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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新的方法论的探索是对纯粹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极端化的反动,但中国长期处于缺乏形式和逻辑分析,与政治伦理价值相混淆的另一极端,这对处于转型中的社会的法律变革与法学研究是极为不利的,由此我们不仅需要概念法或形式法上下功夫,使之真正成为一个有着自身概念体系、内在逻辑结构的学科;而同时亦应注重实质主义法治的实现,引介其他学科的优秀成果.这对于行政法学的方法论便提出了较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