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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
家庭暴力直接影响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家庭破裂,更有甚者,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故意伤害或杀人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导致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不乏受害者自身的原因,但更多的是社会原因。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
1.传统文化的根源。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独特的文化体系,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五常”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大肆宣传,还成为了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观念,而且这些观念在政治生活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存在这样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传统观念和意识,所以才会有很多的受暴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后一直忍受,不去也没想到要去寻找别的方式自救,结果可想而知。
2.社会经济根源。妇女的经济收入不高,经济地位较低,这是诱发家庭暴力的危险因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夫妻之间存在着实际的收入差别,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作祟,很容易强化自己在家庭中的控制角色。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村贫困妇女大部分没有独立的经济根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妻子在经济上必须依靠丈夫生活,这种依附关系致使丈夫施暴时更加有恃无恐,而妻子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能一忍再忍。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经济收入方面的巨大差异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实质原因。
3.社会救助的缺失。社会救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主要包括其家人、亲戚、朋友、同事。它与受害着贴近,对其生活有较大的影响。第二部分主要包括警察、法院、医疗、社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但是这些机构之间缺乏合作的主动性,司法保护无力。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达不到重伤程度,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公诉,如果受害人不告发,司法机关也认为是家庭私事。受害人多数得不到有效地司法保护,反而招致施暴者更加残酷地进行虐待。
二、受害者自身的原因
1.妇女自身的素质低下。中国妇女存在文化弱项,女性在文化上仍然处于不适应科技、信息时代需要的落后局面;其次是就业弱项,由于缺乏生产、管理实践的锻炼,不少妇女在处理社会事务方面往往表现得很脆弱,很容易放弃自我,在处理问题时缺少应有的主见。第三个方面就是心理素质弱项,不少妇女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家庭暴力面前,既自卑又自弱,逆来顺受,有理胆不壮。
2.妇女维权意识低下。很多受到虐待的妇女不敢甚至也不懂得向妇联和当地的公安机关、村委会求助,在这样的一些情形下就使得更多的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也不愿声张,因此致使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直到这些暴力行为导致恶性事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只有13.4%的妇女,经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们才会向法院或社会求救,而绝大多数调查者平均要经历24.3次暴力侵害后,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助。正是因为妇女维权意识较低,所以才会导致有如此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例。
三、建议
惩治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笔者在上文中分析了我国家庭暴力这种社会现象以及其现状危害,并着重对其进行深刻的法律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建议和意见。笔者认为,一从法学角度,家庭暴力的立法应该制定一些具体的操作性比较强的法律法规,哪怕是司法解释,例如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等。二从社会角度说,应该从实际出发,从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出发,制定一些对预防,减缓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三从别的社会角度来说,也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例如,社会组织团体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等。只有从各个方面都进行相应的改进,和负起相应的责任,那么笔者相信经过上面对家庭暴力综合的论述,我们会发现社会、司法者、受害者自身的原因一个都不能少。但这之间最重要的就是社会的责任。只有社会各界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才会从根本上制止家庭暴力。在这一领域,只要社会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综合体系,那么所有问题便会迎刃而解,相信到时候我们的家庭、我们的社会甚至我们的世界便会变得更加美好。
参 考 文 献
[1]宋云霞,孙群.《家庭暴力:深重危难与解决困境》
[2]林玉琼.浅谈家庭暴力[J].法制与经济.2006(5)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
家庭暴力直接影响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家庭破裂,更有甚者,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故意伤害或杀人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导致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不乏受害者自身的原因,但更多的是社会原因。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
1.传统文化的根源。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独特的文化体系,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五常”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大肆宣传,还成为了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观念,而且这些观念在政治生活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存在这样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传统观念和意识,所以才会有很多的受暴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后一直忍受,不去也没想到要去寻找别的方式自救,结果可想而知。
2.社会经济根源。妇女的经济收入不高,经济地位较低,这是诱发家庭暴力的危险因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夫妻之间存在着实际的收入差别,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作祟,很容易强化自己在家庭中的控制角色。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村贫困妇女大部分没有独立的经济根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妻子在经济上必须依靠丈夫生活,这种依附关系致使丈夫施暴时更加有恃无恐,而妻子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能一忍再忍。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经济收入方面的巨大差异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实质原因。
3.社会救助的缺失。社会救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主要包括其家人、亲戚、朋友、同事。它与受害着贴近,对其生活有较大的影响。第二部分主要包括警察、法院、医疗、社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但是这些机构之间缺乏合作的主动性,司法保护无力。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达不到重伤程度,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公诉,如果受害人不告发,司法机关也认为是家庭私事。受害人多数得不到有效地司法保护,反而招致施暴者更加残酷地进行虐待。
二、受害者自身的原因
1.妇女自身的素质低下。中国妇女存在文化弱项,女性在文化上仍然处于不适应科技、信息时代需要的落后局面;其次是就业弱项,由于缺乏生产、管理实践的锻炼,不少妇女在处理社会事务方面往往表现得很脆弱,很容易放弃自我,在处理问题时缺少应有的主见。第三个方面就是心理素质弱项,不少妇女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家庭暴力面前,既自卑又自弱,逆来顺受,有理胆不壮。
2.妇女维权意识低下。很多受到虐待的妇女不敢甚至也不懂得向妇联和当地的公安机关、村委会求助,在这样的一些情形下就使得更多的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也不愿声张,因此致使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直到这些暴力行为导致恶性事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只有13.4%的妇女,经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们才会向法院或社会求救,而绝大多数调查者平均要经历24.3次暴力侵害后,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助。正是因为妇女维权意识较低,所以才会导致有如此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例。
三、建议
惩治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笔者在上文中分析了我国家庭暴力这种社会现象以及其现状危害,并着重对其进行深刻的法律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建议和意见。笔者认为,一从法学角度,家庭暴力的立法应该制定一些具体的操作性比较强的法律法规,哪怕是司法解释,例如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等。二从社会角度说,应该从实际出发,从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出发,制定一些对预防,减缓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三从别的社会角度来说,也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例如,社会组织团体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等。只有从各个方面都进行相应的改进,和负起相应的责任,那么笔者相信经过上面对家庭暴力综合的论述,我们会发现社会、司法者、受害者自身的原因一个都不能少。但这之间最重要的就是社会的责任。只有社会各界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才会从根本上制止家庭暴力。在这一领域,只要社会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综合体系,那么所有问题便会迎刃而解,相信到时候我们的家庭、我们的社会甚至我们的世界便会变得更加美好。
参 考 文 献
[1]宋云霞,孙群.《家庭暴力:深重危难与解决困境》
[2]林玉琼.浅谈家庭暴力[J].法制与经济.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