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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2011年2月25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在第四十一条中明确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但人们对这一条款的设置存在诸多争议,较为合理的解决"支付能力"的证明责任难、"政府部门责令支付"的限制不合理、"严重后果"的判定依据不统一等问题,建议将本罪设定为亲告罪并删除不当的罪状描述,同时修改"严重后果"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