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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本文从保护公司机会的法理基础入手,通过比较两大法系对公司机会保护的不同方式,吸收借鉴了英美法系有关公司机会规则的判例学说,提出在我国当前认定公司机会应把握身份性、关联性、重要性、可能性、竞争性和时效性等标准,着重分析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何合理利用公司拒绝利用和无能力利用的两类机会,并对篡夺公司机会应当承担的责任方式和范围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