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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影响一个地区某种犯罪发案情况的因素很多,包括警察工作情况、社会风气、城市环境、经济环境等,而要对发案原因和所采取的干涉措施效果进行观测,就得借助科学的计算办法,传统上常犯的一个错误就是没找参照物,结果得出的结果就不免存在片面性。
关键词:犯罪分析;发案率;可能性比率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58-01
在分析特定区域特定犯罪问题时你可能会问:“为什么犯罪发生在这些人、地点、时间或事件上,而其它相似的情况下却没有或很少有犯罪?采取某种措施后是否对发案产生影响?”要回答这些问题就要将发案点和非发案点进行进一步比较,而比较、统计的方法直接影响观测结果的准确性。
传统上研究发案问题时常见的一个错误就是只针对发案的一个人、地点、时间段、或是事件收集数据,这样一来你的视野仅及发案点,所以会在认知其和无发案点之间区别时产生误解。美国FBI在九十年代初期曾经对谋杀警员的案件进行过专门研究,而研究者在研究中只收集了杀害警员的相关数据,而忽略了相似环境下其他政府职员却没有被杀的情况。因此,最终的研究结果并不能说明到底是哪个或者哪些原因导致了警员被杀害,而活着的警察仍然暴露在这些原因中。
科学的做法有点类似于医学上的“病例对照研究”,就是将发案的人、地点、时间和事件与未发案的作比较,发案的就叫做“病例”,相对未发案的叫做“参照物”或“对照物”。具体来说,应按照以下步骤:
1.明确界定你的“病例”的问题所在。
2.选择一个典型“病例”。
3.寻找在相似情况下也不会像“病例”那样发案的“对照物”(例如环境、辖区民众情况都相似但未发生所研究案件的社区)。
4.选择一个典型“对照物”。
5.将“病例”和“对照物”的特性进行详细比较。
实践中,一个有门卫的停车场盗窃发案率是否低于没有门卫的?一座公寓有没有实地管理人员的是否会影响其中出现贩毒案件的概率?要回答这些问题就要判定事物(或者人、时间段、地点,以及犯罪本身等)就得进行科学地统计研究,在此介绍一种方法,即可能性比率。
表1展示的是如何计算犯罪可能性比率,横排表示观测结果,竖排表示是否采取某措施,每一个表格里都有观测对象的相关数据。表格A指含病例组中采取措施后的发案数,表格C指病例组中未采取措施后的发案数,表格B指采取措施后参照组的发案数,表格D指未采取措施参照组的发案数。犯罪可能性比率指AB的乘积(或商)除以CD的乘积(或商)所得的比率。
一般来说可能性比率可以是零以上的任何一个数,当其值等于1时,说明所采取措施和发案之间没有内在联系,也就是说发案与这种措施无关;当可能性比率处于0和1之间,说明采取这种措施有利于降低发案率;当可能性比率是0.1时说明该采取某措施存在时发案率是不采取时的1/10;当可能性比率大于1时,说明采取某措施时比不采取时发案几率要高(助因);当可能性比率等于3时,说明采取某措施时是不采取时发案几率的3倍。
举例来说,表2展示的是曾在美国加州圣地亚哥市做的一项调研结果,其观测结果(数值)表示贩毒情况的出现次数,在本次研究中共有58个建筑物内一直有贩毒现象(病例),47个一直没有(参照物)。
如图可见,房屋上锁与否以及是否有实地管理者对建筑物内的吸毒情况有多大影响就要用犯罪可能性比率来看。当建筑物的门没有锁比起有门锁或者没有门的犯罪可能性比率都大于1,所以效果并不十分明显,所以并不能排除建筑物内的贩毒情况与安装没有锁的门其实没多大关联的可能(当可能性比率是1,其间就没有任何关联)。特别是安装有锁大门的房屋比起其他房屋犯罪可能性比率是3.452(反而助长)。而建筑物内有实地管理者的发案可能性仅是没有管理者的0.305,表示这一做法对控制贩毒很有效。
但是,相关性并不代表起因,其只说明某因素是影响发案的一个促因或助因,但其单独可能并不足以引起犯罪发生。
参考文献:
[1]Loftin, Colin and David McDowall.(1988).”The Analysis of Case-Control Studies in Criminology.” Journal of Quantitative Criminology 4:85-98.
[2]Braga, Anthony(2002).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and Crime Prevention, Monsey, NY: Criminal Justice Press.
[3]Weisburd , David and John Eck (2004).”What Can Police Do to Reduce Crime, Disorder and Fear?”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593: 42-65.
[4]Clarke, Ronald and Herman Goldstein (2002). “Reducing Theft at Construction Sites: Lessons from a Problem-Oriented Project.” [5]Crime Prevention Studies, volume 13, edited by Nick Tilley. Monsey, New York: Criminal JusticePress. (accessible at: www.popcenter.org/library.htm)
作者简介:仝屿,男,陕西西安人,1988 年 8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务硕士。
关键词:犯罪分析;发案率;可能性比率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58-01
在分析特定区域特定犯罪问题时你可能会问:“为什么犯罪发生在这些人、地点、时间或事件上,而其它相似的情况下却没有或很少有犯罪?采取某种措施后是否对发案产生影响?”要回答这些问题就要将发案点和非发案点进行进一步比较,而比较、统计的方法直接影响观测结果的准确性。
传统上研究发案问题时常见的一个错误就是只针对发案的一个人、地点、时间段、或是事件收集数据,这样一来你的视野仅及发案点,所以会在认知其和无发案点之间区别时产生误解。美国FBI在九十年代初期曾经对谋杀警员的案件进行过专门研究,而研究者在研究中只收集了杀害警员的相关数据,而忽略了相似环境下其他政府职员却没有被杀的情况。因此,最终的研究结果并不能说明到底是哪个或者哪些原因导致了警员被杀害,而活着的警察仍然暴露在这些原因中。
科学的做法有点类似于医学上的“病例对照研究”,就是将发案的人、地点、时间和事件与未发案的作比较,发案的就叫做“病例”,相对未发案的叫做“参照物”或“对照物”。具体来说,应按照以下步骤:
1.明确界定你的“病例”的问题所在。
2.选择一个典型“病例”。
3.寻找在相似情况下也不会像“病例”那样发案的“对照物”(例如环境、辖区民众情况都相似但未发生所研究案件的社区)。
4.选择一个典型“对照物”。
5.将“病例”和“对照物”的特性进行详细比较。
实践中,一个有门卫的停车场盗窃发案率是否低于没有门卫的?一座公寓有没有实地管理人员的是否会影响其中出现贩毒案件的概率?要回答这些问题就要判定事物(或者人、时间段、地点,以及犯罪本身等)就得进行科学地统计研究,在此介绍一种方法,即可能性比率。
表1展示的是如何计算犯罪可能性比率,横排表示观测结果,竖排表示是否采取某措施,每一个表格里都有观测对象的相关数据。表格A指含病例组中采取措施后的发案数,表格C指病例组中未采取措施后的发案数,表格B指采取措施后参照组的发案数,表格D指未采取措施参照组的发案数。犯罪可能性比率指AB的乘积(或商)除以CD的乘积(或商)所得的比率。
一般来说可能性比率可以是零以上的任何一个数,当其值等于1时,说明所采取措施和发案之间没有内在联系,也就是说发案与这种措施无关;当可能性比率处于0和1之间,说明采取这种措施有利于降低发案率;当可能性比率是0.1时说明该采取某措施存在时发案率是不采取时的1/10;当可能性比率大于1时,说明采取某措施时比不采取时发案几率要高(助因);当可能性比率等于3时,说明采取某措施时是不采取时发案几率的3倍。
举例来说,表2展示的是曾在美国加州圣地亚哥市做的一项调研结果,其观测结果(数值)表示贩毒情况的出现次数,在本次研究中共有58个建筑物内一直有贩毒现象(病例),47个一直没有(参照物)。
如图可见,房屋上锁与否以及是否有实地管理者对建筑物内的吸毒情况有多大影响就要用犯罪可能性比率来看。当建筑物的门没有锁比起有门锁或者没有门的犯罪可能性比率都大于1,所以效果并不十分明显,所以并不能排除建筑物内的贩毒情况与安装没有锁的门其实没多大关联的可能(当可能性比率是1,其间就没有任何关联)。特别是安装有锁大门的房屋比起其他房屋犯罪可能性比率是3.452(反而助长)。而建筑物内有实地管理者的发案可能性仅是没有管理者的0.305,表示这一做法对控制贩毒很有效。
但是,相关性并不代表起因,其只说明某因素是影响发案的一个促因或助因,但其单独可能并不足以引起犯罪发生。
参考文献:
[1]Loftin, Colin and David McDowall.(1988).”The Analysis of Case-Control Studies in Criminology.” Journal of Quantitative Criminology 4:85-98.
[2]Braga, Anthony(2002).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and Crime Prevention, Monsey, NY: Criminal Justice Press.
[3]Weisburd , David and John Eck (2004).”What Can Police Do to Reduce Crime, Disorder and Fear?”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593: 42-65.
[4]Clarke, Ronald and Herman Goldstein (2002). “Reducing Theft at Construction Sites: Lessons from a Problem-Oriented Project.” [5]Crime Prevention Studies, volume 13, edited by Nick Tilley. Monsey, New York: Criminal JusticePress. (accessible at: www.popcenter.org/library.htm)
作者简介:仝屿,男,陕西西安人,1988 年 8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务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