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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最大“老鼠仓”——原博时精选基金经理马乐案再起波澜。
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马乐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该案终审裁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量刑不当等问题。此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三缓五”判罚时就曾一度引发争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之后,马乐案将进入再审程序,最终的处罚结果再次变得迷离。
“判三缓五”惹争议
马乐在任职博时基金公司旗下博时精选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操作三个股票账户,趋同交易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883.3万元,被称为最大“老鼠仓”案。
2014年2月21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乐一案。庭审过程中,马乐对自己的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对起诉书中所列犯罪过程、资金金额也全无异议。3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
此判罚结果一出,不免又是引来哗然一片。作为国内迄今为止最大“老鼠仓”,仅仅是判三缓五的处罚结果,让很多人表示难以接受。
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发表公开声明,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表示提出抗诉。随后,广东省检察院表示支持抗诉。
9月22日,马乐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仅耗时40多分钟便宣告结束,因马乐对所有犯罪事实完全认同,诉辩双方争论的唯一焦点便只是量刑问题。
检方认为,马乐老鼠仓中交易额高达10.5亿元,非法获利1883万元,应该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馬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处罚。根据《刑法》180条第4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信息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80条第1款规定处理。180条第4款在罪状描述上很明确规定了“情节严重”而没有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因而不应该有其他解释。既然只规定了“情节严重”这一量刑情节,就应当按照第1款的“情节严重”来进行处罚,而不应延伸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范围。
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事已至此,似乎已然完结。然而,11月27日,广东省检察院也发表声明,认为终审裁定存有错误,决定提请最高检察院进行抗诉。
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事做出回应,最高检察院检委会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结局难测
根据法律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将必然引起再审程序,这无疑让本已尘埃落定之事,再次变得迷离。
针对此案,本刊记者特别采访了马乐的辩护律师。但他表示,“我们也是刚刚才看到消息,对于后续的事情都还没有准备,暂时也没有仔细考虑过之后可能的结果。”
其实,尚且不论结果如何,通过此案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两个结论。
第一,《刑法》条款设置粗陋,缺乏细化的解释和标注。此次诉辩双方主要争议点无非在于适用法律和量刑标准上。按照马乐案涉及的金额和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的次数很多,似乎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但在《刑法》180条第4款规定,却只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处理方式,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理方式却完全没有提及。这就使辩方律师的言论,也变得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第二,在依法治国理念的引导下,中国的法律制度必将不断完善。此次检察院两次抗诉,着实让很多人眼前一亮,对于存有争议之事,积极主动履行应尽的监督义务、行使抗诉权利,将问题公开透明。这对国家的法治建设,或许具有里程碑意义。
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马乐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该案终审裁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量刑不当等问题。此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三缓五”判罚时就曾一度引发争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之后,马乐案将进入再审程序,最终的处罚结果再次变得迷离。
“判三缓五”惹争议
马乐在任职博时基金公司旗下博时精选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操作三个股票账户,趋同交易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883.3万元,被称为最大“老鼠仓”案。
2014年2月21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乐一案。庭审过程中,马乐对自己的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对起诉书中所列犯罪过程、资金金额也全无异议。3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
此判罚结果一出,不免又是引来哗然一片。作为国内迄今为止最大“老鼠仓”,仅仅是判三缓五的处罚结果,让很多人表示难以接受。
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发表公开声明,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表示提出抗诉。随后,广东省检察院表示支持抗诉。
9月22日,马乐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仅耗时40多分钟便宣告结束,因马乐对所有犯罪事实完全认同,诉辩双方争论的唯一焦点便只是量刑问题。
检方认为,马乐老鼠仓中交易额高达10.5亿元,非法获利1883万元,应该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馬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处罚。根据《刑法》180条第4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信息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80条第1款规定处理。180条第4款在罪状描述上很明确规定了“情节严重”而没有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因而不应该有其他解释。既然只规定了“情节严重”这一量刑情节,就应当按照第1款的“情节严重”来进行处罚,而不应延伸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范围。
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事已至此,似乎已然完结。然而,11月27日,广东省检察院也发表声明,认为终审裁定存有错误,决定提请最高检察院进行抗诉。
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事做出回应,最高检察院检委会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结局难测
根据法律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将必然引起再审程序,这无疑让本已尘埃落定之事,再次变得迷离。
针对此案,本刊记者特别采访了马乐的辩护律师。但他表示,“我们也是刚刚才看到消息,对于后续的事情都还没有准备,暂时也没有仔细考虑过之后可能的结果。”
其实,尚且不论结果如何,通过此案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两个结论。
第一,《刑法》条款设置粗陋,缺乏细化的解释和标注。此次诉辩双方主要争议点无非在于适用法律和量刑标准上。按照马乐案涉及的金额和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的次数很多,似乎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但在《刑法》180条第4款规定,却只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处理方式,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理方式却完全没有提及。这就使辩方律师的言论,也变得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第二,在依法治国理念的引导下,中国的法律制度必将不断完善。此次检察院两次抗诉,着实让很多人眼前一亮,对于存有争议之事,积极主动履行应尽的监督义务、行使抗诉权利,将问题公开透明。这对国家的法治建设,或许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