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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一个成员方。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奈第4款的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且该条第5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务款提出保留”“作为成员方,我国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的履行国际条约下的义务。该义务体现在行政立法。方面即为创制、规定与贸易有关的行政法规必须与WTO规则保持一致。本文主要介绍了WTO规则对我国行政立法提出的新要求,在此基础上,笔者对于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应该如何适应新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