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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第89条第2款将追诉时效中断的事由规定为“又犯罪”,对于此项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但关注较少,虽提出了不同的建议,但并未触及问题的根本。通过“又犯罪”这一时效中断事由的剖析和检讨发现,“又犯罪”作为追诉时效中断事由,折射出理论上的误区和立法中的悖论,不可避免地遭遇实践困窘。将“又犯罪”修改为“又犯同种罪”,方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