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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美国黑人的境遇又引发关注。在美国,黑人即使赚够了钱,有时也得不到足够的尊重。1945年,雪莱一家在圣路易斯的一个社区买房,却被告知这个社区的住户已经签署协议,不会将房子卖给黑人。雪莱与社区协商不成,一怒之下将领头的路易斯·克莱默先生告上了法庭。
布坎南案:冲击种族隔离制度
雪莱一家是在选中那栋房子并签约后,才得知社区有这一禁令的。而且这一约定已经维持了三十多年。早在1911年2月16日,这个小区的39名业主就签署了一份共同协议。
但问题在于,那三十九名业主并不拥有小区内的所有房产。他们只拥有该小区内57栋房产中的47栋,另外10栋的业主并未签署。更有争议的是,签署这一协议时,小区里其实住着黑人家庭。特别是有一家人,他们是1882年就搬来,在此住了30年之久。协议对他们有效吗?当最初签署了协议的业主后来转让了一些房产(自然是转给白人),这一协议的效力还及于受让者吗?这些问题让雪莱一家很是困惑。
雪莱一家本打算购买的是一户姓菲茨杰拉德的家庭的房产。这一家人自1911年协议生效时就未参与签署。因此他们也未将所谓的“小区决议”当回事。1945年8月11日,他们和雪莱一家签署了房屋出售合同。这一消息令小区其他居民十分愤怒。他们于1945年10月9日向圣路易斯市巡回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禁止雪莱一家占有该房产。在今天看来,这个请求看上去有点荒诞。但在当时,似乎是理所应当。那个时代的主旋律是“隔离但平等”。历史上,美国黑人总数的90%仍然分布在南部地区,而且主要在乡村。
许多南部城市,比如巴尔的摩、里士满、路易斯维尔、亚特兰大等还制定了居住隔离法规。直到1917年,这样明目张胆的官方政策才在“布坎南诉沃利”案中遭到挑战。
布坎南案是美国历史上对种族隔离制度产生重大冲击的第一个判决案。像南部其他城市一样,肯塔基州的路易斯维尔市也制定了一项种族隔离法规,既禁止黑人在以白人为主的社区内购买房产,也禁止白人在以黑人为主的社区内购买房产。该法规通过以后,一位白人业主布坎南将白人社区的一份地产出售给一位黑人,从而引发了本案。1917年,肯塔基州上诉法院判决该法有效,然而该判决被该州的最高法院所推翻。后者认为,不受限制地进行房产交易是宪法所保障的财产权,该法没有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而剥夺了公民的财产权,因而无效——布坎南案也成了对种族隔离政策的致命一击。
“限制性契约”让黑人无处容身
至此,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立法部门再也不能以官方行为明确地制定和实施种族隔离法规——然而,白人业主们如果在社区的主持下,签订私人协议,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禁止将房产出售、出租和转让给黑人,却无法被认定为“官方行为”,因此在很多地方形成了一种“潜规则”。
除了限制黑人买二手房外,白人控制的地产协会还进一步要求,在新建住宅的出售合同中,要包含禁止未来白人户主将该地产转售、出租给黑人的条款。这种歧视行为不仅仅只是个别社区个别地产商的行为,而且还得到了全国地产商协会的大力倡导和支持。
此后,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在其地产合同中加入种族限制性契约,尤其是在邻近黑人住区的地方。旧街区的业主也在地产协会的组织下签署这种限制性契约,1927年,芝加哥地产协会甚至还草拟了一份限制性契约范本。这些限制性契约只要获得一定比例的签名就可生效——雪莱一家所购社区的39名业主所签的就是这种契约。契约不用所有业主签署,只要85%至90%签署即可生效。而且生效后,任何一位签名者都可以控告另一位违约的签名者。
当时,这种限制性契约是相当普遍的,给黑人购买住宅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他们别无选择,只好挤进本来就很狭小的黑人社区和有限的住宅中,因而导致了黑人社区的极度拥挤。当时,据芝加哥大都市区住宅委员会主席费德·克莱默(巧的是他也姓克莱默)的报告,该市30万黑人所居住的住宅,按照正常情况只能容纳这一数字的三分之一。
黑人的房源短缺导致了租金的上升,使黑人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而且,由于无须对房产进行更多的投资维护也能顺利出租,于是黑人社区普遍出现了住宅衰败、缺乏设施等状况,很快沦为贫民窟。贫民窟的泛滥又导致公共健康下降、成人犯罪、少年斗殴、卖淫嫖娼等一系列不良社会问题,进而使白人更加排斥他们的黑人邻居。如果有一些相对富裕的黑人想搬进白人小区,小区居民就会拿出大多数业主签的限制性契约,要求卖房者撤销出售行为。而法院还总是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后来人们评价说,司法的纵容在种族隔离这件事上成了帮凶。
雪莱胜诉:法院的纵容也是一种“官方行为”
不过在雪莱案发生的1945年,风向已经开始有所变化。初审法院拒绝了业主们的诉求。理由是诉讼所依据的限制性协议不是完整的。因为该协议并未获得所有业主的签名,至少菲茨杰拉德一家就没有签署。这一协议发生在那些签署的业主之间,并不能干预第三人(比如未签署的业主)。裁决生效后,雪莱一家很高兴,完成了和菲茨杰拉德的交易,搬进了社区。邻居们则十分失望,其中带头的克莱默先生更是不服,他代表大家向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提起了诉讼。
克莱默先生提出,这个协议的效力不只及于39名业主,而是涉及整块土地和整个小区。只要是小区内的房产,都应当遵守由这些业主做出的决议。1946年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要求该契约得到执行。法院除了判决克莱默先生等人签署的契约有效外,还发布了要求强制执行的司法令状。雪莱一家不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同一时间,此类案件频出。联邦最高法院遂选择了四个案件进行集中审判。
联邦最高法院对这四个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全国律师指导协会等几十个社会组织向最高法院提交了23份法律参考要旨,支持黑人上诉人。1948年1月22日和23日,联邦最高法院举行了两天的庭审。5月3日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文森公布了判决。有意思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责备那些签署了“排黑契约”的白人业主,而是将板子打在各州法院身上。判决称,各州法院的判决和强制执行令状属于“官方”行为,应该受到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限制,各州法院剥夺了上诉人的法律平等保护权,因而无效。
在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还特别提醒各州法院,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基本目标就是要确保“所有的人,无论是有色人种还是白人,在州法律面前地位平等,而且就有色人种而言,该修正案的保护对其而言是首要的设计目标,不会因其肤色而受到法律的歧視”。同时,联邦最高法院也作出一些让步,宣布该修正案的目标仅仅是官方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首席大法官文森宣布,“只要这些契约在执行中,各方均是自愿遵守其条款,显然就不存在官方行为,就没有违反该修正案的条款”。也就是说,假如雪莱自愿遵守了克莱默先生等人的协议,那么联邦法院也不会作出干预。
这一判决看似没有直接否定限制性契约,但其社会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它直接影响了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种族政策,联邦住宅管理局(FHA)迅速修改了《房产抵押担保的资格》和《担保手册》,宣布不应该由于不同居民的进入可能会影响该地区其他地产的价值,而拒绝对其进行抵押担保;应该承认美国公民机会均等的权利,不管其种族、肤色、信仰或民族来源如何。联邦公共住宅管理局(PHA)也在其政策声明中写道:“必须对各种族的符合条件的家庭平等对待。”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成了此后相似案件作判的依据。
对于雪莱一家来说,他们终于可以安稳地住进新家。然而他们没想到的是,由于案件成为经典,他们的故事被拍摄成纪录片《雪莱诉克莱默的故事》,2019年,该纪录片在亚马逊上线。然而,正如科普兰所言:“有许多令人难以置信的障碍需要克服,进入亚马逊网站的概率实在是微乎其微。”距离真正消除种族歧视,或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编辑: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