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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本次修订既贯彻落实了中央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又立足浙江实际,体现服务和管理并重,以实现“凭证服务”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目标。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16年2月底,全省登记在册流动人口总量达2292.91万人,其中来自省外的有1990.34万人,占总数的86.80%。流动人口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给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以及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带来压力和挑战。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2014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2015年11月,国务院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后,国务院于2016年2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又就新型城镇化建设作出重要指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以法治方式保障居住证制度改革,是条例修订时的重要内容和方向之一。
2014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在部分市县暂停施行《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省政府于2014年10月31日发文,选择了嘉兴、滨江、北仑、永康、温岭、普陀等六个市县区作为改革试点,调整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到条例修订时,各试点改革工作已经陆续开展了一年多,积累了一定经验,为更好地规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必要把这些经验总结上升到法规层面。
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本次修订,既贯彻落实了中央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又立足浙江实际,体现服务和管理并重,以实现“凭证服务”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目标。
申报居住登记更加便捷
准确的流动人口基础信息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制定政策以及管理服务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条例保留了要求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以及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任义务。在此基础上,为加强主动服务,更好地体现人性化,同时进一步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严格出租房的管理,条例作了如下修改:已经由宾馆酒店、医疗机构、学校、救助站登记身份信息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登记;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不用再将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告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但是上述单位和个人要告知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公安机关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本社区(村)的居住房屋出租情况,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变更登记提供服务,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让信息多走路,让群众少跑腿。
取消临时居住证,居住六个月以上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取消现行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重新设置《浙江省居住证》的申领条件,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取消居住证有效期,改为每年由公安机关签注一次,通过签注实现居住证的动态管理。明确持有人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多项公共服务和便利
本次修订增加了“公共服务和便利”一章。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按照规定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便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同时,为解决有限的公共服务资源供给和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在具体操作层面,规定可以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量化,并按照量化情况确定可以相应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
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和骗领居住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重
为增强法规的执行性,体现从严管理的精神,对于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部分责任主体,由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罚款的处罚模式,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的模式;对流动人口通过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居住证的行为,除给予警告、收缴证件和罚款外,增加了将其骗领情况记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的规定。
已经领取的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可以免费换领新证
据悉,新版《浙江省居住证》将全省统一采用多功能集成的IC卡式。临时居住证取消了,那么之前已经领取的老版纸质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该怎么处置?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领取《浙江省居住证》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人员,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免费换领本条例规定的《浙江省居住证》。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16年2月底,全省登记在册流动人口总量达2292.91万人,其中来自省外的有1990.34万人,占总数的86.80%。流动人口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给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以及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带来压力和挑战。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2014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2015年11月,国务院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后,国务院于2016年2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又就新型城镇化建设作出重要指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以法治方式保障居住证制度改革,是条例修订时的重要内容和方向之一。
2014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在部分市县暂停施行《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省政府于2014年10月31日发文,选择了嘉兴、滨江、北仑、永康、温岭、普陀等六个市县区作为改革试点,调整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到条例修订时,各试点改革工作已经陆续开展了一年多,积累了一定经验,为更好地规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必要把这些经验总结上升到法规层面。
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本次修订,既贯彻落实了中央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又立足浙江实际,体现服务和管理并重,以实现“凭证服务”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目标。
申报居住登记更加便捷
准确的流动人口基础信息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制定政策以及管理服务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条例保留了要求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以及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任义务。在此基础上,为加强主动服务,更好地体现人性化,同时进一步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严格出租房的管理,条例作了如下修改:已经由宾馆酒店、医疗机构、学校、救助站登记身份信息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登记;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不用再将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告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但是上述单位和个人要告知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公安机关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本社区(村)的居住房屋出租情况,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变更登记提供服务,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让信息多走路,让群众少跑腿。
取消临时居住证,居住六个月以上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取消现行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重新设置《浙江省居住证》的申领条件,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取消居住证有效期,改为每年由公安机关签注一次,通过签注实现居住证的动态管理。明确持有人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多项公共服务和便利
本次修订增加了“公共服务和便利”一章。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按照规定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便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同时,为解决有限的公共服务资源供给和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在具体操作层面,规定可以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量化,并按照量化情况确定可以相应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
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和骗领居住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重
为增强法规的执行性,体现从严管理的精神,对于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部分责任主体,由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罚款的处罚模式,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的模式;对流动人口通过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居住证的行为,除给予警告、收缴证件和罚款外,增加了将其骗领情况记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的规定。
已经领取的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可以免费换领新证
据悉,新版《浙江省居住证》将全省统一采用多功能集成的IC卡式。临时居住证取消了,那么之前已经领取的老版纸质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该怎么处置?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领取《浙江省居住证》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人员,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免费换领本条例规定的《浙江省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