着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的形成,以及我国公民对于人权保障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于民主、自由及法治精神的要求和期盼也随之高涨,与此同时,政治刑法也开始朝着市民刑法渐渐转变。关于市民刑法,目前我国学界对该刑法的概念并没有过多的研究,虽然市民刑法的精神与理念尚未真正融入到我国现有刑法当中,但清除政治刑法的余毒,矫正现有刑法观与规范技术等方面的失偏,大力迈向市民刑法,确立市民刑法的主流地位,也是必然趋势。市民刑法属于一种以自由主义为导向,以平等主义为旗帜,强调刑法平等的契约化刑法,市民刑法的最大价值,体现在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之方面。但是,基于价值多元化,犯罪形式日趋复杂化的今天,若一味倡导市民刑法,强行贯彻强势平等,也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因此,对于市民刑法的应用,必须要谨慎对待。在推行市民刑法优势的同时,应该利用社会刑法作为补充形态,以此来弥补市民刑法中的局限性与缺失,才能保证我国刑法现代化发展的科学性。
3.将社会刑法作为市民刑法补充形态
刑法的现代化属于我国刑法的必然趋势,但就中国目前形势来看,刑法现代化仍是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例如由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的转变,通过变革,虽然可以根除政治刑法下的诸多弊端,但全面推行市民刑法仍不符合国情需要。从市民刑法的概念来看,其不能很好的体现出刑法的目的,也无法真实、有效地反映国情民意,更无法科学、合理地维持社国正义。鉴于上述情况,便亟需将社会刑法作为市民刑法的补充形态,以此才能有效保证我国刑法现代化的合理性[2]。
根据社会刑法的定义来看,社会刑法主张刑法的建构的立足点是社会正义,而不是社会契约,该刑法在承认强者与弱者之基本社会分层的基础上,主张给予社会弱者更多的人道主义关怀,同时对强者的自由给予更加严格的法律限制,从而达到平衡的目的。由此可见,社会刑法十分符合国目前的发展需求,因而将社会刑法作为市民刑法的补充形态,也是极为合理、可行的。
4.市民刑法与社会刑法的共存状态
虽然市民刑法从17世纪前后便已出现,但我国直至20世纪80年代后,才开始逐渐重视市民刑法的发展与应用。通过实践发现,市民刑法对于促进我国社会发展具有有利的影响,但同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综合我国国情来看,虽然我国目前正处于大刀阔斧的“现代化”改革阶段,正在以一种前所未所的勇气和姿态进行一场艰巨的革命,但在中国还没有真正实现现代化之前便进行改革,尚是为时过早,由此,也导致了当下无法立刻再建构出一种能够完全替代市民刑法的新刑法。基于这种形势分析,目前只能使市民刑法与社会刑法呈共存、共生、共荣的状态,以达到相互补充,相互辅助的作用。只有保证市民刑法与社会刑法和谐共处,相互补充,才能确保和谐社会构建的稳定性与可靠性,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3]。
综上,对我国刑法现代化未来图景的综合分析认为,全面清除政治刑法的遗毒,大力倡导市民刑法,以市民刑法为刑法分析范式的主流,同时让社会刑法作为市民刑法的补充,来弥补市民刑法存在的不足,使市民刑法与社会刑法处于一种共生、共荣状态,将会是我国刑法现代化发展的主要趋势。
【参考文献】
[1]利子平.刑法社会化:转型社会中刑法发展的新命题[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1):26-33.
[2]宋沫儒.基于刑法国际化背景下的我国刑法发展[J].经济视野,2012,4(4):178.
[3]赵秉志,袁彬.刑法研究的思维转型与实践发展——2013年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综述[J].人民检察,2014,4(11):22-32.
【关键词】刑法 现代化 未来图景
我国社会从20世纪初开始,便由传统向近代急剧转型,因此使得国家刑法也进入到了大规模、连续的变迁之中,时至今日,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义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确定。但随着改革开放持续深入,法治建设也需要进一步科学化与现代化。为了深入了解刑法现代化的涵义,探索中国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便也成为重要任务。
1.刑法现代化未来图景的概述
分析可见,研究中国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是当代刑法学破译刑法现代化之谜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对刑法现代化未来图景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三点:其一,刑法现代化未来图景,应该具有诠释中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基础,并能够以利益平衡为原则,培育中国刑法的现代伦理品格;其二,可以充分体现出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基本走向,即由“刑事法制”转向“刑事法治”;其三,可以达到反思中国刑法现代化践行的法文化障碍的目的,并可以根据障碍问题提出具体的优化策略。虽然对于中国刑法现代化未来图景的研究,应该根据以上三点为原则,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法学界未立足于刑法进化论视角,对刑法现代化这一最基本命题的研究,由此也导致无法全面了解刑法现代化未来图景的真实情况。基于这一现状,当务之急便是要明确中国未来所需的刑法类型,才能进一步了解中国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1]。
2.由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的变革
从刑法进化论视角来看,政治刑法、市民刑法以及社会刑法既是刑法的具体类型,也是刑法与政治秩序、法律秩序以及社会秩序互动进化的产物。而我国刑法现代化的第一次革命,便是指由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的转变。政治刑法属于一种建立在身份、地位差异基础上的国权主义刑法,其是以身份为依据,对权贵与平民进行区别,并重点保护权贵权益的一种刑法,因此,使得该刑法在罪刑规范化实行区别对待策略。从而也体现出政治刑法属于一种典型的不平等刑法,该刑法废除和转变,便也是必然趋势。
随着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的形成,以及我国公民对于人权保障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于民主、自由及法治精神的要求和期盼也随之高涨,与此同时,政治刑法也开始朝着市民刑法渐渐转变。关于市民刑法,目前我国学界对该刑法的概念并没有过多的研究,虽然市民刑法的精神与理念尚未真正融入到我国现有刑法当中,但清除政治刑法的余毒,矫正现有刑法观与规范技术等方面的失偏,大力迈向市民刑法,确立市民刑法的主流地位,也是必然趋势。市民刑法属于一种以自由主义为导向,以平等主义为旗帜,强调刑法平等的契约化刑法,市民刑法的最大价值,体现在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之方面。但是,基于价值多元化,犯罪形式日趋复杂化的今天,若一味倡导市民刑法,强行贯彻强势平等,也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因此,对于市民刑法的应用,必须要谨慎对待。在推行市民刑法优势的同时,应该利用社会刑法作为补充形态,以此来弥补市民刑法中的局限性与缺失,才能保证我国刑法现代化发展的科学性。
3.将社会刑法作为市民刑法补充形态
刑法的现代化属于我国刑法的必然趋势,但就中国目前形势来看,刑法现代化仍是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例如由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的转变,通过变革,虽然可以根除政治刑法下的诸多弊端,但全面推行市民刑法仍不符合国情需要。从市民刑法的概念来看,其不能很好的体现出刑法的目的,也无法真实、有效地反映国情民意,更无法科学、合理地维持社国正义。鉴于上述情况,便亟需将社会刑法作为市民刑法的补充形态,以此才能有效保证我国刑法现代化的合理性[2]。
根据社会刑法的定义来看,社会刑法主张刑法的建构的立足点是社会正义,而不是社会契约,该刑法在承认强者与弱者之基本社会分层的基础上,主张给予社会弱者更多的人道主义关怀,同时对强者的自由给予更加严格的法律限制,从而达到平衡的目的。由此可见,社会刑法十分符合国目前的发展需求,因而将社会刑法作为市民刑法的补充形态,也是极为合理、可行的。
4.市民刑法与社会刑法的共存状态
虽然市民刑法从17世纪前后便已出现,但我国直至20世纪80年代后,才开始逐渐重视市民刑法的发展与应用。通过实践发现,市民刑法对于促进我国社会发展具有有利的影响,但同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综合我国国情来看,虽然我国目前正处于大刀阔斧的“现代化”改革阶段,正在以一种前所未所的勇气和姿态进行一场艰巨的革命,但在中国还没有真正实现现代化之前便进行改革,尚是为时过早,由此,也导致了当下无法立刻再建构出一种能够完全替代市民刑法的新刑法。基于这种形势分析,目前只能使市民刑法与社会刑法呈共存、共生、共荣的状态,以达到相互补充,相互辅助的作用。只有保证市民刑法与社会刑法和谐共处,相互补充,才能确保和谐社会构建的稳定性与可靠性,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3]。
综上,对我国刑法现代化未来图景的综合分析认为,全面清除政治刑法的遗毒,大力倡导市民刑法,以市民刑法为刑法分析范式的主流,同时让社会刑法作为市民刑法的补充,来弥补市民刑法存在的不足,使市民刑法与社会刑法处于一种共生、共荣状态,将会是我国刑法现代化发展的主要趋势。
【参考文献】
[1]利子平.刑法社会化:转型社会中刑法发展的新命题[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1):26-33.
[2]宋沫儒.基于刑法国际化背景下的我国刑法发展[J].经济视野,2012,4(4):178.
[3]赵秉志,袁彬.刑法研究的思维转型与实践发展——2013年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综述[J].人民检察,2014,4(11):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