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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公益诉讼是与经济法在内在精神和品格上相得益彰的独立诉讼制度。这种独立的诉讼制度带有强烈的公益色彩,有效地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从而使经济法体现社会本位的宗旨更为明显,使经济法律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公益诉讼;独立性
一、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国家机关、公民或团体的参加下,按照一定的司法程序,依法对侵犯经济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审理和判决,以处理经济违法行为,维护经济公共利益的活动。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本质的外化,是法律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经济公益诉讼之所以被称为现代型诉讼,也正是因为其具有区别于传统诉讼模式的某些特征,表现如下:
其一,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经济公共利益,包括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这是经济公益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的本质区别。
其二,经济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主体范围广。传统的诉讼模式要求原告适格,即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经济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主体可以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公民或其它社会团体,这是经济公益诉讼的最重要的特征。
其三,经济公益诉讼不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受理前提。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一般都要求存在实际损害,而经济公益诉讼并不要求一定要有损害事实发生,那些已造成了实际损害的经济违法行为,或者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有可能造成损害的经济违法行为均属于经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可见,经济公益诉讼所起的是一种预防性救济的作用。
其四,经济公益诉讼是体现经济法理念的综合性的诉讼程序。
同时,相较私益诉讼而言,经济公益诉讼中还包含有明显的国家干预色彩,原因在于私益诉讼是建立在权利本位基础之上的诉讼,而公益诉讼则是建立在社会责任本位基础之上。经济违法行为与公共利益相关联,国家不得不通过经济诉讼实施更多的干预,以有效实现国家对经济公共利益的保护及对社会经济秩序宏观调控的职能,这与经济法的相关理念是相符合的,从这个角度上说,经济公益诉讼是以经济法为基础的对传统诉讼法进行理念更新与突破的新型诉讼。
二、经济公益诉讼中的经济法理念
1.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看经济公益诉讼
“人类社会诉讼演进史以及诉讼制度的自身发展规律表明,诉讼形式是实体法律制度的必然派生,特定类型的实体法律制度是相应诉讼形式产生的逻辑根据。”经济法的兴起为经济公益诉讼提供了载体。
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兴起。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经济行为和社会经济进程一般不予干预。民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等原则是当时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则,促进了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自由资本主义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产生了垄断集团。垄断排斥自由竞争,践踏公平竞争,严重阻碍了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主体利益的多元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经济、民事等领域中的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冲突正日益凸现。于是,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一改以往的不干预政策,开始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以保持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和经济民主。资产阶级国家对经济生活和经济进程的干预和参与是通过立法和行政司法的手段实施的,这种立法和司法同传统法律部门迥然有异,于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诞生了。可见,经济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它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根本使命。在经济法的眼中,公权力的行使只有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才是必要的、可行的;私权利的行使只有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才是自由的。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经济法在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力求在权利和权力之间寻求一种最佳的平衡,追求国家,社会和个体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而要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就必须有效地解决大量经济公共利益遭到破坏的问题。这在程序法上则表现为司法救济范围的扩大,于是新的诉讼形式经济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2.从经济法的地位看经济公益诉讼
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重要标志,就是要有使这一部门法得以付诸实施并彰显其独立性的相应程序制度。换言之,“同一层次的实质意义上的实体法应当有相应的诉讼程序和审判庭相配套”。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己成为法学理论界的共识。经济法之所以具有独立性,在于其所调整的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较为集中地体现在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秩序、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保障几个方面。经济法尊崇的精神理念注重从社会整体利益角度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保护的是包括广泛不特定的单一市场主体利益在内的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因而,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其因社会本位性而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法益目标,并以社会公平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生命和价值在于实施,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程序。要使经济法发挥其独有的功效,必须辅之以相应的程序制度。诉讼发展史上现代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程序均回应于相应的实体理念要求和一定的社会冲突消除的需要。满足现代市场经济需求而生的经济法是一部公私兼顾,以公为主的部门法,这决定了经济法不可能在传统的部门法中寻求到符合自身本质的归宿。因此,经济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然要求在形式上构建与其内在精神和品格相得益彰的独立诉讼制度。这种独立的诉讼制度必须带有强烈的公益色彩,这样才能使经济法体现社会本位的宗旨更为明显,使经济法律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有利于经济法对民法功能缺陷进行弥补,限制经济上强势阶层的专横和保护弱势阶层的利益,并从诉讼制度层面上巩固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
所以,经济公益诉讼不应当是传统三大诉讼法机能的简单相加,而应当是一套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独立的司法救济程序。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8页
[2]顾培东,王莹文,郭明忠.《经济诉讼理论与实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页
[3]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4]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公益诉讼;独立性
一、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国家机关、公民或团体的参加下,按照一定的司法程序,依法对侵犯经济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审理和判决,以处理经济违法行为,维护经济公共利益的活动。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本质的外化,是法律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经济公益诉讼之所以被称为现代型诉讼,也正是因为其具有区别于传统诉讼模式的某些特征,表现如下:
其一,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经济公共利益,包括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这是经济公益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的本质区别。
其二,经济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主体范围广。传统的诉讼模式要求原告适格,即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经济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主体可以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公民或其它社会团体,这是经济公益诉讼的最重要的特征。
其三,经济公益诉讼不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受理前提。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一般都要求存在实际损害,而经济公益诉讼并不要求一定要有损害事实发生,那些已造成了实际损害的经济违法行为,或者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有可能造成损害的经济违法行为均属于经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可见,经济公益诉讼所起的是一种预防性救济的作用。
其四,经济公益诉讼是体现经济法理念的综合性的诉讼程序。
同时,相较私益诉讼而言,经济公益诉讼中还包含有明显的国家干预色彩,原因在于私益诉讼是建立在权利本位基础之上的诉讼,而公益诉讼则是建立在社会责任本位基础之上。经济违法行为与公共利益相关联,国家不得不通过经济诉讼实施更多的干预,以有效实现国家对经济公共利益的保护及对社会经济秩序宏观调控的职能,这与经济法的相关理念是相符合的,从这个角度上说,经济公益诉讼是以经济法为基础的对传统诉讼法进行理念更新与突破的新型诉讼。
二、经济公益诉讼中的经济法理念
1.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看经济公益诉讼
“人类社会诉讼演进史以及诉讼制度的自身发展规律表明,诉讼形式是实体法律制度的必然派生,特定类型的实体法律制度是相应诉讼形式产生的逻辑根据。”经济法的兴起为经济公益诉讼提供了载体。
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兴起。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经济行为和社会经济进程一般不予干预。民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等原则是当时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则,促进了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自由资本主义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产生了垄断集团。垄断排斥自由竞争,践踏公平竞争,严重阻碍了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主体利益的多元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经济、民事等领域中的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冲突正日益凸现。于是,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一改以往的不干预政策,开始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以保持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和经济民主。资产阶级国家对经济生活和经济进程的干预和参与是通过立法和行政司法的手段实施的,这种立法和司法同传统法律部门迥然有异,于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诞生了。可见,经济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它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根本使命。在经济法的眼中,公权力的行使只有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才是必要的、可行的;私权利的行使只有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才是自由的。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经济法在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力求在权利和权力之间寻求一种最佳的平衡,追求国家,社会和个体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而要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就必须有效地解决大量经济公共利益遭到破坏的问题。这在程序法上则表现为司法救济范围的扩大,于是新的诉讼形式经济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2.从经济法的地位看经济公益诉讼
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重要标志,就是要有使这一部门法得以付诸实施并彰显其独立性的相应程序制度。换言之,“同一层次的实质意义上的实体法应当有相应的诉讼程序和审判庭相配套”。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己成为法学理论界的共识。经济法之所以具有独立性,在于其所调整的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较为集中地体现在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秩序、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保障几个方面。经济法尊崇的精神理念注重从社会整体利益角度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保护的是包括广泛不特定的单一市场主体利益在内的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因而,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其因社会本位性而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法益目标,并以社会公平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生命和价值在于实施,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程序。要使经济法发挥其独有的功效,必须辅之以相应的程序制度。诉讼发展史上现代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程序均回应于相应的实体理念要求和一定的社会冲突消除的需要。满足现代市场经济需求而生的经济法是一部公私兼顾,以公为主的部门法,这决定了经济法不可能在传统的部门法中寻求到符合自身本质的归宿。因此,经济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然要求在形式上构建与其内在精神和品格相得益彰的独立诉讼制度。这种独立的诉讼制度必须带有强烈的公益色彩,这样才能使经济法体现社会本位的宗旨更为明显,使经济法律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有利于经济法对民法功能缺陷进行弥补,限制经济上强势阶层的专横和保护弱势阶层的利益,并从诉讼制度层面上巩固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
所以,经济公益诉讼不应当是传统三大诉讼法机能的简单相加,而应当是一套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独立的司法救济程序。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8页
[2]顾培东,王莹文,郭明忠.《经济诉讼理论与实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页
[3]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4]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