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背景下导游人员条款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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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的颁布实施,使2013年十一黄金周期间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关注。从关注的焦点来看,《旅游法》实施致使旅行社应对方式和旅游者出行方式的有所改变,报团价格上涨、自驾游走热,但对《旅游法》的直接影响者导游的关注却不足。本文针对《旅游法》中关于导游各方面的条款规定进行解析,为导游从业提供一定的指导。
  一、《旅游法》条文规定
  (一)薪酬机制方面
  《旅游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第41条规定:“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二)权益保障方面
  《旅游法》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三)行为规范方面
  《旅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四)准入门槛方面
  《旅游法》第37条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相关旅游行业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导游证”。第39条规定:”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五)行业从业方面
  《旅游法》第96条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102条规定:“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这是对无证导游从事导游的处罚”。
  (六)培训方面
  《旅游法》第90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要对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展开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旅游法》背景下导游人员条款规定解读
  (一)薪酬机制方面
  《旅游法》出台前,导游薪酬主要是“带团津贴+回扣”,津贴一般都很低,如果完全靠津贴根本无法养活自己,没有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甚至有的地方导游必须以“零负团费”“买团”方式来获得。导游在接团时要先垫付部分费用,在“买团”和生存压力下,导游只能以诱导游客加点购物的方式获取高额回扣。《旅游法》出台后,虽然“买团”现象己大幅度降低,导游也不用绞尽脑汁的让游客配合购物加点,取消“灰色”回扣虽然使导游的整体收入水平有所下降,但导游不用为拿回扣而使自己有着沉重的心理负担。但《旅游法》实行后,导游的个人收入减少、旅行社的业务量下降、部分导游没团可接、导游大量转行,造成旅行社的整体服务水平下降。
  (二)权益保障方面
  《旅游法》出台前,导游的工作危险系数高,但大部分旅行社都不愿意给导游购买保险,导游在外工作,安全没有得到保障,致使意外事故发生以后导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兼职导游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服务质量难以保证。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缺乏信任感,管理比较松散,业务素质难以保证。《旅游法》出台后,随着对导游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旅行社的风险意识有所提升,确保导游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部分地区虽然提高了导游的服务费用,消除了导游的一部分压力,却没有保障旅游法中規定的导游权益。
  (三)行为规范方面
  《旅游法》出台前,由于“三公消费”的限制,加上旅游产品价格的增加,导游辱骂游客,威胁逼迫进购物店的事时有发生,造成了旅行社接团量的下降,导游的需求量减少。导游带团主要是拼“忽悠”,导游们使出浑身解数来诱使游客购物加点,违背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协议行为时常发生。旅游活动中,导游诚信的缺失和强买强卖的行为普遍存在。很多导游在带团过程中不佩戴导游证,立场观点不明确。《旅游法》出台后,虽然导游带团行为的规范问题没有完全遏制,但是相比较之前,不规范的行为已经减少了很多。
  (四)准入门槛方面
  在旅游法出台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规定导游要具备中等专业学校、高级中学或以上学历。但很多地方的执行力度不够,没有执行相关规定,这次旅游法的出台,对这方面的规定又进行了重申,旅游法中对导游门槛要求与现阶段旅游市场对导游要求之高相差甚远。在旅游法实施前,在领队证的申领方面没有从业经验的要求,在旅游法出台之后,对领队证的申领方面,导游的学历没有严格的要求,但对导游的带团经验作出了相关的要求。
  (五)从业方面
  《旅游法》出台前,由于相关部门对导游无证带团的情况查惩力度不够,致使无证导游带团的情况增加,法律意识薄弱,在带团过程中抱着侥幸心理,也不按照相关的法律制度办事,造成了旅游市场的混乱。《旅游法》出台后,各地陆续开出罚单,处罚无证导游,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六)培训方面
  在旅游法实施前,有少部分旅游企业会对导游进行岗前培训,但都维持不了多久就不了了之。现阶段导游培训的种类单一、方法单一、难以获得较系统的培训、专业化程度不高。旅游法中对导游培训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在培训中只注重初级导游的培养,对中高级导游的培训几乎空白,都是短期培训,过于注重应试培训,而忽略素质培训。
  三、结论
  通过对旅游法中导游条款的解读,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薪酬方面。目前导游的收入有了基本的保障,生活压力减少,不再把过多的精力放在如何诱导游客购物加点来获得高额回报上,而是更多的把精力放在如何提高服务质量和带团技巧上。保障导游的尊严,抛开杂念做好服务工作,促进导游薪酬机制的改革,导游的收入将与服务质量和资历挂钩,导游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业务水平,考取级别高的导游证,成为业内精英。(2)宋稚芳,黄家幸指出:“导游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与旅行社之间常有利益冲突”。权益保障条款的出台减轻了导游的工作风险,清除了工作障碍,使导游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对游客的服务中。而且随着旅游法的长期实行和各地对旅游业的广泛关注,导游的权益将得到更加广泛的保障。(3)旅游法规范导游行为条款约束了导游服务行为,使导游服务规范化,杜绝了一些不按常理出牌,扰乱旅游秩序的行为。(4)旅游法对导游准入门槛的界定有利于旅游市场和导游队伍的规范化,但仍处于一个相对宽松的状态。现在导游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找合适的人难,人才荒依旧存在。(5)旅游法导游从业行为相关规定既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导游的声誉和形象。(6)旅游法中的培训条款可以促进导游带团技巧的提升,了解自己的不足和差距,起到自我提高的作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不断地完善培训制度,树立现代化的培训理念和方法,提高培训质量,把对导游的培训落到实处。(作者单位为九江学院旅游与国土资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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