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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德国1990年以来多次修订《可再生能源法》。通过对其最后修订版《可再生能源法2017》中的核心修订——“通过投标竞争资助”的研究,试图对新制度的特点及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出评价。
关键词:德国《可再生能源法2017》;招标;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D951.6;D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045-02
作者简介:吴悦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德语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欧洲研究中心,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德国可再生能源法。
Abstract:The German government well-timed revised the Renewable Energy Law(EEG in German)since 1990.This article researches into the article “EEG-2017” to analyses and appraise the new financial support system.
Key words:GermanEEG-2017;Invite tenders;Demurrer of tender loser
德意志聯邦共和国议院在2016年对其《可再生能源法》(德文简称EEG)进行了继2014年(EEG-2014)以来的新一轮修订,经过政府提交修订草案(EEG-2016)、议院公布草案、专业委员会审核草案等程序,《可再生能源法》最新修订版(以下简称EEG-2017)最终于2016年10月18日在《联邦法律公报》颁布,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最新修订版的标题是,“用于引入可再生能源电招标制度以及用于修改该法其它方面的法律”。从中可以看出,EEG-2017的本质变化是国家资助此项事业的方式有所转变。以前由官方行政部门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额度,今后要通过公开招标来确定。
一、新版本的核心——招标制度
EEG-2017在第3条第4点将“招标”定义为“一个透明的、无偏见的、公平竞争的、目的在于确定资助权利人及其资助基础值的程序”。招标的目的在于从众多的投标项目中选出那些能够以最低成本建厂并投产的项目,然后给予资助。即“将来能获得资助的不再是每一台利用风力、阳光或其它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设备,而是那些为自己的设备正确报价并赢得拍板定标的发电人”。①
在EEG-2014为空地光伏设备实施试验性招标的基础上,EEG-2017为750千瓦装机容量以上的陆地风力设备引入招标竞争机制(第22条第2款第二句第1点)。在此之前一直是由国家确定价格,由厂家的需求确定扩建的总装机容量。今后将由EEG确定预装机容量,由发电厂商确定自己的价格,由EEG的执行机构联邦网管局在互联网上发布通知并组织每一轮招标,他们规定投标截止日、招标总容量、最高价、标书格式等事宜(第29条第1款)。在这样一个竞争氛围中,投标者不敢过高报价,不敢超过官方规定的最高价。甚至为了能获得拍板而尽量压低自己的价格。“试验性招标的结果显示,最高值的设定可以避免价格上升,通过招标可以较好地控制扩容,过高的扩建率会导致可再生能源电分摊税的上升”。②
二、招标的数额——扩建总量与招标总量
EEG-2017第1条第2款为可再生能源电在国家总耗电中所占比例做了近期(至2025年)、中期(至2035年)和远期(至2050年)规定,近期比例为40%-45%。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第4条要求装机容量按照以下规模扩建:
——陆地风力发电设备装机容量,2017至2019年,2800兆瓦/年;2020年起,2900兆瓦/年。
——太阳能发电设备装机容量,2500兆瓦/年。
——生物质发电设备装机容量,2017至2019,150兆瓦/年;2020至2022年,200兆瓦/年。
以上给陆地风力设备设立的扩容量与给它们安排的招标容量一致,2800兆瓦/年和2900兆瓦/年被划分进一年内的几次招标,2017年三次,随后两年各四次,2020年以后每年三次(28条第1款)。
给太阳能设备设立的扩容量中只有600兆瓦通过招标资助(28条第2款),其余的1900兆瓦均留给装机容量在750千瓦(小容量极限值)以下的小型设备,继续用老方法为其确定资助额度。以750千瓦为上限将众多的小厂商排除于招标以外,可以减轻招标的工作量,可以使无法承担投标风险的千百家房顶设备个体发电户继续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使他们继续为自家用电而利用可再生能源。③
为其他能源载体的发电设备都不实行公开招标,修订草案解释道,“水力、地热设备的竞争水平低不适合参与投标竞争,填埋场气体、沼气、矿井气的扩建由于开发潜力待尽而及其有限,生物垃圾堆放遭法律禁止,煤矿业不再发展。”④
至此,可以得出,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招标制度主要针对陆地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源,其中又以陆地风能为大宗。2017年至2022年,这三种能源的招标量将分别为:陆地风能14100兆瓦,太阳能3600兆瓦,生物质能850兆瓦。2018至2020年之间为陆地风能和太阳能举办的共同招标还有400兆瓦/年(28条第5款),同一时段为各种能源自由组合的革新招标还有50兆瓦/年(28条第6款)。
三、招标制度的贯彻
为了落实公开招标,联邦网管局将每年举办数轮公开招标,每轮均以招标前五至八周发出的通知作为投标期限的起始。第30条是对各类设备投标书的要求,其第1款给投标人规定了标书的详细内容。第36条(陆地风力设备标书)对30条做了补充,其第1款第1点要求,陆地风力设备原则上要在投标截止期前三周获得依据《联邦无体物质侵入保护法》(BImSchG)颁发的建厂批准书。第2点要求,设备须在截止期前三周作为被批准的设备在市场主干数据登记处完成登记入籍。投标截止后,网管局处理所有的标书,给不同的报价从低向高排序,遇有价格相同而预装机容量不同的则按其容量从低向高排序(32条第1款第三句)。然后依照第33、34条审查所有标书的可靠性并给所有出价在其价格范围内拍板定标,直到本轮招标总量饱和为止,出价超过拍板上限的不中标(32条第1款第四句)。成交将于网络公开,并及时告知投标人。 为陆地风能设备预算补偿基础值时,需要设备的一个参考产量,参考产量来自参考设备,参考设备位于参考地点。参考地点是通过一个瑞利分布确定的地点,其年风速为5.5米/秒,高度为30米,粗糙长度为0.1米(EEG-2014附件2第4点)。参考设备是位于参考地点的一种特定型号的风能设备,有自己的功率特征曲线,曲线由权威机构测定(EEG-2014附件2第1点)。参考产量是为某种风能设备的每一种型号(包括各自的转子轮毂高度)设定的额定产量,额定产量设定于该型号设备在参考地点的建立之初,是该设备五年后应该完成的产量,额定产量的计算基础是该设备的功率特征曲线(EEG-2014附件2第2点)。
为了更好地比较不同的投标出价,陆地风能设备的两级参考产量模式⑤被改为一级参考产量模式。因为,是否延长高额的起始补偿要到设备投产五年之后才会确定,而当前投标时还不存在这一问题。出价人要考虑的是,设备所处地点对于能否继续获得补助十分重要,以后的实际地点必须与现在的参考地点(参考设备所处地点)完全一致,即“百分百地点”⑥,以确保必要时能进行比较。依照第36h条第1款,电网运营商给具体的设备确定资助额度,计算补偿基础值,用的是成交时的投标价,用质量因数⑦的修正因子和内推法来计算。当实际产量趋于参考产量以下时,修正因子变大,当实际产量趋于参考产量以上时,修正因子变小。今天投标者必须在报价前进行反向计算,从参考地点到实际地点,预计出自己的价格。依照第36h条第2款,补偿基础值每过五年校正一次,在第6、第11和第16年初算出的校正基础值要与过去五年的预计基础值相吻合,两者之间的差异会造成两个不同的质量因数,如果前者高于后者两个百分点以上,发电厂商就必须给电网运营商退回多给的补助。参考产量将每过5年重新检验一次,以使财政补助与实际产出相互吻合。根据每次的检验结果电网运营商给设备运营商多退少补。
在拍板结果公布之后,将对竞拍成功的设备规定一个开机运营时限,以确保一个及时的开机率。来自国外同行业的经验显示,可再生能源电中标项目的开机率部分甚至低到40%,原因诸多,主要是建设成本提高,厂商得不偿失无利可图。⑧鉴于此,36e条第1款规定,陆地风能发电中标的设备,若在公布中标后30个月内未投入运行,则中标废止。该条第2款准许网管局按项目方的及时申请给予一次性期限延长,延长的前提是定标后遇到了第三方(未中標者)对中标者的《联邦无体物质侵入保护法》批准书发生质疑,从而通过法院提起法律救济而法院诉讼尚未决。
四、结语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最新修订完成了一个大的跨越,即从法定资助额度到竞争资助额度,风能、一部分光能、一部分生物质能的发电技术将不再根据各自特点获得专门的法定资助,而是在公开招标中平等博弈,给本国和周边欧盟成员国的发电厂商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新制度能否能够行得通,未来自有结论。本文就其目前的贯彻执行以及执行中可能产生的法治问题,研读修订版草案(EEG-2016)及修订版正文(EEG-2017),旨在介绍现状,探讨前景,为我国的同业法律建设提供借鉴。
[ 注 释 ]
①Martin Maslaton,Lucas Urbanek:Rechtsschutzm glichkeiten Dritter im Ausschreibungsverfahren nach EEG 2017.ER 2017.01.Page 15.
②Deutscher Bundestag 18.Wahlperiode.Drucksache 18/8860.Gesetzentwurf der Fraktionen der CDU/CSU und SPD.181页.
③同上,198页.
④同上,199页.
⑤“参考产量”是为某种风能设备的每一种型号(包括各自的转子轮毂高度)设定的五年额定产量,该产量设定于该型号设备在参考地点的建立之初,额定产量的计算基础是一条测出的功率特征曲线.核算参考产量时若运用了“风能发电设备技术准则”里规定的计算步骤、基础和方法,则可认为遵守了普遍认可的技术规则.(EEG 2014附件2第2点).
⑥Hartmut Kahl,Kahles Markus,Thorsten Müller:Neurodnungen im EEG 2017.ER 2016.05.189.
⑦质量因数是一台设备的实际产量(分子)与参考产量(分母)的百分比,当该比例为100%时,修正因子为1.
⑧Deutscher Bundestag 18.Wahlperiode.Drucksache 18/8860.Gesetzentwurf der Fraktionen der CDU/CSU und SPD.205页.
关键词:德国《可再生能源法2017》;招标;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D951.6;D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045-02
作者简介:吴悦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德语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欧洲研究中心,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德国可再生能源法。
Abstract:The German government well-timed revised the Renewable Energy Law(EEG in German)since 1990.This article researches into the article “EEG-2017” to analyses and appraise the new financial support system.
Key words:GermanEEG-2017;Invite tenders;Demurrer of tender loser
德意志聯邦共和国议院在2016年对其《可再生能源法》(德文简称EEG)进行了继2014年(EEG-2014)以来的新一轮修订,经过政府提交修订草案(EEG-2016)、议院公布草案、专业委员会审核草案等程序,《可再生能源法》最新修订版(以下简称EEG-2017)最终于2016年10月18日在《联邦法律公报》颁布,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最新修订版的标题是,“用于引入可再生能源电招标制度以及用于修改该法其它方面的法律”。从中可以看出,EEG-2017的本质变化是国家资助此项事业的方式有所转变。以前由官方行政部门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额度,今后要通过公开招标来确定。
一、新版本的核心——招标制度
EEG-2017在第3条第4点将“招标”定义为“一个透明的、无偏见的、公平竞争的、目的在于确定资助权利人及其资助基础值的程序”。招标的目的在于从众多的投标项目中选出那些能够以最低成本建厂并投产的项目,然后给予资助。即“将来能获得资助的不再是每一台利用风力、阳光或其它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设备,而是那些为自己的设备正确报价并赢得拍板定标的发电人”。①
在EEG-2014为空地光伏设备实施试验性招标的基础上,EEG-2017为750千瓦装机容量以上的陆地风力设备引入招标竞争机制(第22条第2款第二句第1点)。在此之前一直是由国家确定价格,由厂家的需求确定扩建的总装机容量。今后将由EEG确定预装机容量,由发电厂商确定自己的价格,由EEG的执行机构联邦网管局在互联网上发布通知并组织每一轮招标,他们规定投标截止日、招标总容量、最高价、标书格式等事宜(第29条第1款)。在这样一个竞争氛围中,投标者不敢过高报价,不敢超过官方规定的最高价。甚至为了能获得拍板而尽量压低自己的价格。“试验性招标的结果显示,最高值的设定可以避免价格上升,通过招标可以较好地控制扩容,过高的扩建率会导致可再生能源电分摊税的上升”。②
二、招标的数额——扩建总量与招标总量
EEG-2017第1条第2款为可再生能源电在国家总耗电中所占比例做了近期(至2025年)、中期(至2035年)和远期(至2050年)规定,近期比例为40%-45%。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第4条要求装机容量按照以下规模扩建:
——陆地风力发电设备装机容量,2017至2019年,2800兆瓦/年;2020年起,2900兆瓦/年。
——太阳能发电设备装机容量,2500兆瓦/年。
——生物质发电设备装机容量,2017至2019,150兆瓦/年;2020至2022年,200兆瓦/年。
以上给陆地风力设备设立的扩容量与给它们安排的招标容量一致,2800兆瓦/年和2900兆瓦/年被划分进一年内的几次招标,2017年三次,随后两年各四次,2020年以后每年三次(28条第1款)。
给太阳能设备设立的扩容量中只有600兆瓦通过招标资助(28条第2款),其余的1900兆瓦均留给装机容量在750千瓦(小容量极限值)以下的小型设备,继续用老方法为其确定资助额度。以750千瓦为上限将众多的小厂商排除于招标以外,可以减轻招标的工作量,可以使无法承担投标风险的千百家房顶设备个体发电户继续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使他们继续为自家用电而利用可再生能源。③
为其他能源载体的发电设备都不实行公开招标,修订草案解释道,“水力、地热设备的竞争水平低不适合参与投标竞争,填埋场气体、沼气、矿井气的扩建由于开发潜力待尽而及其有限,生物垃圾堆放遭法律禁止,煤矿业不再发展。”④
至此,可以得出,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招标制度主要针对陆地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源,其中又以陆地风能为大宗。2017年至2022年,这三种能源的招标量将分别为:陆地风能14100兆瓦,太阳能3600兆瓦,生物质能850兆瓦。2018至2020年之间为陆地风能和太阳能举办的共同招标还有400兆瓦/年(28条第5款),同一时段为各种能源自由组合的革新招标还有50兆瓦/年(28条第6款)。
三、招标制度的贯彻
为了落实公开招标,联邦网管局将每年举办数轮公开招标,每轮均以招标前五至八周发出的通知作为投标期限的起始。第30条是对各类设备投标书的要求,其第1款给投标人规定了标书的详细内容。第36条(陆地风力设备标书)对30条做了补充,其第1款第1点要求,陆地风力设备原则上要在投标截止期前三周获得依据《联邦无体物质侵入保护法》(BImSchG)颁发的建厂批准书。第2点要求,设备须在截止期前三周作为被批准的设备在市场主干数据登记处完成登记入籍。投标截止后,网管局处理所有的标书,给不同的报价从低向高排序,遇有价格相同而预装机容量不同的则按其容量从低向高排序(32条第1款第三句)。然后依照第33、34条审查所有标书的可靠性并给所有出价在其价格范围内拍板定标,直到本轮招标总量饱和为止,出价超过拍板上限的不中标(32条第1款第四句)。成交将于网络公开,并及时告知投标人。 为陆地风能设备预算补偿基础值时,需要设备的一个参考产量,参考产量来自参考设备,参考设备位于参考地点。参考地点是通过一个瑞利分布确定的地点,其年风速为5.5米/秒,高度为30米,粗糙长度为0.1米(EEG-2014附件2第4点)。参考设备是位于参考地点的一种特定型号的风能设备,有自己的功率特征曲线,曲线由权威机构测定(EEG-2014附件2第1点)。参考产量是为某种风能设备的每一种型号(包括各自的转子轮毂高度)设定的额定产量,额定产量设定于该型号设备在参考地点的建立之初,是该设备五年后应该完成的产量,额定产量的计算基础是该设备的功率特征曲线(EEG-2014附件2第2点)。
为了更好地比较不同的投标出价,陆地风能设备的两级参考产量模式⑤被改为一级参考产量模式。因为,是否延长高额的起始补偿要到设备投产五年之后才会确定,而当前投标时还不存在这一问题。出价人要考虑的是,设备所处地点对于能否继续获得补助十分重要,以后的实际地点必须与现在的参考地点(参考设备所处地点)完全一致,即“百分百地点”⑥,以确保必要时能进行比较。依照第36h条第1款,电网运营商给具体的设备确定资助额度,计算补偿基础值,用的是成交时的投标价,用质量因数⑦的修正因子和内推法来计算。当实际产量趋于参考产量以下时,修正因子变大,当实际产量趋于参考产量以上时,修正因子变小。今天投标者必须在报价前进行反向计算,从参考地点到实际地点,预计出自己的价格。依照第36h条第2款,补偿基础值每过五年校正一次,在第6、第11和第16年初算出的校正基础值要与过去五年的预计基础值相吻合,两者之间的差异会造成两个不同的质量因数,如果前者高于后者两个百分点以上,发电厂商就必须给电网运营商退回多给的补助。参考产量将每过5年重新检验一次,以使财政补助与实际产出相互吻合。根据每次的检验结果电网运营商给设备运营商多退少补。
在拍板结果公布之后,将对竞拍成功的设备规定一个开机运营时限,以确保一个及时的开机率。来自国外同行业的经验显示,可再生能源电中标项目的开机率部分甚至低到40%,原因诸多,主要是建设成本提高,厂商得不偿失无利可图。⑧鉴于此,36e条第1款规定,陆地风能发电中标的设备,若在公布中标后30个月内未投入运行,则中标废止。该条第2款准许网管局按项目方的及时申请给予一次性期限延长,延长的前提是定标后遇到了第三方(未中標者)对中标者的《联邦无体物质侵入保护法》批准书发生质疑,从而通过法院提起法律救济而法院诉讼尚未决。
四、结语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最新修订完成了一个大的跨越,即从法定资助额度到竞争资助额度,风能、一部分光能、一部分生物质能的发电技术将不再根据各自特点获得专门的法定资助,而是在公开招标中平等博弈,给本国和周边欧盟成员国的发电厂商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新制度能否能够行得通,未来自有结论。本文就其目前的贯彻执行以及执行中可能产生的法治问题,研读修订版草案(EEG-2016)及修订版正文(EEG-2017),旨在介绍现状,探讨前景,为我国的同业法律建设提供借鉴。
[ 注 释 ]
①Martin Maslaton,Lucas Urbanek:Rechtsschutzm glichkeiten Dritter im Ausschreibungsverfahren nach EEG 2017.ER 2017.01.Page 15.
②Deutscher Bundestag 18.Wahlperiode.Drucksache 18/8860.Gesetzentwurf der Fraktionen der CDU/CSU und SPD.181页.
③同上,198页.
④同上,199页.
⑤“参考产量”是为某种风能设备的每一种型号(包括各自的转子轮毂高度)设定的五年额定产量,该产量设定于该型号设备在参考地点的建立之初,额定产量的计算基础是一条测出的功率特征曲线.核算参考产量时若运用了“风能发电设备技术准则”里规定的计算步骤、基础和方法,则可认为遵守了普遍认可的技术规则.(EEG 2014附件2第2点).
⑥Hartmut Kahl,Kahles Markus,Thorsten Müller:Neurodnungen im EEG 2017.ER 2016.05.189.
⑦质量因数是一台设备的实际产量(分子)与参考产量(分母)的百分比,当该比例为100%时,修正因子为1.
⑧Deutscher Bundestag 18.Wahlperiode.Drucksache 18/8860.Gesetzentwurf der Fraktionen der CDU/CSU und SPD.2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