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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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今年年初,在台湾岛内社会各界的推动下,台湾官方推出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由台湾法务部公布并报"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审议。这是近年来台湾官方第一部有关两岸关系方面的系统立法,因而引起了华人世界各阶层特别是法律工作者的极大关注。4月26日,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与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联合举办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氏关系暂行条例草案》研讨会",邀请首都法学家对此条例草案进行分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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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今年年初,在台湾岛内社会各界的推动下,台湾官方推出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由台湾法务部公布并报"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审议。这是近年来台湾官方第一部有关两岸关系方面的系统立法,因而引起了华人世界各阶层特别是法律工作者的极大关注。4月26日,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与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联合举办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氏关系暂行条例草案》研讨会",邀请首都法学家对此条例草案进行分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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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适用罚金刑的对象和意义在我国刑法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中,应当或者可以判处罚金刑的共有46个条文。其中刑法分则有20条,《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有6条,《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有2条,《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有1条,《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有4条,《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2条,《关于禁毒的决定》有8条,《关于严惩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
<正> 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在实践中,这两种市(省会市和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难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这一规定扩大了受贿罪主体的范围,是依法打击一般主体参与受贿犯罪活动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理论上,如何认定和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的条件,以及如何分清各共同犯罪人的罪责等
<正> 最近,台湾立法院通过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综观条例的96个条款,虽然在有些条款的规定上,在一定范围内多少反映了一部分民意和现实情况,但从条例的总体上看,仍然是一个坚持"三不"政策,强调"台湾优先",歧视、敌视大陆地区人民,限制两岸人民关系发展的条例。台湾立法院在审议条例草案时,部分"立委"再三强调"台湾优先"的主张,并据此规定了许多公然违反两岸人民平等,歧视、敌
<正> 1992年7月16日台湾"立法院"通过的《两岸关系条例》,较1989年2月台湾"法务部"首次推出的《条例草案》内容更为充实和详细,采取了一些放宽两岸交往限制的措施,这是值得肯定和欢迎的。但其基本精神和多项内容,仍贯穿着台湾当局一贯坚持的相当保守的大陆政策,依然坚持"三不"政策,阻碍直接"三通",其中的许多规定不仅远远落后于两岸交往的现实,并且用立法形式限制两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这是应予以
<正> 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在医务工作中,因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病员重伤、死亡的事故。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医疗责任事故犯罪并无明文规定,由此导致实践中适用法律混乱,有的定过失杀人罪或过失重伤罪,有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有的定玩忽职守罪,从而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有的达到犯罪程度的医疗责任事故并没有作为犯罪处理;而有的不构成犯罪的却因种种原因而错误地追究了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不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有不少著述就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刑事立法问题进行了颇有见地
<正> 一、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即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的问题。在法理学的改革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如何对待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的问题。关于法的本质、作用、发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有过不少的论述。怎么样看待这些论述?我觉得,还是要遵循我们党的一贯态度,一要坚持,二要发展。在这里,所谓坚持,就是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特别是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作为指导我们研究的理论基
<正> 一、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混合经济所谓市场经济,是指通过自由竞争形成市场价格,由这种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与计划经济或命令经济相对立的概念。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它是作为反对封建主义重商主义的行政干预的一种理想而出现的。随着现代产业的发展,"市场万能主义"被凯恩斯的政府干预政策所代替。进入20世纪,特别是1929年大危机以后,几乎所有工业国家都开始了政府对经济的积极干预。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高度产业化社会的发展,使得包括经济领域在内的所有领域中的行政干预作
<正> 国有企业股份化的过程,从法律上看,首先是原始所有权分化为股权和法人所有权的过程。国有企业股份化以后,国家对原国有企业财产的原始所有权就转化为国家作为股东对其股票的持有权即股权了。所有权权能中剩下股票持有权、股票转让权、决策投票权和股利索取权四项。股票是财产的价值形式,或者说是一种象征意义的财产,因此持有股票实际上是间接占有财产。同样,股利索取权是一种间接的收益权,股票转让权和决策投票权是一种间接的支配权。投票决策权可以说是"用手来投票",即在股东大会上选举董事会作为财产所有者的,监
<正>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大背景下,如何进行反贪倡廉是摆在法学研究及司法实务中的新问题。在当前,一方面由于金钱和物质利益愈来愈显示出其魅力,另一方面人们正处于由长期以来习惯了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原有的一些行为规则被突破了,而新的规则尚未建立起来,因此,势必出现了部分无序状态,翻牌公司、权力经商等诸如此类的现象就是其表征,而有的虽一直为法律所禁止,如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但也存在如何进一步完善惩治腐败的法制问题。在我看来,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腐败现象的暂时增多是难以避免的,不必惊恐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