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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英国殖民主义的枪炮轰开清政府的封闭大门,中外之间从此开始了与以往截然不同的、条约制度规定之下的商务交往。腐败无能的清政府被迫签订一个又一个有损于国家主权和经济的不平等条约、章程和合同,其中商务条款则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1900年8月16日,八国联军占领北京,清政府无力抵抗,唯有乞和。1901年9月7日,十一国公使与清政府代表签订了《辛丑和约》,第十一款订明:“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其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由于此项规定,故从1902年开始到1907年止,清政府与各有约国进行修订商约的谈判,实际上参加谈判的有英、美、日、葡、德、意等六个国家,其中英、美、日、葡等四个国家则分别与清政府签订了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这一系列条约是《辛丑和约》第十一款的具体化,补充和扩大了该和约的内容。本文拟对其中最为重要的中英《马凯条约》的谈判及签订作些叙述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