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媒体宣传明星做广告应避免误导
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于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关于明星做广告的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希望媒体在宣传的时候充分意识到这一点。不要因为宣传的误导,而使消费者产生错觉,使明星不敢参与制作发布广告。
首先,法律责任范围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正式颁布的法律规范把明星责任明确为广告责任。明星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只要广告不被认定为虚假广告,那么,明星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无疑将大大减轻明星的广告责任。
其次,援引法律规范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众所周知,我国虽然颁布了《标准化法》,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仍然十分混乱。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之后,许多发布牛奶广告的明星之所以能逃避法律的制裁,不是因为我国没有广告法,而是因为我国没有规范的食品安全标准。现在,根据食品安全法,只要食品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那么,明星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只要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明星都必须承担责任。这有利于促使他们彼此之间相互监督,共同对消费者负责。(摘自《信息时报》)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采访”应具权威性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日前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合法的新闻采编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及时主动地公开信息或向采访记者提供涉及采访事件的真实信息,不得对已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多年来,社会一直在呼吁要保障媒体记者的采访权利。但是,“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这样的要求,仅仅由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来对并非自己所管辖对象的“各级政府”提要求,明显缺乏底气。“各级政府”未必放在眼里。有的政府官员总是回避记者关于问题的采访;有的地方政府私设采访禁区,不给记者采访提供方便;有的甚至动用执法力量打击报复记者等。那些官员,他们“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采访”,你又能拿他怎样呢?
说到底,媒体记者的采访权利,应该由更为权威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否则是不可能产生有实际效果的保证的。这就要求应尽快出台新闻法,依法保证记者的采访权。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传媒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重,仅仅承担一些传统宣传任务已经远远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的要求。保障记者正当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实际上就是保障人民的权利。这样的要求必须具有权威性。(摘自《新华网》)
刘长乐:希望领导人定期召开发布会 多与媒体沟通
作为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的刘长乐强调,在战胜经济危机过程中,希望文化产业的发展能够像西部大开发一样,可以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拉动目标。
刘长乐说,非常希望我们的国家领导人能够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跟媒体沟通、跟记者沟通,当然也更多地跟我们的受众,包括网友沟通。他们可以把自己的一些想法,或者把自己从事的领域里的一些宏观的、微观的构想跟媒体进行分享。
文化产业的发展对于拉动经济有着非常大的推动作用,希望文化产业的发展能够像西部大开发一样,将其提到一定高度,也就是使之成为全民性的,举国家之力的。对文化产业的发展,也许很多人并不是把它看作基础性的,或者有着非常大空间拉动经济的领域。但是我们可以看得比较清楚,比如美国现在文化产业占到整个GDP超过20%的份额,中国目前没有超过3%,这个数字距离20%有很大差距。日本文化产业占GDP的16%以上,这个比例也很高,而韩国也已经超过5%。
(摘自《人民网》)
柳斌杰:传统媒体要更加开放 丰富传播手段
互联网、计算机数字化作为一种快捷、方便、多节点、互动性强的传播方式,在我国发展很快,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整个民主水平的机会,使我们的政府更加透明、行政更加公开,便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也都先后在网上和网民交流,也谈了他们对网络发展、对上网与人民群众的交流互动的一些感想和认识。我相信我们的民主会进一步深化、进一步扩大。由此而带来的则是传统媒体也要适应这种形式,也要坚持准确、及时,公开、透明,关注民生,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的氛围。
具体的做法:一是传统媒体要加速自己的体制改革,适应现在高速变化的形势;二是采用新技术,改造传统媒体的弱势、增加优势,再有就是借用现代媒体的技术,丰富传统媒体的传播手段和传播内容;三是更加开放,面向群众,多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多反映社会的呼声。大家都觉得网络上能反映社情民意,传统媒体上这一点反映得还不够,针对这一点我们也在努力地改进,让人民群众和党和国家通过媒体架起一个桥梁,互动、互通、互信,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摘自《人民网》)
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于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关于明星做广告的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希望媒体在宣传的时候充分意识到这一点。不要因为宣传的误导,而使消费者产生错觉,使明星不敢参与制作发布广告。
首先,法律责任范围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正式颁布的法律规范把明星责任明确为广告责任。明星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只要广告不被认定为虚假广告,那么,明星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无疑将大大减轻明星的广告责任。
其次,援引法律规范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众所周知,我国虽然颁布了《标准化法》,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仍然十分混乱。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之后,许多发布牛奶广告的明星之所以能逃避法律的制裁,不是因为我国没有广告法,而是因为我国没有规范的食品安全标准。现在,根据食品安全法,只要食品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那么,明星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只要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明星都必须承担责任。这有利于促使他们彼此之间相互监督,共同对消费者负责。(摘自《信息时报》)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采访”应具权威性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日前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合法的新闻采编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及时主动地公开信息或向采访记者提供涉及采访事件的真实信息,不得对已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多年来,社会一直在呼吁要保障媒体记者的采访权利。但是,“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这样的要求,仅仅由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来对并非自己所管辖对象的“各级政府”提要求,明显缺乏底气。“各级政府”未必放在眼里。有的政府官员总是回避记者关于问题的采访;有的地方政府私设采访禁区,不给记者采访提供方便;有的甚至动用执法力量打击报复记者等。那些官员,他们“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采访”,你又能拿他怎样呢?
说到底,媒体记者的采访权利,应该由更为权威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否则是不可能产生有实际效果的保证的。这就要求应尽快出台新闻法,依法保证记者的采访权。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传媒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重,仅仅承担一些传统宣传任务已经远远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的要求。保障记者正当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实际上就是保障人民的权利。这样的要求必须具有权威性。(摘自《新华网》)
刘长乐:希望领导人定期召开发布会 多与媒体沟通
作为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的刘长乐强调,在战胜经济危机过程中,希望文化产业的发展能够像西部大开发一样,可以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拉动目标。
刘长乐说,非常希望我们的国家领导人能够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跟媒体沟通、跟记者沟通,当然也更多地跟我们的受众,包括网友沟通。他们可以把自己的一些想法,或者把自己从事的领域里的一些宏观的、微观的构想跟媒体进行分享。
文化产业的发展对于拉动经济有着非常大的推动作用,希望文化产业的发展能够像西部大开发一样,将其提到一定高度,也就是使之成为全民性的,举国家之力的。对文化产业的发展,也许很多人并不是把它看作基础性的,或者有着非常大空间拉动经济的领域。但是我们可以看得比较清楚,比如美国现在文化产业占到整个GDP超过20%的份额,中国目前没有超过3%,这个数字距离20%有很大差距。日本文化产业占GDP的16%以上,这个比例也很高,而韩国也已经超过5%。
(摘自《人民网》)
柳斌杰:传统媒体要更加开放 丰富传播手段
互联网、计算机数字化作为一种快捷、方便、多节点、互动性强的传播方式,在我国发展很快,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整个民主水平的机会,使我们的政府更加透明、行政更加公开,便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也都先后在网上和网民交流,也谈了他们对网络发展、对上网与人民群众的交流互动的一些感想和认识。我相信我们的民主会进一步深化、进一步扩大。由此而带来的则是传统媒体也要适应这种形式,也要坚持准确、及时,公开、透明,关注民生,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的氛围。
具体的做法:一是传统媒体要加速自己的体制改革,适应现在高速变化的形势;二是采用新技术,改造传统媒体的弱势、增加优势,再有就是借用现代媒体的技术,丰富传统媒体的传播手段和传播内容;三是更加开放,面向群众,多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多反映社会的呼声。大家都觉得网络上能反映社情民意,传统媒体上这一点反映得还不够,针对这一点我们也在努力地改进,让人民群众和党和国家通过媒体架起一个桥梁,互动、互通、互信,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摘自《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