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权利的构成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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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利就是主体可依法主张的享受文化利益的资格,是文化法治实践和文化法学的基础与核心概念。目前,作为一项法律权利的文化权利还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各国宪法、法律以及国际规范性文件为文化权利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基于狭义的文化概念,文化法上的文化权利的外延范围包括文化创作自由、文化传播自由权、文化媒介自由权、文化接触权、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国际文化合作权。文化权利属于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包括消极自由权与积极受益权的复合型权利。文化权利的核心义务人是政府公权力机构,它们为该权利的实现承担着全面性义务:尊重、保护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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