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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一个崭新的视角对我国行业协会进行研究,构建完善的行业协会内外部治理结构,探索提升协会组织运作能力、规范其功能发挥的对策和思路。
关键词:行业协会 治理结构 权力制衡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小政府、大社会”成为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行业协会将承担更多政府部门转移出来的经济管理职能。然而,我国行业协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性质和职能的异化、组织结构薄弱、工作能力低下、外部监督机制缺位等问题,制约着行业协会功能的发挥。从国外比较成熟的行业协会发展的实践经验看,我国行业协会引入治理理论,进行治理结构的改革是必然趋势。
二、行业协会治理结构的基础
与公司治理相似,行业协会由于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三权分离,同样存在产权、代理和利益相关者问题。只有构建合理的治理结构,形成一种权力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确保行业协会的使命和宗旨不会发生偏移。
1.产权问题
在行业协会运作过程中,委托人——会员企业缴纳会费,将部分财产投入组织后,失去了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以及管理经营的权利。受托人——行业协会(理事会、秘书长及相应机构)取得信托财产后,可占有、处分及经营管理这些财产,但经营管理过程中或财产处分后所取得的利益应交付受益人,受托人享有的只是控制权。受益人范围广泛,既包括缴纳会费的会员企业,也包括政府、没有加入行业协会的其他企业、消费者等等。因此,行业协会存在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三权分离”的产权结构特征。它不同于现代公司制企业中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结构,也区别于王名等人所提到的“公益产权”,“契约性”更明显。
2.代理问题
行业协会内部存在着“决策的真正获益者”和“应当受益者”之间的偏差。企业在正式申请加入行业协会时,就表明自愿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给行业协会统一掌握、占有、使用和处分,扮演着委托人的角色。而行业协会专职的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的运作中扮演代理人的角色,负责经营管理会员企业托付的资产(会费)和部分权利(服从行约规定)。由于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结果的不确定性,行业协会内部也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代理问题,表现为人浮于事,效率低下,行业秩序混乱,企业利益诉求无法满足等等。过去,国家为降低代理成本,直接将行业管理组织视为政府机构,等同于行政机关,致使行业协会在管理经营过程中不仅出现了官僚化倾向,也使公众对行业协会的“产品”和管理效率产生了怀疑。
3.利益相关者问题
行业协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会员企业、理事会、组织员工、其他行业协会、政府、消费者等相同或类似的主体。它对其宗旨和使命的追求就决定了它对这些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在构建行业协会治理结构的时候,既要关注协会内部利益平衡和制约机制的建立,也要考虑作为利益相关者的社会公众和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的角色和功能。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行业协会治理结构是指在行业协会所有权、控制权、受益权分离的条件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政府、社会公众以及其他利益相关群体与行业协会的相互作用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三、行业协会治理结构的具体构建
1.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结构
内部治理结构是指在行业协会内部构造一个合理的权力结构,为实行事前监督而设计的内在制度安排,主要研究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长的权力和责任及其相互制衡关系。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结构一般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1)会员大会。它是由自愿加入行业协会的全体成员组成,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的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是协会民主管理的基础。作为一个民间性的自治组织,行业协会更应强化民主管理的方式,否则,就不能获得会员的认同和支持,也就不能发挥应有的管理和协调职能。但是,我国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会员的权利、协会的民主管理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不能充分保障会员的权利。例如,有关会员投票表决权的分配、会员权利的申诉途径等都没有涉及到。
第三方评估机构所进行的评估往往比政府对行业协会日常性管理的内容更丰富,更客观,可以弥补政府监督机制的不足,优化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引导和管理。通过评估还可以将行业协会所从事的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展示出来,增强行业协会的综合竞争力,促进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组织工作的透明度。
社会公众监督是实现行业协会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机制。行业协会的资金管理、项目运作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都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政府、会员企业、服务对象及公众等的评估和监督。公众也需要学会对行业协会的信用要求,主动、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形成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
行业协会的宗旨和“生命力”毫无疑问是为企业会员服务。行业协会只有不断为会员做好服务,真正代表行业利益,才有可能与潜在的类似的行业协会或其他地区本行业的行业协会进行竞争,从而获得行业会员代表的合法性,获得生存和发展。
四、结语
从总体来看,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它们的自主性、独立性程度不高,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只有建构起行业协会完善的内外部治理结构,重构行业协会良好的秩序,使其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达到善治的标准,行业协会才可以在制度的框架内健康地运行和发展。
关键词:行业协会 治理结构 权力制衡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小政府、大社会”成为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行业协会将承担更多政府部门转移出来的经济管理职能。然而,我国行业协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性质和职能的异化、组织结构薄弱、工作能力低下、外部监督机制缺位等问题,制约着行业协会功能的发挥。从国外比较成熟的行业协会发展的实践经验看,我国行业协会引入治理理论,进行治理结构的改革是必然趋势。
二、行业协会治理结构的基础
与公司治理相似,行业协会由于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三权分离,同样存在产权、代理和利益相关者问题。只有构建合理的治理结构,形成一种权力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确保行业协会的使命和宗旨不会发生偏移。
1.产权问题
在行业协会运作过程中,委托人——会员企业缴纳会费,将部分财产投入组织后,失去了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以及管理经营的权利。受托人——行业协会(理事会、秘书长及相应机构)取得信托财产后,可占有、处分及经营管理这些财产,但经营管理过程中或财产处分后所取得的利益应交付受益人,受托人享有的只是控制权。受益人范围广泛,既包括缴纳会费的会员企业,也包括政府、没有加入行业协会的其他企业、消费者等等。因此,行业协会存在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三权分离”的产权结构特征。它不同于现代公司制企业中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结构,也区别于王名等人所提到的“公益产权”,“契约性”更明显。
2.代理问题
行业协会内部存在着“决策的真正获益者”和“应当受益者”之间的偏差。企业在正式申请加入行业协会时,就表明自愿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给行业协会统一掌握、占有、使用和处分,扮演着委托人的角色。而行业协会专职的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的运作中扮演代理人的角色,负责经营管理会员企业托付的资产(会费)和部分权利(服从行约规定)。由于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结果的不确定性,行业协会内部也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代理问题,表现为人浮于事,效率低下,行业秩序混乱,企业利益诉求无法满足等等。过去,国家为降低代理成本,直接将行业管理组织视为政府机构,等同于行政机关,致使行业协会在管理经营过程中不仅出现了官僚化倾向,也使公众对行业协会的“产品”和管理效率产生了怀疑。
3.利益相关者问题
行业协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会员企业、理事会、组织员工、其他行业协会、政府、消费者等相同或类似的主体。它对其宗旨和使命的追求就决定了它对这些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在构建行业协会治理结构的时候,既要关注协会内部利益平衡和制约机制的建立,也要考虑作为利益相关者的社会公众和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的角色和功能。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行业协会治理结构是指在行业协会所有权、控制权、受益权分离的条件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政府、社会公众以及其他利益相关群体与行业协会的相互作用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三、行业协会治理结构的具体构建
1.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结构
内部治理结构是指在行业协会内部构造一个合理的权力结构,为实行事前监督而设计的内在制度安排,主要研究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长的权力和责任及其相互制衡关系。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结构一般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1)会员大会。它是由自愿加入行业协会的全体成员组成,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的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是协会民主管理的基础。作为一个民间性的自治组织,行业协会更应强化民主管理的方式,否则,就不能获得会员的认同和支持,也就不能发挥应有的管理和协调职能。但是,我国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会员的权利、协会的民主管理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不能充分保障会员的权利。例如,有关会员投票表决权的分配、会员权利的申诉途径等都没有涉及到。
第三方评估机构所进行的评估往往比政府对行业协会日常性管理的内容更丰富,更客观,可以弥补政府监督机制的不足,优化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引导和管理。通过评估还可以将行业协会所从事的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展示出来,增强行业协会的综合竞争力,促进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组织工作的透明度。
社会公众监督是实现行业协会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机制。行业协会的资金管理、项目运作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都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政府、会员企业、服务对象及公众等的评估和监督。公众也需要学会对行业协会的信用要求,主动、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形成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
行业协会的宗旨和“生命力”毫无疑问是为企业会员服务。行业协会只有不断为会员做好服务,真正代表行业利益,才有可能与潜在的类似的行业协会或其他地区本行业的行业协会进行竞争,从而获得行业会员代表的合法性,获得生存和发展。
四、结语
从总体来看,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它们的自主性、独立性程度不高,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只有建构起行业协会完善的内外部治理结构,重构行业协会良好的秩序,使其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达到善治的标准,行业协会才可以在制度的框架内健康地运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