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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对客观事实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探讨证据的收集问题,笔者把在办案实践中发现公安机关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列举出来,以供大家探讨。
一、侦查阶段辨认的证据收集过程要注意合法性
有些案件的证据比较单一,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时,应对犯罪嫌疑人和有关物品,请证人或受害人进行指认和辨认,并制作指认辨认笔录,这样能够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翻供,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但有些辨认和指认在侦查过程存在不合法性,如某侦查机关在办理抢劫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了自己抢劫的过程,受害人对嫌疑人也进行了辨认。但公安人员在提供辨认对象时只提供了5人,且公安侦查人员着警服也参加到被辨认对象中。在制作辨认笔录时,侦查人员的签名只有一人。这样就不符合公安部和最高检对被辨认的人数不少于7人、被辨认人之间没有明显特征、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的专门规定。辨认是一种侦查行为,作为证据使用时也应符合证据的三个特性。
二、鉴定结论要注意物价鉴定和法医鉴定结论的收集
鉴定结论在有些犯罪中决定着是否有罪的问题,如盗窃、诈骗等犯罪没有数额就不能立案,所以是否对物价鉴定的采信是慎重的事情。笔者在办案中发现有些物价鉴定结论,鉴定人员仅凭被害人的供述、赃物发票而定论,却忽视了赃物因使用而消减的价值。这类案件通常发生在盗窃、抢劫等侵财性案件中,如王某盗窃摩托车案,摩托车无法追回,仅凭被害人的供述物价鉴定,这样的鉴定结论就不严肃。
法医鉴定结论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医鉴定要注意鉴定伤情的恰当时间,并参考医务人员提供的诊断证明。过早出具鉴定结论,致伤部位可能不明显,反之有些伤口可能愈合,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除了人身伤害的鉴定外,其它如强奸案件中,精液鉴定也应及时收集固定。这些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证明后,会使案件更加具有说服力。所以对这类证据的收集,侦查机关应注意及时性。
三、侦查机关自首、立功证据的收集
自首,是指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办案过程中有时遇到侦查机关卷中只显示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的证据,而是否如实供述没有说明。如我院办理的王某交通肇事案,在提审王某时声称自己是自首,但卷中有关完整自首的证据缺乏,后来经过核实王某确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家属又愿意赔偿受害人,最后做出不批捕决定。所以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在笔录中反映自首情况,并对是否自首的另一条件进行说明。
立功包括检举、揭发、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立功是犯罪嫌疑人减轻自己罪行一项法律规定。但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只有嫌疑人检举、协助的事实,卷中没有立功记录,严重侵害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是,不能只收集有罪证据,忽略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
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证据的收集过程
未成年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处于不定型、不成熟阶段,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认识能力有待发展,感情、情绪等具有易变性,对于处于这一时期的未成年应当特别保护。侦查机关在讯问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讯问的语言、语气应当温和,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讯问时应通知家属到场。扭转那种“逮捕为一般、不捕为特例”的思想。
一、侦查阶段辨认的证据收集过程要注意合法性
有些案件的证据比较单一,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时,应对犯罪嫌疑人和有关物品,请证人或受害人进行指认和辨认,并制作指认辨认笔录,这样能够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翻供,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但有些辨认和指认在侦查过程存在不合法性,如某侦查机关在办理抢劫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了自己抢劫的过程,受害人对嫌疑人也进行了辨认。但公安人员在提供辨认对象时只提供了5人,且公安侦查人员着警服也参加到被辨认对象中。在制作辨认笔录时,侦查人员的签名只有一人。这样就不符合公安部和最高检对被辨认的人数不少于7人、被辨认人之间没有明显特征、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的专门规定。辨认是一种侦查行为,作为证据使用时也应符合证据的三个特性。
二、鉴定结论要注意物价鉴定和法医鉴定结论的收集
鉴定结论在有些犯罪中决定着是否有罪的问题,如盗窃、诈骗等犯罪没有数额就不能立案,所以是否对物价鉴定的采信是慎重的事情。笔者在办案中发现有些物价鉴定结论,鉴定人员仅凭被害人的供述、赃物发票而定论,却忽视了赃物因使用而消减的价值。这类案件通常发生在盗窃、抢劫等侵财性案件中,如王某盗窃摩托车案,摩托车无法追回,仅凭被害人的供述物价鉴定,这样的鉴定结论就不严肃。
法医鉴定结论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医鉴定要注意鉴定伤情的恰当时间,并参考医务人员提供的诊断证明。过早出具鉴定结论,致伤部位可能不明显,反之有些伤口可能愈合,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除了人身伤害的鉴定外,其它如强奸案件中,精液鉴定也应及时收集固定。这些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证明后,会使案件更加具有说服力。所以对这类证据的收集,侦查机关应注意及时性。
三、侦查机关自首、立功证据的收集
自首,是指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办案过程中有时遇到侦查机关卷中只显示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的证据,而是否如实供述没有说明。如我院办理的王某交通肇事案,在提审王某时声称自己是自首,但卷中有关完整自首的证据缺乏,后来经过核实王某确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家属又愿意赔偿受害人,最后做出不批捕决定。所以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在笔录中反映自首情况,并对是否自首的另一条件进行说明。
立功包括检举、揭发、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立功是犯罪嫌疑人减轻自己罪行一项法律规定。但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只有嫌疑人检举、协助的事实,卷中没有立功记录,严重侵害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是,不能只收集有罪证据,忽略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
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证据的收集过程
未成年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处于不定型、不成熟阶段,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认识能力有待发展,感情、情绪等具有易变性,对于处于这一时期的未成年应当特别保护。侦查机关在讯问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讯问的语言、语气应当温和,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讯问时应通知家属到场。扭转那种“逮捕为一般、不捕为特例”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