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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8日,农业部部长孙政才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指出,近几年是我国农民收入增长最快的几年,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5%,为1985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为3.33∶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也是改革开放30年来差距最大的一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原因很多,但根本的原因还是农民财产少、基数低以及受现有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导致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低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逐步改变这种状况需经多方长期的努力,但如何做到认真梳理当前农村可资农民财产的增长点,必须要通过结合《物权法》的贯彻实施,从而达到有效增加农民财产、遏制城乡收入差距继续扩大的势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记者专访了国家行政学院丁德章教授。
记者:保障农民运用土地的各项权能,在哪几方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呢?
丁德章:《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加以明确,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等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在法律上拥有了土地经营权,可以通过发挥经营权属的各种权能,有效增加自己的财产。
一是通过生产性经营增加收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利益,因地制宜地决定经营项目,包括从事种植、养殖、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并获得收入。二是通过耕地依法流转获得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获得相应利益。经过依法批准、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收益会更高。三是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的全部或绝大部分。当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笔者认为应获得补偿款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而不是过去的无偿或低偿。四是作为股份投资,获得分红收益。目前,我国农村中的新型合作经营组织发展较快,其中以土地入股、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业公司也在快速发展。农民以耕地入股作为股东,依法获得相应的收益。总之,通过贯彻落实好《物权法》,有效实现“以地生财”,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
当然,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仍属集体所有,承包经营的农户能否如愿以偿的获得上述收益而不被以集体所有“名义”截留或剥夺、在土地承包期期满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的政策也似觉存有不确定因素,以及在土地承包期即将届满否会出现毁林、劫夺地力等消极后果等,仍是土地承包经营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记者:通过落实林权,如何具体地有效增加农民财富呢?
丁德章:《物权法》明确了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草地等,实行承包经营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一直普遍严重存在,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发展和林农的收入。2008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决定把25亿亩集体林地承包到户,实现山有其主。国家的法律法规,必将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耕山致富的积极性。因此,深入贯彻实施上述法律法规,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对增加农民的收入和财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主要通过以下几点:
一是可以有效增加农民的个人财产。林地是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业的重要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我国有25.48亿亩集体林业用地,主要分布在占国土面积69%、占全国人口56%的山区。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过去沉睡的山林变成农民家庭的重要生产资料,确保了森林资产变成农民的家庭财产。二是增加农民收入。把亿万农民的巨大潜能和25亿多亩林地的巨大潜力有机结合起来,农民通过对林业经营的创业平台,不仅林业本身可以给他们带来收入,还可以通过发展林下经济如间作杂粮和药材、山珍、食用菌类植物等经济作物生产,以及拓展农民就业新空间等,为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开辟了新天地。三是有利于农民长期投资,增加财产。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户,不但可以有效化解过去因产权不清造成的农村长期存在的诸多矛盾,通过“农村和谐”实现“和气生财”的可喜局面,获得社会效益,而且通过林权改革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能够有效地调动农民较长期投资林业的积极性。另外,林权改革还将配套的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公益林补偿制度、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林地林木流转制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也会为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了转移支付的政策途径。
记者:怎样才能处理和经营好“四荒”地,来保障农民的实际增收呢?
丁德章:《物权法》第五十八条有关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目前,我国农村中的土地(耕地)已经实行了第二轮承包经营,林权改革正在进行之中。但许多地方农村尚存有的荒滩、荒地、荒水等“四荒”地还有待承包经营,利用起来,为集体和农户增加收入。这些属于村民小组、村委会亦或是乡镇集体所有的资源,应由相应集体或者其代表行使所有权,通过规定的程序实施承包经营,承包人通过合法经营获得利益。国家依照《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应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劳动成果或收益及其他合法权益。
记者:新法在允许农村住宅流通上,是怎样来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
丁德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随着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住房条件明显改善,许多城市居民甚至拥有多套住房。通过房屋买卖和出租,盘活住房资产,已成为城市居民个人财产增长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情况在农村却受到不合理的限制。特别是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明令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或城市居民不准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如此作为其基本附属物的农村住宅或房屋事实上处于限售之列。《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宅基地使用权有明确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作为国家的法律,对农村居民也应一视同仁,允许农村宅基地上附属物即农村的房屋或住宅,进入流通。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农村人口因正常迁徙、外出务工而定居它地、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减少较多,甚至出现了媒体上称作的“空心村”,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可以用于出售的住宅或房屋。只要他们的宅基地及其附属物是合法合理拥有的,就应该允许农村居民出售其住宅或房屋。同时,还应不是限制而是鼓励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房产。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房产,既可以抬升农村房产价格,更有效地增加农民的财产,也可以提高农村消费水平,乃至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乡一体化作贡献。
记者:通过哪些途径,来保障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呢?
丁德章:《物权法》应为引领农民致富的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在市场经济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改变农民只卖粮食和初级产品,让农民进入农产品流通、加工领域,实现增收,真正得到农产品流通或加工环节增值利益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广大农民在自愿基础上成立和发展起来的、全国目前约有的10多万个内容和形式多样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增加农民收入和致富,发挥了积极的组织作用。但在过去,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出生、没户口”,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存在经营活动受到诸多限制的尴尬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2007年7月1日施行,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依法登记,获得正式“户口”和法人资格,确立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给农民带来实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民对于自己村内事务进行管理性质的组织,也不同于过去人民公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具有信息整合、分工互助、智慧和利益共享等多方面的优势。首先是通过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协作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加农民受益,这些方面的事例已经很多。二是通过龙头企业、大企业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农业经营发展示范者、领头人,有利于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培育优势产业,提升产业化水平。《物权法》应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形成合力,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加快法律实施,并尽快制定涉及扶持政策、财政支持、财务会计、内部资金管理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加大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及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鼓励措施,同时要着力避免重蹈过去大集体时代绝大多数集体组织成为“空壳”的覆辙。
记者:在新形式下,怎样切实保护村民的日常经营成果呢?
丁德章:我国农村经济经过30年的改革,随着农业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农村经济经营形式多样化,一些农户已先行致富。如涌现出为数众多的如种植养殖大户、家庭旅游服务、农民庭院经济、农民家庭副业、小作坊等,成为农村村民致富或正在致富的主要载体形式。但目前在一些地方由于社会治安状况尚未根本好转或因贫富差距引起的“仇富”心理作崇,由此引发的偷盗、哄抢村民经营成果的事件时有发生。贯彻落实《物权法》,就应该真正有效地保护好农村村民的合法经营的劳动成果,切实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有了良好的安全环境,是持续有效地调动广大农村居民致富积极性、增加农民财产必备条件。
总之,当前在农村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保护好农民各方面权益和劳动成果,卓实有效的增加农民财产和收入,对于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加速城乡一体化步伐,建设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记者:保障农民运用土地的各项权能,在哪几方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呢?
丁德章:《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加以明确,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等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在法律上拥有了土地经营权,可以通过发挥经营权属的各种权能,有效增加自己的财产。
一是通过生产性经营增加收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利益,因地制宜地决定经营项目,包括从事种植、养殖、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并获得收入。二是通过耕地依法流转获得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获得相应利益。经过依法批准、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收益会更高。三是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的全部或绝大部分。当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笔者认为应获得补偿款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而不是过去的无偿或低偿。四是作为股份投资,获得分红收益。目前,我国农村中的新型合作经营组织发展较快,其中以土地入股、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业公司也在快速发展。农民以耕地入股作为股东,依法获得相应的收益。总之,通过贯彻落实好《物权法》,有效实现“以地生财”,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
当然,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仍属集体所有,承包经营的农户能否如愿以偿的获得上述收益而不被以集体所有“名义”截留或剥夺、在土地承包期期满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的政策也似觉存有不确定因素,以及在土地承包期即将届满否会出现毁林、劫夺地力等消极后果等,仍是土地承包经营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记者:通过落实林权,如何具体地有效增加农民财富呢?
丁德章:《物权法》明确了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草地等,实行承包经营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一直普遍严重存在,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发展和林农的收入。2008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决定把25亿亩集体林地承包到户,实现山有其主。国家的法律法规,必将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耕山致富的积极性。因此,深入贯彻实施上述法律法规,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对增加农民的收入和财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主要通过以下几点:
一是可以有效增加农民的个人财产。林地是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业的重要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我国有25.48亿亩集体林业用地,主要分布在占国土面积69%、占全国人口56%的山区。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过去沉睡的山林变成农民家庭的重要生产资料,确保了森林资产变成农民的家庭财产。二是增加农民收入。把亿万农民的巨大潜能和25亿多亩林地的巨大潜力有机结合起来,农民通过对林业经营的创业平台,不仅林业本身可以给他们带来收入,还可以通过发展林下经济如间作杂粮和药材、山珍、食用菌类植物等经济作物生产,以及拓展农民就业新空间等,为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开辟了新天地。三是有利于农民长期投资,增加财产。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户,不但可以有效化解过去因产权不清造成的农村长期存在的诸多矛盾,通过“农村和谐”实现“和气生财”的可喜局面,获得社会效益,而且通过林权改革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能够有效地调动农民较长期投资林业的积极性。另外,林权改革还将配套的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公益林补偿制度、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林地林木流转制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也会为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了转移支付的政策途径。
记者:怎样才能处理和经营好“四荒”地,来保障农民的实际增收呢?
丁德章:《物权法》第五十八条有关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目前,我国农村中的土地(耕地)已经实行了第二轮承包经营,林权改革正在进行之中。但许多地方农村尚存有的荒滩、荒地、荒水等“四荒”地还有待承包经营,利用起来,为集体和农户增加收入。这些属于村民小组、村委会亦或是乡镇集体所有的资源,应由相应集体或者其代表行使所有权,通过规定的程序实施承包经营,承包人通过合法经营获得利益。国家依照《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应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劳动成果或收益及其他合法权益。
记者:新法在允许农村住宅流通上,是怎样来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
丁德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随着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住房条件明显改善,许多城市居民甚至拥有多套住房。通过房屋买卖和出租,盘活住房资产,已成为城市居民个人财产增长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情况在农村却受到不合理的限制。特别是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明令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或城市居民不准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如此作为其基本附属物的农村住宅或房屋事实上处于限售之列。《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宅基地使用权有明确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作为国家的法律,对农村居民也应一视同仁,允许农村宅基地上附属物即农村的房屋或住宅,进入流通。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农村人口因正常迁徙、外出务工而定居它地、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减少较多,甚至出现了媒体上称作的“空心村”,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可以用于出售的住宅或房屋。只要他们的宅基地及其附属物是合法合理拥有的,就应该允许农村居民出售其住宅或房屋。同时,还应不是限制而是鼓励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房产。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房产,既可以抬升农村房产价格,更有效地增加农民的财产,也可以提高农村消费水平,乃至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乡一体化作贡献。
记者:通过哪些途径,来保障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呢?
丁德章:《物权法》应为引领农民致富的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在市场经济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改变农民只卖粮食和初级产品,让农民进入农产品流通、加工领域,实现增收,真正得到农产品流通或加工环节增值利益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广大农民在自愿基础上成立和发展起来的、全国目前约有的10多万个内容和形式多样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增加农民收入和致富,发挥了积极的组织作用。但在过去,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出生、没户口”,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存在经营活动受到诸多限制的尴尬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2007年7月1日施行,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依法登记,获得正式“户口”和法人资格,确立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给农民带来实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民对于自己村内事务进行管理性质的组织,也不同于过去人民公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具有信息整合、分工互助、智慧和利益共享等多方面的优势。首先是通过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协作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加农民受益,这些方面的事例已经很多。二是通过龙头企业、大企业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农业经营发展示范者、领头人,有利于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培育优势产业,提升产业化水平。《物权法》应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形成合力,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加快法律实施,并尽快制定涉及扶持政策、财政支持、财务会计、内部资金管理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加大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及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鼓励措施,同时要着力避免重蹈过去大集体时代绝大多数集体组织成为“空壳”的覆辙。
记者:在新形式下,怎样切实保护村民的日常经营成果呢?
丁德章:我国农村经济经过30年的改革,随着农业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农村经济经营形式多样化,一些农户已先行致富。如涌现出为数众多的如种植养殖大户、家庭旅游服务、农民庭院经济、农民家庭副业、小作坊等,成为农村村民致富或正在致富的主要载体形式。但目前在一些地方由于社会治安状况尚未根本好转或因贫富差距引起的“仇富”心理作崇,由此引发的偷盗、哄抢村民经营成果的事件时有发生。贯彻落实《物权法》,就应该真正有效地保护好农村村民的合法经营的劳动成果,切实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有了良好的安全环境,是持续有效地调动广大农村居民致富积极性、增加农民财产必备条件。
总之,当前在农村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保护好农民各方面权益和劳动成果,卓实有效的增加农民财产和收入,对于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加速城乡一体化步伐,建设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