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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股权质押式回购本质是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权人自力实现质权方式和程序的改造,现行法中存在着不利于股权质权最终实现的问题。但实践中依然坚持以加强股权质权实现为股权融资担保的突破口,主要基于其具有的自身优势,且实现股权质权时的外部性问题可以得到控制和解决。但券商股权质押式回购仍有问题。完善的做法是:设计出精准专业的质权合同;法律应规定股权质权效力及依持股比例而获得的剩余财产;现行法应明确质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拍卖和强行平仓的自力救济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