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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农民的"取"与"予"实质上是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间的关系,是国民经济中再分配问题."取"是国家利用税收、价格与购销政策等方式取得农民所创造收入;"予"是指国家利用其分配职能,给予农民的物资产品或货币资金.国家对农民的"取"与"予"是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的需要,是调动农民积极性,实现农村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是国家安定团结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