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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在新中国成立58周年之际,《物权法》就将正式生效,这对中国人而言,既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精神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体现了中国社会的历史性进步。
一、以法的形式确立的“物权”,实质上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一方面强调其客体必须特定,另一方面强调此种权利的内容,对内为对物的直接支配,对外则意味着权利人之外的第三者不得侵害该权利。也就是说,合法的财产,不容他人随意剥夺。在这里,物是死的,人是活的,保护物权,是保护人的物权,也就是保护人权。对人的物权的尊重,体现的是对人的尊重,对人的劳动和创造的尊重。物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人类美好社会的构筑,离不开人类人权的普遍实现。什么是人权?人权是指人应该享有的最普遍、最基本的权利,如平等权、生存权、受教育权、选举权、自治权、财产权等等。其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当代中国人最基本的人权。而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保障的就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在我国体现的是一次“权利”教育的大普及,大启蒙。过去我们重视的是“义务”教育,人们知道的是如何尽义务,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什么,从而也谈不上捍卫自己的权利。现在《物权法》要求全体公民懂物权,讲物权,尊重物权,进而懂人权,讲人权,尊重人权。这是中国社会历史性的进步。
二、个体的人成为市场的平等主体,彰显的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谓“一切市场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这里确立了个体的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独立主体。
马克思曾从人的发展的角度,将社会发展划分为三大形态,生活在这不同社会形态中的个体的人,普遍呈现出的特征是不一样的。首先是与自然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占统治地位,在这一阶段,个人没有独立性,直接依附于一定的社会共同体;其次是与市场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在这一阶段,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第三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在这一阶段,人将在自觉、丰富、全面的社会关系中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成为具有自由个性的人。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曾在《共产党宣言》中,对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人,写下过这样一句名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这里“每个人”与“一切人”是有先后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这表明,在他们的心目中,独立个人的生成与能够日益自由,标志的是人的历史和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首先需要的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在这个基础上,达到“一切人的自由发展”。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首先需要的是个体的人的普遍生成,也即个体的人普遍具有独立性。所以,个体的人成为独立主体,《物权法》确立的分立的物权,必将使中国大地具有独立性的个人大量出现。
三、个体的人成为市场的平等主体,为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建设奠定基础
过去我们强调的是“集体主义”、公有制,反对的是“个人主义”、私有制。现在在《物权法》里,是“集体”与“个人”成了平等主体,既保护公有,也保护私有,这在道德上是进步吗?回答是肯定的。
在“旧”集体主义的理论中,片面强调人的义务,强调奉献,要求个人成为集体的要素、配件,“一块砖”、“一颗螺丝钉”,要求牺牲个人的自我发展,是一种片面的、偏激的、损害个人权利的集体主义。这是与当时的生产力不发达有关。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建立,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物质财富相应增多,使得“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有了实现的可能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坚持“旧”集体主义,反对个体,就会重犯“左派”幼稚病,再搞“斗私批修”,无异于唐·吉诃德再与风车作战。唯物主义承认人的物质需求,相应地也就承认人对物的占有。人的独立性蕴含着人的全面发展的一切胚芽、要素。在独立个体基础之上建立起的,就是“新”集体主义。
新集体主义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基础,雏形,也是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共产主义社会做着准备。新集体主义保障集体中每个人的物权和人权,体现每个个人的意愿;新集体主义中的个人懂得自己的物权、人权。这样的个人的联合体,是民主与法治的现实土壤,在这样的个人的联合体内,不需要“为民作主”,不允许管理者越界侵权,公权力、私权力界线分明,这样的集体,是人类的文明、个人的幸福所需要的。《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从全社会的角度,以法的形式保证了“新”集体主义产生的可能。
责任编辑杜福洲
一、以法的形式确立的“物权”,实质上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一方面强调其客体必须特定,另一方面强调此种权利的内容,对内为对物的直接支配,对外则意味着权利人之外的第三者不得侵害该权利。也就是说,合法的财产,不容他人随意剥夺。在这里,物是死的,人是活的,保护物权,是保护人的物权,也就是保护人权。对人的物权的尊重,体现的是对人的尊重,对人的劳动和创造的尊重。物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人类美好社会的构筑,离不开人类人权的普遍实现。什么是人权?人权是指人应该享有的最普遍、最基本的权利,如平等权、生存权、受教育权、选举权、自治权、财产权等等。其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当代中国人最基本的人权。而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保障的就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在我国体现的是一次“权利”教育的大普及,大启蒙。过去我们重视的是“义务”教育,人们知道的是如何尽义务,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什么,从而也谈不上捍卫自己的权利。现在《物权法》要求全体公民懂物权,讲物权,尊重物权,进而懂人权,讲人权,尊重人权。这是中国社会历史性的进步。
二、个体的人成为市场的平等主体,彰显的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谓“一切市场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这里确立了个体的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独立主体。
马克思曾从人的发展的角度,将社会发展划分为三大形态,生活在这不同社会形态中的个体的人,普遍呈现出的特征是不一样的。首先是与自然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占统治地位,在这一阶段,个人没有独立性,直接依附于一定的社会共同体;其次是与市场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在这一阶段,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第三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在这一阶段,人将在自觉、丰富、全面的社会关系中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成为具有自由个性的人。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曾在《共产党宣言》中,对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人,写下过这样一句名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这里“每个人”与“一切人”是有先后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这表明,在他们的心目中,独立个人的生成与能够日益自由,标志的是人的历史和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首先需要的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在这个基础上,达到“一切人的自由发展”。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首先需要的是个体的人的普遍生成,也即个体的人普遍具有独立性。所以,个体的人成为独立主体,《物权法》确立的分立的物权,必将使中国大地具有独立性的个人大量出现。
三、个体的人成为市场的平等主体,为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建设奠定基础
过去我们强调的是“集体主义”、公有制,反对的是“个人主义”、私有制。现在在《物权法》里,是“集体”与“个人”成了平等主体,既保护公有,也保护私有,这在道德上是进步吗?回答是肯定的。
在“旧”集体主义的理论中,片面强调人的义务,强调奉献,要求个人成为集体的要素、配件,“一块砖”、“一颗螺丝钉”,要求牺牲个人的自我发展,是一种片面的、偏激的、损害个人权利的集体主义。这是与当时的生产力不发达有关。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建立,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物质财富相应增多,使得“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有了实现的可能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坚持“旧”集体主义,反对个体,就会重犯“左派”幼稚病,再搞“斗私批修”,无异于唐·吉诃德再与风车作战。唯物主义承认人的物质需求,相应地也就承认人对物的占有。人的独立性蕴含着人的全面发展的一切胚芽、要素。在独立个体基础之上建立起的,就是“新”集体主义。
新集体主义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基础,雏形,也是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共产主义社会做着准备。新集体主义保障集体中每个人的物权和人权,体现每个个人的意愿;新集体主义中的个人懂得自己的物权、人权。这样的个人的联合体,是民主与法治的现实土壤,在这样的个人的联合体内,不需要“为民作主”,不允许管理者越界侵权,公权力、私权力界线分明,这样的集体,是人类的文明、个人的幸福所需要的。《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从全社会的角度,以法的形式保证了“新”集体主义产生的可能。
责任编辑杜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