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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防综[2019] 22号各市、省直管县人防办(民防局):根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 57号)规定,省外人防工程甲级设计、监理、防化设备、防护设备(新型材料、地漏、阀门、活门)等企业人皖承揽业务时,需到省人防办进行备案。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