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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监督工作的形式和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从监督法的立法说明中可以看出,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而不针对具体个案。因为,人大常委会不可能像审判、检察机关那样,经过全面审查证据、亲历整个诉讼过程,最后作出决定,因而对案件也难以做出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