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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存的高等教育申诉制度、高等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和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制度难以适应日趋发展的教育需求,面对充满特殊性的高等教育纠纷,建立高等教育仲裁制度势在必行。构建高等教育仲裁制度应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一裁终局原则、司法审核原则,并建立校级、市级、省级三级教育仲裁委员会,以确保仲裁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