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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新《行政监察法》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行政监察法》开始实施,所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对《行政监察法》的修改标志着中国的民主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亮点一:城管被纳入监察对象
案例一:重庆渝中区城管执法致人死亡案
2008年7月30日12时40分,重庆渝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的市容协管员周鹏、代剑、肖在元在执行城市综合整治工作中,在渝中区两路口大田湾体育场大门口附近,发现刘某某及其妻在“金牌酒家”处人行道上违规摆设凉粉凉面摊点。三人遂下车欲暂扣其摆摊用的手推车,遭到刘某某举刀阻拦。三人将刘某某的刀夺下后,与刘某某发生抓打。三人采取卡颈、拳打脚踢等手段对刘某某头面部、胸腹部等部位实施殴打,致刘某某当场倒地。周鹏等人即对刘进行施救,并拨打120,肖在元、代剑等人随即将刘某某送往重庆市急救中心抢救,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刘某某系因外伤致弥漫性轴索损伤死亡。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5日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代剑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肖在元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行政监察法》相关法条
(新增法条)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解读目前城管在中央政府内无主管部门,也没有全国性的城市管理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城管的职能、权属部门五花八门,主要受制于地方政府,特别是街道处,这给权力寻租、滥用执法权提供了土壤,上级的执法监督极弱,如本案就是典型的一例。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适当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明确将城管人员、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等列入监察对象。城管人员等不再是行政监察工作的“盲区”,都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亮点二:加大保护举报人力度——泄露举报人信息可追究刑责
案例二:女税官实名举报本单位遭劳教案
李文娟原是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的一名公务员,在负责税收登记工作的过程中,她发现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为地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2002年6月,李文娟向国家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了鞍山市国税局五项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随即派出了核查组赴鞍山市国税局进行调查。核查组的结论认为,李文娟所举报的五项问题中有两项属实。2003年春节过后,李文娟进行了第二次实名举报。2003年6月16日,鞍山市国税局以旷工为理由正式辞退了李文娟。2004年2月,李文娟恢复了工作,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上班。2004年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的三名警察突然来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向李文娟出示了由鞍山市副市长、鞍山市公安局局长亲自签发的刑事拘留证。其拘留理由是:李文娟在人民网上发表文章,捏造事实,败坏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的名誉。2004年10月3日,李文娟被转为劳动教养,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李文娟所举报的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审计署调查核实,未发现所举报问题。因其不服结论,多次无理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决定对李文娟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10月27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对李文娟的劳动教养决定。
案例三:安徽阜阳“白宫”书记报复陷害案
1994年至2007年,安徽阜阳市颍泉区区委原书记张治安利用其担任安徽省颍上县副县长、阜阳市颍泉区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30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52次索取或收受有关人员钱款折合人民币359万余元。2007年8月,张治安收到他人擅自截留并转交给他的一封举报其经济问题的举报信,认为系原阜阳市泉北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经济贸易发展局局长兼安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国福所为,由此产生报复李国福的意图,并编造举报李国福存在经济犯罪等问题的信件,指使时任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汪成下令立案侦办,并以贪污、受贿等罪名对李国福逮捕和提起公诉。张治安还指使汪成安排办案人员对李国福的妻子袁爱平、女婿张俊豪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贪污罪和窝藏罪提起公诉。2008年3月13日,李国福收到起诉书后自缢身亡。据李家人透露,李死亡前,双眼皆瞎。
2010年2月8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治安犯受贿罪和报复陷害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治安不服提起上诉,3月31日,安徽省高院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治安的上诉。
《行政监察法》相关法条
(原法条)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新法条)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增法条) 第四十六条 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上述两个案例就是典型的举报人的有关信息被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事件。针对这一现实问题,修改后的法条增加规定加大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于泄露举报情况及举报人信息的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能够更加充分地调动群众同贪污贿赂等各种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帮助检察机关加大查办犯罪工作的力度,促进举报工作的良性发展。
相关亮点
赋予监察机关新职责
第十八条新增一款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了使这一规定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此次修改将其作为监察机关的一项职责来规定,有利于促进政务公开和方便人民群众监督。
目前国务院纠风办和地方政府纠风工作部门的办事机构都设在各级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风工作已经成为监察部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次修改把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工作写入行政监察法,有利于促进监察机关依法、深入地开展纠风工作,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增强监察派出机构的独立性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后规定:“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解读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来,监督职能得到加强,查办案件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此次修改明确将之写入法条,有利于监督职能的加强和派出的监察人员更公正合法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防止派出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工作相处久了而影响监察人员的独立性,新法条还规定了派出监察人员的交流制度。
亮点一:城管被纳入监察对象
案例一:重庆渝中区城管执法致人死亡案
2008年7月30日12时40分,重庆渝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的市容协管员周鹏、代剑、肖在元在执行城市综合整治工作中,在渝中区两路口大田湾体育场大门口附近,发现刘某某及其妻在“金牌酒家”处人行道上违规摆设凉粉凉面摊点。三人遂下车欲暂扣其摆摊用的手推车,遭到刘某某举刀阻拦。三人将刘某某的刀夺下后,与刘某某发生抓打。三人采取卡颈、拳打脚踢等手段对刘某某头面部、胸腹部等部位实施殴打,致刘某某当场倒地。周鹏等人即对刘进行施救,并拨打120,肖在元、代剑等人随即将刘某某送往重庆市急救中心抢救,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刘某某系因外伤致弥漫性轴索损伤死亡。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5日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代剑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肖在元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行政监察法》相关法条
(新增法条)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解读目前城管在中央政府内无主管部门,也没有全国性的城市管理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城管的职能、权属部门五花八门,主要受制于地方政府,特别是街道处,这给权力寻租、滥用执法权提供了土壤,上级的执法监督极弱,如本案就是典型的一例。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适当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明确将城管人员、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等列入监察对象。城管人员等不再是行政监察工作的“盲区”,都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亮点二:加大保护举报人力度——泄露举报人信息可追究刑责
案例二:女税官实名举报本单位遭劳教案
李文娟原是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的一名公务员,在负责税收登记工作的过程中,她发现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为地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2002年6月,李文娟向国家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了鞍山市国税局五项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随即派出了核查组赴鞍山市国税局进行调查。核查组的结论认为,李文娟所举报的五项问题中有两项属实。2003年春节过后,李文娟进行了第二次实名举报。2003年6月16日,鞍山市国税局以旷工为理由正式辞退了李文娟。2004年2月,李文娟恢复了工作,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上班。2004年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的三名警察突然来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向李文娟出示了由鞍山市副市长、鞍山市公安局局长亲自签发的刑事拘留证。其拘留理由是:李文娟在人民网上发表文章,捏造事实,败坏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的名誉。2004年10月3日,李文娟被转为劳动教养,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李文娟所举报的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审计署调查核实,未发现所举报问题。因其不服结论,多次无理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决定对李文娟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10月27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对李文娟的劳动教养决定。
案例三:安徽阜阳“白宫”书记报复陷害案
1994年至2007年,安徽阜阳市颍泉区区委原书记张治安利用其担任安徽省颍上县副县长、阜阳市颍泉区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30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52次索取或收受有关人员钱款折合人民币359万余元。2007年8月,张治安收到他人擅自截留并转交给他的一封举报其经济问题的举报信,认为系原阜阳市泉北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经济贸易发展局局长兼安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国福所为,由此产生报复李国福的意图,并编造举报李国福存在经济犯罪等问题的信件,指使时任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汪成下令立案侦办,并以贪污、受贿等罪名对李国福逮捕和提起公诉。张治安还指使汪成安排办案人员对李国福的妻子袁爱平、女婿张俊豪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贪污罪和窝藏罪提起公诉。2008年3月13日,李国福收到起诉书后自缢身亡。据李家人透露,李死亡前,双眼皆瞎。
2010年2月8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治安犯受贿罪和报复陷害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治安不服提起上诉,3月31日,安徽省高院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治安的上诉。
《行政监察法》相关法条
(原法条)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新法条)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增法条) 第四十六条 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上述两个案例就是典型的举报人的有关信息被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事件。针对这一现实问题,修改后的法条增加规定加大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于泄露举报情况及举报人信息的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能够更加充分地调动群众同贪污贿赂等各种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帮助检察机关加大查办犯罪工作的力度,促进举报工作的良性发展。
相关亮点
赋予监察机关新职责
第十八条新增一款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了使这一规定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此次修改将其作为监察机关的一项职责来规定,有利于促进政务公开和方便人民群众监督。
目前国务院纠风办和地方政府纠风工作部门的办事机构都设在各级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风工作已经成为监察部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次修改把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工作写入行政监察法,有利于促进监察机关依法、深入地开展纠风工作,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增强监察派出机构的独立性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后规定:“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解读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来,监督职能得到加强,查办案件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此次修改明确将之写入法条,有利于监督职能的加强和派出的监察人员更公正合法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防止派出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工作相处久了而影响监察人员的独立性,新法条还规定了派出监察人员的交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