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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叶小兵教授在《特点的归纳》(见本刊2010年7月上半月刊)一文中提出,教学应准确归纳商周政治制度的特点,即:族权与王权的紧密结合,用族权维护王权。苏继红副教授在《“特点的归纳”要找准特点》(见本刊2011年3月上半月刊)一文中认为,高中教学总结商周政治制度的特点应明确认识体制特征,即:商周不是中央集权,是一种地方分权体制。是否用族权的概念,是讨论的问题之一。人教版教科书说:“受封的诸侯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如设置官员、建立武装、征派赋役等。”这里说的官员,一是身份,是否同秦以后的官吏一样;二是大体来说诸侯国内的官谁来任命。武装、赋役也是同样的问题,是否需要区分开来。新课程高中的专题不同于通史体例,专题要围绕一个中心展开教学,一个专题的内容前后关联,几节课下来要使学生加深认识这个专题,这就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专业功底。高中新课程进行了这么长时间,还有很多没有问题没有解决。高中课程标准一时又不能修订,因此,讨论专题教学的内容十分必要。我们希望就各个专题展开研究,借以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
[关键词]特点归纳,论从史出,史实特征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07-0050-04
《历史教学》2011年3月上半月刊载有苏继红老师《“特点的归纳”要找准特点》一文(以下简称“苏文”),对笔者所写小文《特点的归纳》(以下简称“叶文”)提出不同意见。观点不一致,学术有争鸣,这是好事,无须赘言。
苏文主要是围绕商周时期政治制度的特点是什么来论证的,核心观点是认为叶文中说的“商周时期的政治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族权与王权的紧密结合,是用族权来维护王权”是“将问题复杂化”,“有干扰主体内容之可能”;而认为商周政治制度的特点“不是中央集权,是一种地方分权的体制”。对此,笔者以为有必要谈谈与归纳史事的特点有关的学理问题。
首先,对史事的特点进行归纳的依据是什么?是用某种模式来检测,还是以史实为依据,这涉及是观点的先入为主还是论从史出的问题,也涉及认识的逻辑推理问题。以认识商周政治制度的特点来说,显然应该通过对商周政治制度本身,尤其是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才能把握其政治制度所反映的基本属性和特殊属性,而不是像苏文说的“了解商周制度最主要的是要同中央集权制度作比较”。秦以后改变了什么,那是秦以后的事。而且,从学生学习的角度上讲,在他们还未学到秦代政治制度时,也是无法通过这种比较来认识商周制度的。如果要对这两个历史时期的政治制度加以比较,那也应该是学过了秦代的史事之后来进行。直接引导学生对所学内容进行分析,是可以看出宗法制和分封制所表现出的血缘关系、宗族统治、等级秩序等特点,认识到商周政治制度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是族权与王权的结合,是用族权来维护王权进行统治的。在对商周制度的评述上,史学家们也不是用秦代制度来论证商周制度的,而是在分析商周制度内容的基础上,对其特点加以归纳。如:“夏、商也搞分封,但西周分封的最大特点是遵循了亲亲原则……分封的多是同姓宗室子弟,以血缘关系组成以宗周为核心的统治网,维系内部团结,以宗法制来确定贵族的亲疏等第,以维系周王室的统治地位。宗法制是氏族制度的残余,但经过周公的改造,将族权与政权结合,使周朝统治结构井然有序,加强了周天子对全国的控制。”这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的国王、诸侯、卿大夫宝塔式等级结构的统治网,和国家政权紧密地结合起来,是西周政治体制的显著特点。”“这种层层相属的宗法关系,是一种宝塔型的社会结构,是按父权家长制的班辈、血缘的亲疏而确立的强固族权,并使族权与政权合二为一。”
其次,在选择“最基本的,有别于其他的特征”上,学术的角度是不是需要?苏文也认为,叶文的观点“从学术角度说,这些论述没什么问题”,“不能否认商周时期政治制度的特点之一是族权与王权的紧密结合,是用族权来维护王权,贵族政治的色彩很明显”。但同时又说特点要符合这个专题,不能将问题复杂化,并认为商周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是地方分权。这里,需要商榷的地方不少。一是既然学术角度的论述没有问题,为什么不可以在高中历史教学中阐述呢?教师更准确地把握所教史事的特点不是很好吗?何况,学术的观点并不能与“将问题复杂化”画等号,上引史学家的学术观点,怎么看也不复杂啊。二是商周制度最基本的特点只是归纳为地方分权,反倒是将对问题的理解复杂化了,因为这样说是难以解释分封制和宗法制的目的与核心的,片面的理解也不利于以后学习秦代政治制度。三是叶文并未否定商周制度有地方分权的特点,而且还将其作为主要的特点加以论述:“这些制度一方面形成了亲贵合一“家国同构’的机制,将政权固定在贵族的家族范围内,并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地位;另一方面,是政治权力相对分散在各级贵族手中,天子的身份只是‘共主’,对诸侯及下属的领地并无实际的治权,因此王权尚不高度集中,甚至可以说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王权政治。”引文中的“另一方面”,说的不就是地方分权吗?断章取义地质疑,也是学理上不可以的啊。四是对商周制度特点的阐释难道不符合这个专题吗?课标中这个专题的题目是“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对这个课题的要求是“认识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对商周政治制度的特点进行归纳,正是课标的要求,也是为下面学习秦以后的制度打下基础,笔者实在看不出有哪点不符合这个专题,恰恰相反,是有利于这个专题的教学的。因为学生了解和理解了商周政治制度的特点,接下来学习秦代的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就能够更好地认识到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演进与变化。
再次,苏文认为秦代以后也有用族权维护皇权的现象,贵族政治没有消声灭迹。这里,用以后有某种现象或迹象来归纳制度特征,也与论证历史的学理相悖。贵族政治是商周政治制度的突出特点,这毋庸置疑。秦以后是有贵族政治的现象,但这种现象完全不是秦以后政治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典型特征。在逻辑上,也不能用以后有的事例,就推论出以前突出的、普遍的不算数;也不能把某种不反映本质属性的个别现象当成具有普遍意义的特征。至于秦代以后的贵族政治,本文下面还要涉及。
此外,苏文认为商周政治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商周不是中央集权,是一种地方分权的体制。”这种归纳是否全面暂且不论,此处需要提及的是,对特点的表述,也类似于对概念定义的表述,最好不用“不是什么……”的语句,因为否定句式不易于说明内涵。
在苏文的结尾,提出:“教科书没有提及的概念课堂教学最好不要增加。”这个论断,笔者以为今天最好不要提出。如果是用“教教科书”的观念来进行教学,上课只是对教科书的课文进行诵读,不用涉及更多的概念和信息,这是在教历史吗?新课改的理念是提倡师生对教学内 容探究的。对教材的阐释,对史料的研习,对历史的解说,必然会涉及教科书没有提及的概念。关键不是能不能提及,而是所提及的概念是否与历史的实际相符,是否能够反映教学内容的本质,是否有助于学生理解历史和认识历史。如果是,就没有必要限定。而且,若照苏文这个观点教这节课,那么,人教版、岳麓版、人民版等版本的高中历史教科书在中国早期政治制度这一课中,都没有提及“中央集权”“地方分权”这样的概念,甚至连“中央”与“地方”的概念也没有。如果教师在讲课时也最好不要使用这些概念,苏文主张的特点又怎么表述呢?这显然是陷入悖论了。
在苏文的叙述中,还有一些说法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定论显得武断,兹列数端:
1.苏文说:“西周用族权维护王权的表现是在王畿地区,即周天子的直辖领地。”这种说法有点无视历史事实了。西周用族权维护王权难道只限于王畿地区吗?分封诸侯不是用族权维护王权吗?西周的分封制和宗法制都表现出了用族权维护王权,尤其是按血缘关系分封诸侯,主要目的就是利用宗族的势力来拱卫王室。而在王畿地区,则是由王权直接控制,反而不是靠族权。
2.苏文说秦以后皇族仍然是皇帝的依靠,其表现“一是皇族仍然封王”,“二是关键岗位都用皇族成员”。这种说法过于笼统和模糊。首先,秦以后的“皇族”与西周的“宗族”不是同一的概念;其次,秦以后的中央集权制度,皇帝治国主要依靠的恰恰不是皇族,而是官僚机构;再次,在中央集权制度得以强化的时期,皇族成员即使封王,也多不具实权,反之则必然削弱皇权。苏文中以燕王朱棣为例来说明皇帝依靠皇族,但这正是明太祖的失策、建文帝的梦魇和灾难。而朱棣夺位后,重要的举措就是废止藩王兵权,提升内阁职权和阁臣地位。至于“关键岗位都用皇族成员”,更是错误的说法,与历史常识相悖。别的不说,中央政府中最为关键的岗位就是宰相了,历史上的宰相有几个是皇族出身的?苏文中为了论证其观点,说“元代的丞相都是由太子担任”,这就不了解元史了。元朝实行的是中书省一省制,代替了沿行已久的三省制。中书省的长官是中书令,确实常以太子兼任,但多是挂名而已,而且通常都是空缺;即使是太子兼任,也只是在月初去点个卯而已。中书省的实际长官,是“右丞相、左丞相总省事,佐天子理万机”;还有相当于副丞相的平章政事,与丞相议决军国大事。所以,国家重要决策的制定和中央政府的日常运作,没太子什么事。说通俗点,太子当中书令,那就是个摆设。
3.苏文说:“周天子分封诸侯以后就不再管诸侯国内的事务,包括人事、军事、行政和税收。”这是大而化之的说法。周朝对诸侯的控制是有许多实质性的措施的,并不是撒手不管了。就拿人事来说吧,诸侯国的高层官员就须经过周王的册命,《礼记·王制》中有“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之载。再如,周王还对诸侯国“巡守”,“有些实际上是对地方势力的征伐。而大多数巡守的意义恐怕还是巡视,目的显然是对诸侯国加强控制”,“尽管周朝的诸侯国在某种意义上是有相当自治权的,它们也还不是独立的国家”。
4.苏文说:“商周的官都是贵族,没有薪俸,但有领地。”这也说的不准确。如卿大夫下面的“士”,大多是没有领地的。《国语·晋语》载:“大夫食邑,士食田,明恒制士不得有采邑。”说的就是“士”没有领地,只有俸田。俸田(或日禄田),与领地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史家认为:“士包括命士、不命之士和庶人在官者,范围广泛,成分复杂。有些有采地,大多数则没有采地。”另外,说“商周的官都是贵族”,也不尽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商初的名臣伊尹,出身奴隶,曾在“有莘之野”躬耕务农,又给奴隶主贵族当过厨子。而且,周朝的官制十分庞杂,下层的官吏也不都是贵族。
5.苏文说“在诸侯国内,最初没有常设的正规军”。其实,受封的诸侯承担着藩守四方、拱卫王室的重任,都是拥有军队的,其军制是“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每军一万余人。另外,在有些封国内,还有中央控制的常备军驻屯,如“殷八师”就是用于控制东方殷遗民的。
6.苏文说:“商周还没有国家性质的税收。”如果没有国家性质的税收,国家机器的运转靠什么来支撑呢?这无论在实际上还是在逻辑上都是说不通的。“在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的。三代’,农业生产物既是民众衣食的基本来源,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构成。因此,三代王朝不可能不课征田税。自古以来争论的焦点在于其课征的具体形式问题。”周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一是井田制中公田的收入,即所谓“什一之税”;二是诸侯和外族的纳贡。
7.苏文说:“要特别注意西周,这是中国古代历史唯一一个地方分权的时期。”这一论断也太过随意了。且不说汉代以后有分封、地方割据的情况,就是西周之前的夏商时期和西周之后的春秋战国时期,难道不是地方分权而是中央集权的时期吗?这种绝对的说法,罔顾历史事实,令人瞠目。
以上诸点,多是苏文对商周制度的特点是地方分权的阐释,而且认为这些最基本的特点“大体都能够搞清楚”。真的搞清楚了吗?
历史是过去了客观事实,对历史的论证最基本的学理原则,就是依据史实,论从史出。王充在《论衡·知实》中说:“凡论事违实,不引效验,则虽甘义繁论,众不见信。”意思是说,论说事理时违背了事实,又不引用证据说明,即使是把道理说得再动听,说得再多,也是不能让人们信服的。梁启超在总结中国古代正统史学的十条治史特色时,第一条就是:“凡立一义,必凭证据;无证据而以臆度者,在所必摈。”历史研究是如此,历史教育研究亦应如此。
[关键词]特点归纳,论从史出,史实特征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07-0050-04
《历史教学》2011年3月上半月刊载有苏继红老师《“特点的归纳”要找准特点》一文(以下简称“苏文”),对笔者所写小文《特点的归纳》(以下简称“叶文”)提出不同意见。观点不一致,学术有争鸣,这是好事,无须赘言。
苏文主要是围绕商周时期政治制度的特点是什么来论证的,核心观点是认为叶文中说的“商周时期的政治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族权与王权的紧密结合,是用族权来维护王权”是“将问题复杂化”,“有干扰主体内容之可能”;而认为商周政治制度的特点“不是中央集权,是一种地方分权的体制”。对此,笔者以为有必要谈谈与归纳史事的特点有关的学理问题。
首先,对史事的特点进行归纳的依据是什么?是用某种模式来检测,还是以史实为依据,这涉及是观点的先入为主还是论从史出的问题,也涉及认识的逻辑推理问题。以认识商周政治制度的特点来说,显然应该通过对商周政治制度本身,尤其是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才能把握其政治制度所反映的基本属性和特殊属性,而不是像苏文说的“了解商周制度最主要的是要同中央集权制度作比较”。秦以后改变了什么,那是秦以后的事。而且,从学生学习的角度上讲,在他们还未学到秦代政治制度时,也是无法通过这种比较来认识商周制度的。如果要对这两个历史时期的政治制度加以比较,那也应该是学过了秦代的史事之后来进行。直接引导学生对所学内容进行分析,是可以看出宗法制和分封制所表现出的血缘关系、宗族统治、等级秩序等特点,认识到商周政治制度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是族权与王权的结合,是用族权来维护王权进行统治的。在对商周制度的评述上,史学家们也不是用秦代制度来论证商周制度的,而是在分析商周制度内容的基础上,对其特点加以归纳。如:“夏、商也搞分封,但西周分封的最大特点是遵循了亲亲原则……分封的多是同姓宗室子弟,以血缘关系组成以宗周为核心的统治网,维系内部团结,以宗法制来确定贵族的亲疏等第,以维系周王室的统治地位。宗法制是氏族制度的残余,但经过周公的改造,将族权与政权结合,使周朝统治结构井然有序,加强了周天子对全国的控制。”这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的国王、诸侯、卿大夫宝塔式等级结构的统治网,和国家政权紧密地结合起来,是西周政治体制的显著特点。”“这种层层相属的宗法关系,是一种宝塔型的社会结构,是按父权家长制的班辈、血缘的亲疏而确立的强固族权,并使族权与政权合二为一。”
其次,在选择“最基本的,有别于其他的特征”上,学术的角度是不是需要?苏文也认为,叶文的观点“从学术角度说,这些论述没什么问题”,“不能否认商周时期政治制度的特点之一是族权与王权的紧密结合,是用族权来维护王权,贵族政治的色彩很明显”。但同时又说特点要符合这个专题,不能将问题复杂化,并认为商周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是地方分权。这里,需要商榷的地方不少。一是既然学术角度的论述没有问题,为什么不可以在高中历史教学中阐述呢?教师更准确地把握所教史事的特点不是很好吗?何况,学术的观点并不能与“将问题复杂化”画等号,上引史学家的学术观点,怎么看也不复杂啊。二是商周制度最基本的特点只是归纳为地方分权,反倒是将对问题的理解复杂化了,因为这样说是难以解释分封制和宗法制的目的与核心的,片面的理解也不利于以后学习秦代政治制度。三是叶文并未否定商周制度有地方分权的特点,而且还将其作为主要的特点加以论述:“这些制度一方面形成了亲贵合一“家国同构’的机制,将政权固定在贵族的家族范围内,并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地位;另一方面,是政治权力相对分散在各级贵族手中,天子的身份只是‘共主’,对诸侯及下属的领地并无实际的治权,因此王权尚不高度集中,甚至可以说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王权政治。”引文中的“另一方面”,说的不就是地方分权吗?断章取义地质疑,也是学理上不可以的啊。四是对商周制度特点的阐释难道不符合这个专题吗?课标中这个专题的题目是“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对这个课题的要求是“认识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对商周政治制度的特点进行归纳,正是课标的要求,也是为下面学习秦以后的制度打下基础,笔者实在看不出有哪点不符合这个专题,恰恰相反,是有利于这个专题的教学的。因为学生了解和理解了商周政治制度的特点,接下来学习秦代的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就能够更好地认识到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演进与变化。
再次,苏文认为秦代以后也有用族权维护皇权的现象,贵族政治没有消声灭迹。这里,用以后有某种现象或迹象来归纳制度特征,也与论证历史的学理相悖。贵族政治是商周政治制度的突出特点,这毋庸置疑。秦以后是有贵族政治的现象,但这种现象完全不是秦以后政治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典型特征。在逻辑上,也不能用以后有的事例,就推论出以前突出的、普遍的不算数;也不能把某种不反映本质属性的个别现象当成具有普遍意义的特征。至于秦代以后的贵族政治,本文下面还要涉及。
此外,苏文认为商周政治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商周不是中央集权,是一种地方分权的体制。”这种归纳是否全面暂且不论,此处需要提及的是,对特点的表述,也类似于对概念定义的表述,最好不用“不是什么……”的语句,因为否定句式不易于说明内涵。
在苏文的结尾,提出:“教科书没有提及的概念课堂教学最好不要增加。”这个论断,笔者以为今天最好不要提出。如果是用“教教科书”的观念来进行教学,上课只是对教科书的课文进行诵读,不用涉及更多的概念和信息,这是在教历史吗?新课改的理念是提倡师生对教学内 容探究的。对教材的阐释,对史料的研习,对历史的解说,必然会涉及教科书没有提及的概念。关键不是能不能提及,而是所提及的概念是否与历史的实际相符,是否能够反映教学内容的本质,是否有助于学生理解历史和认识历史。如果是,就没有必要限定。而且,若照苏文这个观点教这节课,那么,人教版、岳麓版、人民版等版本的高中历史教科书在中国早期政治制度这一课中,都没有提及“中央集权”“地方分权”这样的概念,甚至连“中央”与“地方”的概念也没有。如果教师在讲课时也最好不要使用这些概念,苏文主张的特点又怎么表述呢?这显然是陷入悖论了。
在苏文的叙述中,还有一些说法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定论显得武断,兹列数端:
1.苏文说:“西周用族权维护王权的表现是在王畿地区,即周天子的直辖领地。”这种说法有点无视历史事实了。西周用族权维护王权难道只限于王畿地区吗?分封诸侯不是用族权维护王权吗?西周的分封制和宗法制都表现出了用族权维护王权,尤其是按血缘关系分封诸侯,主要目的就是利用宗族的势力来拱卫王室。而在王畿地区,则是由王权直接控制,反而不是靠族权。
2.苏文说秦以后皇族仍然是皇帝的依靠,其表现“一是皇族仍然封王”,“二是关键岗位都用皇族成员”。这种说法过于笼统和模糊。首先,秦以后的“皇族”与西周的“宗族”不是同一的概念;其次,秦以后的中央集权制度,皇帝治国主要依靠的恰恰不是皇族,而是官僚机构;再次,在中央集权制度得以强化的时期,皇族成员即使封王,也多不具实权,反之则必然削弱皇权。苏文中以燕王朱棣为例来说明皇帝依靠皇族,但这正是明太祖的失策、建文帝的梦魇和灾难。而朱棣夺位后,重要的举措就是废止藩王兵权,提升内阁职权和阁臣地位。至于“关键岗位都用皇族成员”,更是错误的说法,与历史常识相悖。别的不说,中央政府中最为关键的岗位就是宰相了,历史上的宰相有几个是皇族出身的?苏文中为了论证其观点,说“元代的丞相都是由太子担任”,这就不了解元史了。元朝实行的是中书省一省制,代替了沿行已久的三省制。中书省的长官是中书令,确实常以太子兼任,但多是挂名而已,而且通常都是空缺;即使是太子兼任,也只是在月初去点个卯而已。中书省的实际长官,是“右丞相、左丞相总省事,佐天子理万机”;还有相当于副丞相的平章政事,与丞相议决军国大事。所以,国家重要决策的制定和中央政府的日常运作,没太子什么事。说通俗点,太子当中书令,那就是个摆设。
3.苏文说:“周天子分封诸侯以后就不再管诸侯国内的事务,包括人事、军事、行政和税收。”这是大而化之的说法。周朝对诸侯的控制是有许多实质性的措施的,并不是撒手不管了。就拿人事来说吧,诸侯国的高层官员就须经过周王的册命,《礼记·王制》中有“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之载。再如,周王还对诸侯国“巡守”,“有些实际上是对地方势力的征伐。而大多数巡守的意义恐怕还是巡视,目的显然是对诸侯国加强控制”,“尽管周朝的诸侯国在某种意义上是有相当自治权的,它们也还不是独立的国家”。
4.苏文说:“商周的官都是贵族,没有薪俸,但有领地。”这也说的不准确。如卿大夫下面的“士”,大多是没有领地的。《国语·晋语》载:“大夫食邑,士食田,明恒制士不得有采邑。”说的就是“士”没有领地,只有俸田。俸田(或日禄田),与领地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史家认为:“士包括命士、不命之士和庶人在官者,范围广泛,成分复杂。有些有采地,大多数则没有采地。”另外,说“商周的官都是贵族”,也不尽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商初的名臣伊尹,出身奴隶,曾在“有莘之野”躬耕务农,又给奴隶主贵族当过厨子。而且,周朝的官制十分庞杂,下层的官吏也不都是贵族。
5.苏文说“在诸侯国内,最初没有常设的正规军”。其实,受封的诸侯承担着藩守四方、拱卫王室的重任,都是拥有军队的,其军制是“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每军一万余人。另外,在有些封国内,还有中央控制的常备军驻屯,如“殷八师”就是用于控制东方殷遗民的。
6.苏文说:“商周还没有国家性质的税收。”如果没有国家性质的税收,国家机器的运转靠什么来支撑呢?这无论在实际上还是在逻辑上都是说不通的。“在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的。三代’,农业生产物既是民众衣食的基本来源,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构成。因此,三代王朝不可能不课征田税。自古以来争论的焦点在于其课征的具体形式问题。”周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一是井田制中公田的收入,即所谓“什一之税”;二是诸侯和外族的纳贡。
7.苏文说:“要特别注意西周,这是中国古代历史唯一一个地方分权的时期。”这一论断也太过随意了。且不说汉代以后有分封、地方割据的情况,就是西周之前的夏商时期和西周之后的春秋战国时期,难道不是地方分权而是中央集权的时期吗?这种绝对的说法,罔顾历史事实,令人瞠目。
以上诸点,多是苏文对商周制度的特点是地方分权的阐释,而且认为这些最基本的特点“大体都能够搞清楚”。真的搞清楚了吗?
历史是过去了客观事实,对历史的论证最基本的学理原则,就是依据史实,论从史出。王充在《论衡·知实》中说:“凡论事违实,不引效验,则虽甘义繁论,众不见信。”意思是说,论说事理时违背了事实,又不引用证据说明,即使是把道理说得再动听,说得再多,也是不能让人们信服的。梁启超在总结中国古代正统史学的十条治史特色时,第一条就是:“凡立一义,必凭证据;无证据而以臆度者,在所必摈。”历史研究是如此,历史教育研究亦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