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40年代晋冀鲁豫边区调解制度实践--以太行区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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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40年代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调解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形式对以往自发性的调解机制做出了制度性规定,建立起民间调解和官方调解相结合的调解制度,从而使调解成为边区化解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从边区司法档案来看,绝大部分纠纷的解决都必须先经过调解环节,只有调解失败后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在纠纷调解实践中,调解人往往运用法律法规、地方习惯、情理等多种规则进行纠纷调解。由于调解机制自身缺乏强制性,使得调解需要外在的强制手段作为其支撑,因此,在纠纷解决实践中调解与诉讼相互之间形成了合理的分工、配合和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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