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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目的是主体在特定的法律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其对特定的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的功能的需求,从可供选择的法律价值名目体系中,为特定的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所选择并设定的价值目标。部门法法律目的是其所统辖的法律规范的法律目的之抽象概括,它决定该部门全部法律规范之法律目的的内容、形式和结构。论文以我国的环境资源实然法为主要研究对象,以美、加、德、丹、日、韩六国的环境资源实然法为参照比较样本。论文的基本研究思路为:命题的提出、阐释、求证、验证和实践模式设计,即分别在"法律目的概述"部分提出命题、辨析"法律目的"的概念并阐释部门法法律目的体系结构;在"环境资源法的法律目的产生的伦理思想基础"和"环境资源法的法律目的之实然比较和应然阐释"两部分求证:在对中外环境资源保护思想的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以现行的环境资源实然法为分析对象,抽象出我国现行主要的环境资源法之法律目的条款中的目的要素,并将之与美、加、德、丹、日、韩六国环境资源实然法的法目的之构成要素进行比较,并阐释我国以实然法为基础的带有展望性的应然的环境资源法之法律目的之含义;在"环境资源法的法律目的之独立性探讨"部分验证:以公法、私法、社会法三大法域划分理论为基础,分别选取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为比较对象,通过比较以论证环境资源法之法律目的的独立性;以"环境资源法目的从应然到实然之转变和实现"部分代为论文的结语,在该部分设计将应然的环境资源法目的转化为我国环境资源实然法之法律目的的方案,继承我国现行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单行法的"总一分"的部门法结构,并以日本国环境资源法部门的立法为例,提出建立"总—分"式的环境资源法法律目的体系,并且相应地调整和确立一些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建立一些新的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的方案。论文所求证的核心命题为:将以"代内公平、代际公平、权利公平"三要素为限制条件的"发展"、"生态正义"和"生态安全"作为环境资源法部门之法律目的主要内容,这一环境资源法部门之法律目的具体内容与传统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和经济法部门存在显著差异,环境资源法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