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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同过失罪是常见性犯罪之一,是多名当事人相互促进而最终产生的造成一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此犯罪因当事人是由多数人组成,故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应加以制止。正是由于共同过失罪在我国犯罪行为中极为常见,故我国的刑法法典中正式确立了这一犯罪。
【关键词】:共同过失;刑法;社会危害
一,何为共同过失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因过失行为而造成其他个体损害的行为越来越多,过失的后果分为多种,一般具有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特点,是当下社会中所不容忽视的现象,共同过失罪也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共同过失在传统意义上一般是指当事人是由至少两人以上组成,在当事人通过信息的传递交流为达到某一目的而采取的行动,并在当事人共同配合和影响下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各当事人的自身行为不在犯罪的范畴,但多个当时人行为的综合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共同过失罪。
国内很多相关专家对于共同过失都有着自己的看法,诸如,侯国云教授、张明楷教授等等专家,但他们有着最大的共同点便是各当事人在共同行为时心存有概念性或者目的性相同的行为过失,而非单个当事人单独的行为所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是多个当事人行为的叠加,甚至带有犯意的联络。
二、共同过失的行为特征
共同过失作为一种犯罪行为,有着很明显的特征性,共有以下三点。
首先,在作为方面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类型。在作为方面,是指当事人共同使用过失的行为方式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如重庆枪法比赛过失案,案件中有兩位当事人,两人相约一处来比试枪法,以几百米外的树干为击中目标,但将无辜行人打死,并无法查证得知子弹是由哪一位当事人发出。最终两级人民法院认定两当事人的行为为共同过失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由此案可见,在最终致使路人中枪死亡的结果上两人都有过失,两人的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且两人是在事先商议下的有作为行为。就不作为而言,是当事人以消极的行为方式最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如,两人为地铁电检修工人,在临近不例行检修而造成地铁重大事故,两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共同过失犯罪。两人的行为都是以消极不作为的态度最终共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力较大,如若两人中有一人有着积极的态度便可避免犯罪的发生。
其次,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特点。我国的刑法法典中对于当时人的行为时过失和故意有着极为详尽的区分,并在十五条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共同过失犯罪行为的当事人一般由多人组成,行为也是多人行为的合力所致,所以有着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再有,在当下科学技术网络信息极为发达的今天,人们改变外界的主观能动性更为强大,多个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对社会环境当事人的影响变得更大,传播速度也更快,社会危害性也较大。诸如多名当时人以危险的形式来危害公共交通、通信设备、国家电力等等,都是当下共同过失犯罪中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较大的常见犯罪行为。
最后,各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往往和最终严重的后果之间的联系是极为复杂的,很难查证在多名当时人中的具体责任人的特点。简而言之,犯罪结果是由多名当时人共同过失而造成的是显而易见,极好分辨判断,但是犯罪结果到底是由哪一部分当时人,或者一部分中具体的当时人来造成的是极难判断的。如几名工厂工人下班按规定应将车间的电源断开,最终因为电源没有被断开而造成工厂大面积的失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多名,但又没有办法查证具体是其中哪一位的行为所致便构成了共同过失罪。
三,我国刑法确立公共过失罪的必要性
正是由于共同过失罪有着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在我国呈现日益增长的态势,且当事人很多时候并非是以金钱或者利益为犯罪的目的,当时人在学历、受教育等具有较大的变量,差异性较大。刑事制裁是让犯罪行为因犯罪使得当事人长期的处于限制人身自由等后果从而来减少犯罪的制裁方式。故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我国的刑法,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的犯罪。
就共同过失犯罪而言,当多名当事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时,又无法断定是由具体哪一位当事人的行为所致,对各当事人无法定刑,又不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故将所有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各当事人的行为是造成最终结果的组成部分,最终因这一结果而面临的处罚也由所有当事人共同承担。如前面所说的重庆枪法比赛过失案中的两位当事人,虽不知无辜路人是由哪一位当时人开枪致死,但路人的死亡和两人共同协定的枪法比赛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将两人的行为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
在立法者和刑法的理论来看,刑法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共同过失犯罪有着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实中,共同过失的行为便是共同故意的行为,且这一行为造成的了法益的侵害,都适于共同过失犯罪。尤其在我国社会经济空前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稳步增长,而共同过失犯罪在这一时代下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巨额的经济损失、或众多的人员伤亡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以刑法这一最高标准的要求来要求人们增强社会意识,提高生产操作的规范性等等,最终有效的预防遏制此类范围。
参考文献:
①赵慧英.论共同过失犯罪[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8.
②林亚刚.论共同过失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下)[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3):15.
③何琳.共同过失犯罪理论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8.
④李洪冒.论共同过失犯罪[J].法制与社会,2008(3):37. 24.
作者简介:吕富锁(1977—),男,籍贯:山西,毕业院校: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单位: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共同过失;刑法;社会危害
一,何为共同过失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因过失行为而造成其他个体损害的行为越来越多,过失的后果分为多种,一般具有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特点,是当下社会中所不容忽视的现象,共同过失罪也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共同过失在传统意义上一般是指当事人是由至少两人以上组成,在当事人通过信息的传递交流为达到某一目的而采取的行动,并在当事人共同配合和影响下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各当事人的自身行为不在犯罪的范畴,但多个当时人行为的综合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共同过失罪。
国内很多相关专家对于共同过失都有着自己的看法,诸如,侯国云教授、张明楷教授等等专家,但他们有着最大的共同点便是各当事人在共同行为时心存有概念性或者目的性相同的行为过失,而非单个当事人单独的行为所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是多个当事人行为的叠加,甚至带有犯意的联络。
二、共同过失的行为特征
共同过失作为一种犯罪行为,有着很明显的特征性,共有以下三点。
首先,在作为方面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类型。在作为方面,是指当事人共同使用过失的行为方式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如重庆枪法比赛过失案,案件中有兩位当事人,两人相约一处来比试枪法,以几百米外的树干为击中目标,但将无辜行人打死,并无法查证得知子弹是由哪一位当事人发出。最终两级人民法院认定两当事人的行为为共同过失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由此案可见,在最终致使路人中枪死亡的结果上两人都有过失,两人的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且两人是在事先商议下的有作为行为。就不作为而言,是当事人以消极的行为方式最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如,两人为地铁电检修工人,在临近不例行检修而造成地铁重大事故,两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共同过失犯罪。两人的行为都是以消极不作为的态度最终共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力较大,如若两人中有一人有着积极的态度便可避免犯罪的发生。
其次,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特点。我国的刑法法典中对于当时人的行为时过失和故意有着极为详尽的区分,并在十五条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共同过失犯罪行为的当事人一般由多人组成,行为也是多人行为的合力所致,所以有着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再有,在当下科学技术网络信息极为发达的今天,人们改变外界的主观能动性更为强大,多个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对社会环境当事人的影响变得更大,传播速度也更快,社会危害性也较大。诸如多名当时人以危险的形式来危害公共交通、通信设备、国家电力等等,都是当下共同过失犯罪中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较大的常见犯罪行为。
最后,各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往往和最终严重的后果之间的联系是极为复杂的,很难查证在多名当时人中的具体责任人的特点。简而言之,犯罪结果是由多名当时人共同过失而造成的是显而易见,极好分辨判断,但是犯罪结果到底是由哪一部分当时人,或者一部分中具体的当时人来造成的是极难判断的。如几名工厂工人下班按规定应将车间的电源断开,最终因为电源没有被断开而造成工厂大面积的失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多名,但又没有办法查证具体是其中哪一位的行为所致便构成了共同过失罪。
三,我国刑法确立公共过失罪的必要性
正是由于共同过失罪有着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在我国呈现日益增长的态势,且当事人很多时候并非是以金钱或者利益为犯罪的目的,当时人在学历、受教育等具有较大的变量,差异性较大。刑事制裁是让犯罪行为因犯罪使得当事人长期的处于限制人身自由等后果从而来减少犯罪的制裁方式。故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我国的刑法,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的犯罪。
就共同过失犯罪而言,当多名当事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时,又无法断定是由具体哪一位当事人的行为所致,对各当事人无法定刑,又不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故将所有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各当事人的行为是造成最终结果的组成部分,最终因这一结果而面临的处罚也由所有当事人共同承担。如前面所说的重庆枪法比赛过失案中的两位当事人,虽不知无辜路人是由哪一位当时人开枪致死,但路人的死亡和两人共同协定的枪法比赛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将两人的行为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
在立法者和刑法的理论来看,刑法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共同过失犯罪有着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实中,共同过失的行为便是共同故意的行为,且这一行为造成的了法益的侵害,都适于共同过失犯罪。尤其在我国社会经济空前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稳步增长,而共同过失犯罪在这一时代下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巨额的经济损失、或众多的人员伤亡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以刑法这一最高标准的要求来要求人们增强社会意识,提高生产操作的规范性等等,最终有效的预防遏制此类范围。
参考文献:
①赵慧英.论共同过失犯罪[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8.
②林亚刚.论共同过失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下)[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3):15.
③何琳.共同过失犯罪理论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8.
④李洪冒.论共同过失犯罪[J].法制与社会,2008(3):37. 24.
作者简介:吕富锁(1977—),男,籍贯:山西,毕业院校: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单位: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