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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13号公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可接受风险标准》)已经2014年4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可接受风险标准》用于确定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其中,包括我国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值表和我国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图,附录给出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推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