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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成年人因其生理条件、智力发育程度及精神状态等不能达到成年人所应具备的智力和判断能力,法律不使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从而导致了行为能力欠缺的发生,现行关于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并非完善。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为我国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