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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作为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普遍作为加重情节适用。但是,由于理论上对前科的概念没有准确的定义,实践中对前科的范围也把握的不明确,前科作为加重量刑情节的适用还存在不妥之处。应当在量刑中贯彻责任主义,预防刑的调节作用应在责任刑之下发挥,前科加重的"射程"应当限定在责任主义范围之内,并且未成年人的前科不应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