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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永续和谐发展的行政管理工作,其直接关系着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与否。因此,本文首先对城市规划管理作基础的认识,然后浅析现代城市规划管理中凸显的两大问题,最后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为我国今后城市规划管理的实践提供依据和指导。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问题;对策
前言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发展处于一系列激烈的社会经济变革之中,面对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急剧扩张和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等诸多变化,城市规划需要不断的创新和演进,同时也对直接关系着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与否的城市规划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而,在新形势下及时的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研究是有益且必要的。
1.城市规划管理
根据城市规划基本术语的解释,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而一般意义上的城市规划管理大多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详细规划被批准后城市当局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主要包括城市用地管理和项目建设管理两大部分。
1.1用地管理
根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都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批准的规划实行统一的管理,使用任何土地都需持相关证明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在经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核发许可证后才能使用土地。另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使用土地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
1.2建设管理
同样,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也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实行统一管理,进行具体的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前亦需持相关设计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获得建设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也有权对违章建设进行检查和处理。
因此,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顺利实施的保障,是一项具有系统性、复杂性和科学性的,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永续和谐发展的行政管理工作。
2.现代城市规划管理中凸显的问题
一个城市只有在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的指导下,其建设才能沿着正常的方向发展,进而才能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然而,我们不难发现现实城市建设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都源于城市规划管理的问题。
2.1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城市规划的管理体制是纷繁复杂的,不同于其他很多行业管理的垂直性特征,其管理权限往往处于被严重肢解、分割、下放的状态。首先在面对开发商的利益时政府往往是“唯商”,规划的规定和限制时常被突破,规划主管部门管理难度大;然后在面对党政领导时规划部门往往是“唯上”,现实规划时常被修改或否定,规划主管部门只是领导意志的执行工具之一;其次在面对现实违法行为时往往处理难度大,时常有人说情,具体表现为以罚代拆、以轻罚代重罚等等。因此,所有的这些问题的发生都无一不指向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2.2公众参与性不强
国外“公众参与”经历了从物质建设规划、数理模型规划到社会发展规划几个阶段,规划工作逐渐由宏观转向微观,由政府行为转向市民的角度,由理论性、专业性和集中的权力转到感性、具体、由下至上的参与。而我国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往往是仅限于由领导、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一个小圈子内,忽视了公众对城市建设的实际需求。虽然我国出台的《城市规划法》已经把“公共参与”纳入了法律的内容,而且我国各地也在制定各项公开、公示制度,但对公众以何种方式参与规划决策,以及建设性意见的反馈渠道和采纳程序等并没有具体措施,总体而言,现代城市规划管理的公众参与性不强。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个规模很大的事业,必须解决好各个方面的问题才能更好的发展,但是首先要解决好上述两大问题,继而才能解决其他相应的问题,从而促进城市的科学发展。
3.解决现代城市规划管理问题的对策
3.1 改革规划管理体制
首先,城市规划管理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的审批管理程序,有效防止审批工作的随意性和制止各种滥用职权的行为。然后,要适时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具体说来,不仅要规范行政许可、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而且还要对那些保留的非许可类审批事项加以制度上的规范,对那些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或者没有设立许可的有关事项积极运用规定、标准、协调、监督检查、备案等管理手段,加强后续监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貫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不仅仅是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的问题,而且还要建设行政管理的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等等。
3.2 健全规划决策机制
传统的城市管理似乎历来是政府的职能,但是现代的城市管理理论已经认识到,政府不是惟一能够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城市的管治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除了政府机关外,还需要公众社会的参与和各种利益集团及组织的介入,共同协商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同时,也能取得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关心,以尽快达到政策的目标。为了实现科学有效的城市和区域管治,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由公务员、非公务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决策或参与决策规划事务,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设立委员会重在解决有些地方领导随意决策、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以强化城市规划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委员会是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由政府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人数应多于公务员人数,总人数应为单数。
3.3 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城市发展、建设的长期性决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的不间断的长期性工作。为了保证城市规划能够顺利实施,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将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不仅要做好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的批后管理,促使正在进行中的各项建设严格遵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还要做好经常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各类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活动。也要做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严肃管理各种违法读职行为,督促提高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质量水平。
3.4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有必要将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规划执行和规划实施的监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责任和权力相符。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领导、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和直接管理工作人员。对于由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城市规划部门的责任。城市规划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市民、开发商的权益,制约和预防决策违法行为,推进城市规划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4结语
面对新时期我国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规划管理也需要且有必要的与时俱进和因地制宜,不断的通过创新和转变来实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永续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邱永乐.浅析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管理[J] .山西建筑,2008(09).
[2]何青.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四川建材,2010(01).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问题;对策
前言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发展处于一系列激烈的社会经济变革之中,面对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急剧扩张和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等诸多变化,城市规划需要不断的创新和演进,同时也对直接关系着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与否的城市规划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而,在新形势下及时的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研究是有益且必要的。
1.城市规划管理
根据城市规划基本术语的解释,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而一般意义上的城市规划管理大多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详细规划被批准后城市当局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主要包括城市用地管理和项目建设管理两大部分。
1.1用地管理
根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都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批准的规划实行统一的管理,使用任何土地都需持相关证明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在经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核发许可证后才能使用土地。另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使用土地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
1.2建设管理
同样,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也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实行统一管理,进行具体的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前亦需持相关设计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获得建设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也有权对违章建设进行检查和处理。
因此,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顺利实施的保障,是一项具有系统性、复杂性和科学性的,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永续和谐发展的行政管理工作。
2.现代城市规划管理中凸显的问题
一个城市只有在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的指导下,其建设才能沿着正常的方向发展,进而才能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然而,我们不难发现现实城市建设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都源于城市规划管理的问题。
2.1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城市规划的管理体制是纷繁复杂的,不同于其他很多行业管理的垂直性特征,其管理权限往往处于被严重肢解、分割、下放的状态。首先在面对开发商的利益时政府往往是“唯商”,规划的规定和限制时常被突破,规划主管部门管理难度大;然后在面对党政领导时规划部门往往是“唯上”,现实规划时常被修改或否定,规划主管部门只是领导意志的执行工具之一;其次在面对现实违法行为时往往处理难度大,时常有人说情,具体表现为以罚代拆、以轻罚代重罚等等。因此,所有的这些问题的发生都无一不指向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2.2公众参与性不强
国外“公众参与”经历了从物质建设规划、数理模型规划到社会发展规划几个阶段,规划工作逐渐由宏观转向微观,由政府行为转向市民的角度,由理论性、专业性和集中的权力转到感性、具体、由下至上的参与。而我国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往往是仅限于由领导、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一个小圈子内,忽视了公众对城市建设的实际需求。虽然我国出台的《城市规划法》已经把“公共参与”纳入了法律的内容,而且我国各地也在制定各项公开、公示制度,但对公众以何种方式参与规划决策,以及建设性意见的反馈渠道和采纳程序等并没有具体措施,总体而言,现代城市规划管理的公众参与性不强。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个规模很大的事业,必须解决好各个方面的问题才能更好的发展,但是首先要解决好上述两大问题,继而才能解决其他相应的问题,从而促进城市的科学发展。
3.解决现代城市规划管理问题的对策
3.1 改革规划管理体制
首先,城市规划管理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的审批管理程序,有效防止审批工作的随意性和制止各种滥用职权的行为。然后,要适时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具体说来,不仅要规范行政许可、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而且还要对那些保留的非许可类审批事项加以制度上的规范,对那些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或者没有设立许可的有关事项积极运用规定、标准、协调、监督检查、备案等管理手段,加强后续监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貫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不仅仅是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的问题,而且还要建设行政管理的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等等。
3.2 健全规划决策机制
传统的城市管理似乎历来是政府的职能,但是现代的城市管理理论已经认识到,政府不是惟一能够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城市的管治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除了政府机关外,还需要公众社会的参与和各种利益集团及组织的介入,共同协商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同时,也能取得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关心,以尽快达到政策的目标。为了实现科学有效的城市和区域管治,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由公务员、非公务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决策或参与决策规划事务,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设立委员会重在解决有些地方领导随意决策、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以强化城市规划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委员会是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由政府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人数应多于公务员人数,总人数应为单数。
3.3 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城市发展、建设的长期性决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的不间断的长期性工作。为了保证城市规划能够顺利实施,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将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不仅要做好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的批后管理,促使正在进行中的各项建设严格遵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还要做好经常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各类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活动。也要做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严肃管理各种违法读职行为,督促提高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质量水平。
3.4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有必要将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规划执行和规划实施的监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责任和权力相符。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领导、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和直接管理工作人员。对于由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城市规划部门的责任。城市规划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市民、开发商的权益,制约和预防决策违法行为,推进城市规划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4结语
面对新时期我国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规划管理也需要且有必要的与时俱进和因地制宜,不断的通过创新和转变来实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永续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邱永乐.浅析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管理[J] .山西建筑,2008(09).
[2]何青.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四川建材,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