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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智慧的结晶,但是由于它本身的脆弱性以及现代文明的强烈冲击之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因此我们应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更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需要从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法律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唐海清.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10.]。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
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广阔、种类繁多,但是作为文化遗产的特殊类型,却表现出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尽管各种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不同的特征上可能会有所侧重。
(一)活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首先体现在创造主体的能动性上,其次体现为表现形式的活态性。此外,活态性还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变化。
(二)群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归属于特定地区或部族的群体而不是个人。这首先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遺产创作主体通常是部落或者民族群体而非个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不仅体现在群体构成空间上,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还具有时间性,亦即它们的产生、发展和传承具有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它需要建立在世代相传的集体努力上,比如我国的中医药知识,是通过各世代的人通过长期的实践和学习积累起来的。
(三)传统性
传统性是与满足现代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现代科技知识相对而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像现代科技知识一样具有普适性,它是特定的民族或区域根据自身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创造和发展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与特定群体的生活习惯密切相关而不具有商业目的。
(四)无形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主要体现在它需要经常被重现并且主要以口头形式传承,或者它主要存在于人们的脑海里,并且以人体或人的活动为呈现载体,又或者这些知识或技能通常被一个群体所共有和分享,通常以集体活动形式呈现。换言之,它是一种抽象的文化概念,无形可感,存在于人的观念之中并且通过人的活动而非具体事物来传承。
(五)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很多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没有统一的表现形式,也没有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之上,其表达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通过语言表达,也可以通过人的动作或行为来表达。
(六)民族性
民族性是指某一具体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为某一民族所独有,体现着特定民族的独特思维方式、世界观、价值观、审美观、民族情感等因素,深深地打上了产生该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的烙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体系包括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经济价值、维护国家主权价值、政治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等价值[ 李墨丝.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一系列价值彰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历史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体系中的核心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自产生后经过世代传承而保存、流传下来。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代和传统流动的见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历史的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民族的文化基因、精神特质,保留了浓郁的民族特色,是民族精神代代相传的纽带。如有着多年历史的儒家思想是我国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传统文化和精神特质。
(二)文化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蕴含了民族的文化理念、思想精髓、价值观念、气质情感等因素,是民族文化的本质和核心。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一直就是活态的,它们在与自然、现实、历史的互动中以及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结合中不断发生变异和创新。文化的创新不是无源之水,而是从适应当代文化生态环境的需求出发对于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和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的深度常常决定着当代文化创新的高度。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创新的源泉和动力。
(三)经济价值
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进行经济开发和利用。如口头传说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作为音乐、戏曲、电影、电视、旅游等产业发展的资源。在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也有发展的趋势。在很多国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为重点的文化旅游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比如瑞士、芬兰、英国等国在重视保护本国的少数民族文化的同时,发展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业并创造了巨额经济收入。
(四)维护国家主权价值
关于国家主权的范围,国际上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规定。一般认为,国家主权包括政治主权、领土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一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了一国的文化主权,而文化主权是国家整体主权的一部分,因而非物质遗产具有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价值。
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还不够完善
我国非遗保护立法是地方先于中央,由于立法欠缺前瞻性,新出台的法律和法规在面对各地复杂多样的保护状况时,不能较好地解决现实问题。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其他部门法尚未实现有效衔接。该法并未明确规定非遗传承人及团体的权利,也未就侵权行为做出具体规定,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仅局限于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相关法律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不少项目都是依靠口传身授的方式传承,非物质性特征导致其在适用有关法律保护时缺乏明确的载体。由于其还具有保护时间上的无限期性和保护客体的不确定性等特征,也与法律的保护期限和法律关系客体内容的明确要求存在矛盾。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内立法完善建议
(一)加强相关非遗保护的立法工作,制定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健全保护制度。比如国家和省、市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保护非遗的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对原则性的规定加以量化、细化,使得法律保护更具操作性。
(二)完善立法技术,增强法律的实用性。比如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制度,明确规定传承人与传承单位权利义务,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单位的保障与支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障性政策和措施;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责任
(三)立法上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比如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立法保护,从而形成公法、私法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
六、结语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在立法上必须首先考虑文化遗产的价值,把法律的规范性结合到保护上的专业性里面,同时也不能忽视保护程序。所以,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新型立法必须注重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将刚性的法治与柔性的文化传承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康书恒.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6.
[2]王琼梅.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2016.
[3]蒋万来. 从现代性和文化多样性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 知识产权,2015,02:3-11.
[4]田雨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实证分析[D].华中师范大学,2015.
作者简介:孙瑞雪(1989—);性别:女,籍贯:河南省濮阳市,学历:硕士,就读于天津工业大学;研究方向:法律硕士,不区分研究方向。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法律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唐海清.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10.]。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
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广阔、种类繁多,但是作为文化遗产的特殊类型,却表现出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尽管各种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不同的特征上可能会有所侧重。
(一)活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首先体现在创造主体的能动性上,其次体现为表现形式的活态性。此外,活态性还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变化。
(二)群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归属于特定地区或部族的群体而不是个人。这首先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遺产创作主体通常是部落或者民族群体而非个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不仅体现在群体构成空间上,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还具有时间性,亦即它们的产生、发展和传承具有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它需要建立在世代相传的集体努力上,比如我国的中医药知识,是通过各世代的人通过长期的实践和学习积累起来的。
(三)传统性
传统性是与满足现代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现代科技知识相对而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像现代科技知识一样具有普适性,它是特定的民族或区域根据自身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创造和发展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与特定群体的生活习惯密切相关而不具有商业目的。
(四)无形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主要体现在它需要经常被重现并且主要以口头形式传承,或者它主要存在于人们的脑海里,并且以人体或人的活动为呈现载体,又或者这些知识或技能通常被一个群体所共有和分享,通常以集体活动形式呈现。换言之,它是一种抽象的文化概念,无形可感,存在于人的观念之中并且通过人的活动而非具体事物来传承。
(五)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很多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没有统一的表现形式,也没有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之上,其表达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通过语言表达,也可以通过人的动作或行为来表达。
(六)民族性
民族性是指某一具体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为某一民族所独有,体现着特定民族的独特思维方式、世界观、价值观、审美观、民族情感等因素,深深地打上了产生该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的烙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体系包括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经济价值、维护国家主权价值、政治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等价值[ 李墨丝.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一系列价值彰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历史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体系中的核心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自产生后经过世代传承而保存、流传下来。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代和传统流动的见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历史的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民族的文化基因、精神特质,保留了浓郁的民族特色,是民族精神代代相传的纽带。如有着多年历史的儒家思想是我国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传统文化和精神特质。
(二)文化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蕴含了民族的文化理念、思想精髓、价值观念、气质情感等因素,是民族文化的本质和核心。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一直就是活态的,它们在与自然、现实、历史的互动中以及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结合中不断发生变异和创新。文化的创新不是无源之水,而是从适应当代文化生态环境的需求出发对于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和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的深度常常决定着当代文化创新的高度。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创新的源泉和动力。
(三)经济价值
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进行经济开发和利用。如口头传说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作为音乐、戏曲、电影、电视、旅游等产业发展的资源。在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也有发展的趋势。在很多国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为重点的文化旅游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比如瑞士、芬兰、英国等国在重视保护本国的少数民族文化的同时,发展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业并创造了巨额经济收入。
(四)维护国家主权价值
关于国家主权的范围,国际上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规定。一般认为,国家主权包括政治主权、领土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一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了一国的文化主权,而文化主权是国家整体主权的一部分,因而非物质遗产具有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价值。
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还不够完善
我国非遗保护立法是地方先于中央,由于立法欠缺前瞻性,新出台的法律和法规在面对各地复杂多样的保护状况时,不能较好地解决现实问题。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其他部门法尚未实现有效衔接。该法并未明确规定非遗传承人及团体的权利,也未就侵权行为做出具体规定,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仅局限于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相关法律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不少项目都是依靠口传身授的方式传承,非物质性特征导致其在适用有关法律保护时缺乏明确的载体。由于其还具有保护时间上的无限期性和保护客体的不确定性等特征,也与法律的保护期限和法律关系客体内容的明确要求存在矛盾。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内立法完善建议
(一)加强相关非遗保护的立法工作,制定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健全保护制度。比如国家和省、市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保护非遗的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对原则性的规定加以量化、细化,使得法律保护更具操作性。
(二)完善立法技术,增强法律的实用性。比如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制度,明确规定传承人与传承单位权利义务,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单位的保障与支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障性政策和措施;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责任
(三)立法上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比如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立法保护,从而形成公法、私法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
六、结语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在立法上必须首先考虑文化遗产的价值,把法律的规范性结合到保护上的专业性里面,同时也不能忽视保护程序。所以,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新型立法必须注重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将刚性的法治与柔性的文化传承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康书恒.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6.
[2]王琼梅.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2016.
[3]蒋万来. 从现代性和文化多样性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 知识产权,2015,02:3-11.
[4]田雨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实证分析[D].华中师范大学,2015.
作者简介:孙瑞雪(1989—);性别:女,籍贯:河南省濮阳市,学历:硕士,就读于天津工业大学;研究方向:法律硕士,不区分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