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知识产权垄断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对社会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因此急需相关法对其进行规制。但现有的反垄断法出台時间较早,存在较大的法律漏洞,因而达不到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效果。各国通过延伸法律解释等方式将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强行划入反垄断法的管制内,但是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过程中都存在着许多问题。基于此,本文针对如何在反垄断法中构建新制度进行了探讨,以期知识经济市场得以健康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垄断;法律规制;反垄断法
中图分类号:G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4-0396-01
引言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品在其中的定位日益重要,它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因而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的保护给产权所有人的知识产品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激励社会人员开拓创新,从而为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然而在现实中,知识产权制约不明,给知识市场以及社会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对此加以规制,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
1 知识产权的垄断问题
1.1 知识产权的垄断问题
在封建特权中,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有着“知识产权”和“智力财产”两种翻译方式,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知识产权”这一名词开始被广泛使用。知识产权在国外并没有具体的概念,在研究学习中,学者们更多的关注点在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在国内,学者们更多的注重对知识产权定义研究。不同学者的研究思路不同,表述的角度也有所不同,但表述都肯定了知识产权是依法享有创造性成果的一种权利,是依法享有的创造性专属。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容易被他人使用,因而要加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定,保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而正是由于专有性,知识产权才会在社会中形成垄断。随着科技的发展,新技术革命给工业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转变,知识产权制度的漏洞也越来越明显,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给社会带来不力的影响。例如,“山寨”手机与新上市的手机不仅外观相似,功能也大致相同,但在价格方面,“山寨”手机的优势却完胜正版手机。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这些不良企业就会肆意窃取他人的劳动果实,导致创新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对科技的发展造成影响。
1.2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垄断”
一般来说,市场竞争和集中生产必然会导致垄断。对于市场而言,垄断有利有弊,一方面,它产生了局部的生产规划性和规模效益,从而对市场资源配置起到了良好的调节作用,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垄断也会降低市场的竞争强度,从而使得市场失去活力。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并非是截然分开的,相反,它们的关系非常密切:垄断状态常常是垄断行为的目的,而垄断行为往往是垄断状态导致的结果。很明显,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有着天然的冲突性: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必定会在一定范围内限制竞争,而反垄断法旨在消除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然而,它们二者之间又具有目的上的一致性。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直接导致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就是说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投入大、风险高、成果极易被他人无偿取得或使用的一种权利,所以法律赋予其一种合法的垄断地位,用垄断的地位来保护激励创新的目的,从而促进全社会的进步。
2 处理知识产权垄断的原则
2.1 对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同等对待原则
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同等对待原则,是指在确定某一行为或状态是否触犯反垄断法时,将属于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与其他有形财产权同等对待,既不因为知识产权本身是合法垄断权而特别脱离反垄断法的管制,也不因为知识产权这种合法垄断可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优势而受到反垄断法的特别关注。在反垄断法的具体适用中,对知识产权和其他有形或无形财产权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这是人们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关系认识的客观反映,是处理知识产权垄断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之一。
2.2 对限制竞争行为的分类规制原则
分类规制原则,是指为了有效利用有限的执法与司法资源,并为经营者判断其行为提供确定的预期,将知识产权领域各种具有限制竞争性质的行为分为合法性限制、依一定原则审查的限制与违法性限制三类,并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制方法和原则。其中,属于合法性限制的一般免于反垄断法的审查与约束;属于违法性限制的,一般应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与限制;属于依一定原则审查的限制,则应对该行为所涉及的市场状况、竞争条件、行为的意图、方式、内容、后果等进行系统的分析判断,然后认定其合法或违法。
2.3 判断竞争损害的合理分析原则
判断竞争损害的合理分析原则,是指某些行为对竞争的损害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其有无危害与危害的大小往往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对其违法性进行判断、认定时,不仅要确定行为本身的客观存在,而且还要考虑行为的意图、行为的方式及行为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只有通过综合分析、确实证明该行为对竞争造成实质性损害时,才能认定其构成违法;否则,其便是合理的行为。
3 走出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困境
随着全球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知识产权垄断已对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占尽优势,获取巨额的收益,而一些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人们在这种环境下步履维艰,难以求得生存与发展。因此,我国急需应对此现象出台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规制。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因此在规制的方式和方向上,各国的做法大体一致。各国或地区的共同做法是:由专门执法机关和法院将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定适用到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竞争行为中去。更值得一提的是,各国专门执法机关制定的具体指南不仅非常完整地体现了在一定时期内各国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基本立场和观点,而且成为了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具体规范要走出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困境,我们首先应当在反垄断法框架内,通过增加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具体内容,使其独立成章来完善整个反垄断法的体系。其次,在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中,要提前规范对占全垄断的判定标准和方法,科学规划程序,并在实施细则中将上述作出明确的说明。
结束语
知识产权垄断是在知识经济体系下的一种新的垄断形式。目前,由于系统理论的研究涉及到多个学科,复杂程度大,因而构建知识产权垄断法律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但无论如何,我国应加强相关法规的建设工作,结合国外的经验以及自己的国情,科学制定反垄断法的框架,并细化反知识产权垄断的相关规定,使得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 曾青未,段友君.论知识产权垄断及其法律规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24(02):35-39.
[2] 张宇,石晶玉,王福友.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和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规制[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5(05):65-71.
[关键词]知识产权垄断;法律规制;反垄断法
中图分类号:G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4-0396-01
引言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品在其中的定位日益重要,它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因而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的保护给产权所有人的知识产品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激励社会人员开拓创新,从而为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然而在现实中,知识产权制约不明,给知识市场以及社会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对此加以规制,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
1 知识产权的垄断问题
1.1 知识产权的垄断问题
在封建特权中,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有着“知识产权”和“智力财产”两种翻译方式,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知识产权”这一名词开始被广泛使用。知识产权在国外并没有具体的概念,在研究学习中,学者们更多的关注点在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在国内,学者们更多的注重对知识产权定义研究。不同学者的研究思路不同,表述的角度也有所不同,但表述都肯定了知识产权是依法享有创造性成果的一种权利,是依法享有的创造性专属。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容易被他人使用,因而要加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定,保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而正是由于专有性,知识产权才会在社会中形成垄断。随着科技的发展,新技术革命给工业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转变,知识产权制度的漏洞也越来越明显,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给社会带来不力的影响。例如,“山寨”手机与新上市的手机不仅外观相似,功能也大致相同,但在价格方面,“山寨”手机的优势却完胜正版手机。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这些不良企业就会肆意窃取他人的劳动果实,导致创新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对科技的发展造成影响。
1.2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垄断”
一般来说,市场竞争和集中生产必然会导致垄断。对于市场而言,垄断有利有弊,一方面,它产生了局部的生产规划性和规模效益,从而对市场资源配置起到了良好的调节作用,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垄断也会降低市场的竞争强度,从而使得市场失去活力。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并非是截然分开的,相反,它们的关系非常密切:垄断状态常常是垄断行为的目的,而垄断行为往往是垄断状态导致的结果。很明显,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有着天然的冲突性: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必定会在一定范围内限制竞争,而反垄断法旨在消除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然而,它们二者之间又具有目的上的一致性。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直接导致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就是说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投入大、风险高、成果极易被他人无偿取得或使用的一种权利,所以法律赋予其一种合法的垄断地位,用垄断的地位来保护激励创新的目的,从而促进全社会的进步。
2 处理知识产权垄断的原则
2.1 对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同等对待原则
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同等对待原则,是指在确定某一行为或状态是否触犯反垄断法时,将属于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与其他有形财产权同等对待,既不因为知识产权本身是合法垄断权而特别脱离反垄断法的管制,也不因为知识产权这种合法垄断可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优势而受到反垄断法的特别关注。在反垄断法的具体适用中,对知识产权和其他有形或无形财产权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这是人们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关系认识的客观反映,是处理知识产权垄断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之一。
2.2 对限制竞争行为的分类规制原则
分类规制原则,是指为了有效利用有限的执法与司法资源,并为经营者判断其行为提供确定的预期,将知识产权领域各种具有限制竞争性质的行为分为合法性限制、依一定原则审查的限制与违法性限制三类,并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制方法和原则。其中,属于合法性限制的一般免于反垄断法的审查与约束;属于违法性限制的,一般应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与限制;属于依一定原则审查的限制,则应对该行为所涉及的市场状况、竞争条件、行为的意图、方式、内容、后果等进行系统的分析判断,然后认定其合法或违法。
2.3 判断竞争损害的合理分析原则
判断竞争损害的合理分析原则,是指某些行为对竞争的损害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其有无危害与危害的大小往往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对其违法性进行判断、认定时,不仅要确定行为本身的客观存在,而且还要考虑行为的意图、行为的方式及行为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只有通过综合分析、确实证明该行为对竞争造成实质性损害时,才能认定其构成违法;否则,其便是合理的行为。
3 走出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困境
随着全球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知识产权垄断已对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占尽优势,获取巨额的收益,而一些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人们在这种环境下步履维艰,难以求得生存与发展。因此,我国急需应对此现象出台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规制。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因此在规制的方式和方向上,各国的做法大体一致。各国或地区的共同做法是:由专门执法机关和法院将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定适用到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竞争行为中去。更值得一提的是,各国专门执法机关制定的具体指南不仅非常完整地体现了在一定时期内各国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基本立场和观点,而且成为了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具体规范要走出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困境,我们首先应当在反垄断法框架内,通过增加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具体内容,使其独立成章来完善整个反垄断法的体系。其次,在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中,要提前规范对占全垄断的判定标准和方法,科学规划程序,并在实施细则中将上述作出明确的说明。
结束语
知识产权垄断是在知识经济体系下的一种新的垄断形式。目前,由于系统理论的研究涉及到多个学科,复杂程度大,因而构建知识产权垄断法律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但无论如何,我国应加强相关法规的建设工作,结合国外的经验以及自己的国情,科学制定反垄断法的框架,并细化反知识产权垄断的相关规定,使得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 曾青未,段友君.论知识产权垄断及其法律规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24(02):35-39.
[2] 张宇,石晶玉,王福友.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和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规制[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5(05):6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