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蒙古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结合地方实际、通过调研论证,设置流动检察室的方案经太旗党委批准,于2008年初分别设置骆驼山镇和红旗镇两个流动检察室。并于当年开展工作。
一、太仆寺旗地方实际和检察工作现状
太仆寺旗是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所辖的一个农牧兼有的旗县,是国家级贫困县之一,农牧区人口占全旗总人口近77%。近年来,伴随着国家惠农牧、支农牧政策的落实,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在基层农牧区日见凸现。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纠纷突出,集体土地草场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剧增,生态建设中因退耕补偿款物发生的纠纷较多,村级干部贪污侵占引发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居高不下。上述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曾经在一些地区出现较多的“民转刑”案件,引发了党群、干群矛盾,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多处上访、越级上访、进京上访,严重影响和阻碍了太旗新农村、新牧区的建设步伐。2006到2007年,该院深入农牧区进行调研发现,本地广大农牧民对检察工作了解得不多,对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责、任务知之甚少,乃至有的乡镇领导干部对检察工作的职责范围也不甚清楚。检察工作在农牧区建设中作用的滞后性及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认知程度不容乐观,同时也说明检察宣传服务工作在农村牧区留有“盲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尚存死角。加上检察机关全部设在城区,在乡镇苏木及基层村社深入的程度不够,与基层人民群众联系少,缺少深入基层一线的检察阵地和检察人员,很难及时把握农牧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适应农牧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时代背景下,该院提出了设置流动检察室的想法。
二、设置流动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客观需要
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形势需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均在基层乡镇苏木设有派出法庭、巡回法庭和公安派出所,司法行政机关、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同样在基层乡镇苏木设置派出机构。现实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执法不严、违法办案等侵犯农牧民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且所有的案件、事件绝大部分发生在最基层。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工作,必须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全面推进。而要实现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能,必须在执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案件的发源地进行及时的检察监督。避免因时过境迁导致证据灭失使监督工作无法开展。
太仆寺旗检察院人员编制相对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来说,存在“事多人少”的现状,但深入推进农牧区检察工作的开展又是检察机关参与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任务。在此条件下,设置派驻机构存在人员、经费上不可逾越的困难,而流动检察室又不失为当下一种两全的选择。通过设置流动检察室。将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了广大农牧区,不仅符合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和要求,更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服务“三农,三牧”、满足农牧民群众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流动检察室不仅有效解决了上述人员、经费上的诸多困难,也拓展了法律监督的思路,丰富了法律监督的形式和方法,使检察工作在三项重点工作中为农牧区改革发展的服务更加及时、有效、到位,也可以更加有力地打击农牧区的各类违法犯罪,督促农牧区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完善党的基层政权组织、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流动检察室工作开展及取得的成效
2008年,该院流动检察室经批准后及时配备了人员,建立了《流动检察室工作职责》及开展工作的多项制度。经过两年来的工作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拓宽了法律监督渠道。该院在近两年的工作中。通过深入乡镇、村嘎查,走到农牧民的家里开展座谈和讨论,密切了检察机关同农牧民群众的联系。对涉及农牧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受理,方便了群众控告、举报和申诉,缓解农牧区群众“告状难”的状况,拓宽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渠道。同时,积极与人大代表联系和沟通,通过人大代表及时掌握社情动态,开辟法律监督案源的新途径。
有效预防村级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流动检察室通过与村级组织和村民的经常性联系,提出检察建议和意见,逐步健全规范了太仆寺旗村级组织的财务收支,定期开展村务财务公开。使农牧民群众心里明白、猜疑减少,让多年来该院受理举报占多数的村级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举报大幅下降,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基层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
开辟了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流动检察室的设立,夯实了该院检察工作基层基础,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基层服务保障职能作用,切实把检察工作延伸到基层。通过基层检察室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中心等机构联合开展法制宣传,及时发现调解解决本辖区内的重大事件。协助和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处理基层群众的内部矛盾问题,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配合普法活动的开展,以案说法,从百姓身边的事情讲起,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让老百姓懂得哪些行为是违法犯罪,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流动检察室让检察工作实现“重心下沉”,变群众上访为检察官下访,解决了检察机关原有的预防触角伸不到位,不易发现实质,一旦发现即到了构成刑事犯罪程度的问题,保证了信息畅通和情报的真实度、及时性,使苗头性问题得到了提前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实效明显。
及时掌握各地的社情动态,创新农牧区管理机制。流动检察室与驻镇检察室相比,有着突出的特点,流动检察室在流动检察工作中,能够及时掌握各地的矛盾纠纷特点、存在发案隐患的症结,并与全面掌握的情况进行对比研究,掌握各地区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便于向相关部门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基层的管理创新。例如,骆驼山镇检察室在流动检察中发现,在宝昌镇的郊区纠纷主要是土地征用补偿方面,而且集中表现为村民与村集体组织之间,在边远贫困地区,矛盾主要集中于承包经营权纠纷和退耕还林生态补偿纠纷,矛盾的双方是村民,村集体组织作为第三方在其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在此情况下,该院及时建议并配合相关地方党委政府,调整工作重点,依据法律有针对性的编制宣传资料,定期开展宣传,使各地突出的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农牧区基层的社会治安管理注入了新的内容。
树立了检察机关的公正廉洁执法形象。在流动检察工作中,该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维护公平正义的形象得以确立。穿梭在村嘎查田间地头的检察干警的身影,在化解矛盾纠纷、受理举报申诉案件线索、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中,在农牧区心目中留下了深深的印象,检察干警和检察机关成为百姓心目中公平正义的化身。
责任编辑:段家星
一、太仆寺旗地方实际和检察工作现状
太仆寺旗是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所辖的一个农牧兼有的旗县,是国家级贫困县之一,农牧区人口占全旗总人口近77%。近年来,伴随着国家惠农牧、支农牧政策的落实,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在基层农牧区日见凸现。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纠纷突出,集体土地草场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剧增,生态建设中因退耕补偿款物发生的纠纷较多,村级干部贪污侵占引发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居高不下。上述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曾经在一些地区出现较多的“民转刑”案件,引发了党群、干群矛盾,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多处上访、越级上访、进京上访,严重影响和阻碍了太旗新农村、新牧区的建设步伐。2006到2007年,该院深入农牧区进行调研发现,本地广大农牧民对检察工作了解得不多,对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责、任务知之甚少,乃至有的乡镇领导干部对检察工作的职责范围也不甚清楚。检察工作在农牧区建设中作用的滞后性及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认知程度不容乐观,同时也说明检察宣传服务工作在农村牧区留有“盲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尚存死角。加上检察机关全部设在城区,在乡镇苏木及基层村社深入的程度不够,与基层人民群众联系少,缺少深入基层一线的检察阵地和检察人员,很难及时把握农牧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适应农牧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时代背景下,该院提出了设置流动检察室的想法。
二、设置流动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客观需要
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形势需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均在基层乡镇苏木设有派出法庭、巡回法庭和公安派出所,司法行政机关、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同样在基层乡镇苏木设置派出机构。现实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执法不严、违法办案等侵犯农牧民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且所有的案件、事件绝大部分发生在最基层。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工作,必须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全面推进。而要实现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能,必须在执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案件的发源地进行及时的检察监督。避免因时过境迁导致证据灭失使监督工作无法开展。
太仆寺旗检察院人员编制相对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来说,存在“事多人少”的现状,但深入推进农牧区检察工作的开展又是检察机关参与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任务。在此条件下,设置派驻机构存在人员、经费上不可逾越的困难,而流动检察室又不失为当下一种两全的选择。通过设置流动检察室。将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了广大农牧区,不仅符合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和要求,更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服务“三农,三牧”、满足农牧民群众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流动检察室不仅有效解决了上述人员、经费上的诸多困难,也拓展了法律监督的思路,丰富了法律监督的形式和方法,使检察工作在三项重点工作中为农牧区改革发展的服务更加及时、有效、到位,也可以更加有力地打击农牧区的各类违法犯罪,督促农牧区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完善党的基层政权组织、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流动检察室工作开展及取得的成效
2008年,该院流动检察室经批准后及时配备了人员,建立了《流动检察室工作职责》及开展工作的多项制度。经过两年来的工作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拓宽了法律监督渠道。该院在近两年的工作中。通过深入乡镇、村嘎查,走到农牧民的家里开展座谈和讨论,密切了检察机关同农牧民群众的联系。对涉及农牧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受理,方便了群众控告、举报和申诉,缓解农牧区群众“告状难”的状况,拓宽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渠道。同时,积极与人大代表联系和沟通,通过人大代表及时掌握社情动态,开辟法律监督案源的新途径。
有效预防村级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流动检察室通过与村级组织和村民的经常性联系,提出检察建议和意见,逐步健全规范了太仆寺旗村级组织的财务收支,定期开展村务财务公开。使农牧民群众心里明白、猜疑减少,让多年来该院受理举报占多数的村级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举报大幅下降,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基层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
开辟了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流动检察室的设立,夯实了该院检察工作基层基础,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基层服务保障职能作用,切实把检察工作延伸到基层。通过基层检察室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中心等机构联合开展法制宣传,及时发现调解解决本辖区内的重大事件。协助和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处理基层群众的内部矛盾问题,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配合普法活动的开展,以案说法,从百姓身边的事情讲起,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让老百姓懂得哪些行为是违法犯罪,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流动检察室让检察工作实现“重心下沉”,变群众上访为检察官下访,解决了检察机关原有的预防触角伸不到位,不易发现实质,一旦发现即到了构成刑事犯罪程度的问题,保证了信息畅通和情报的真实度、及时性,使苗头性问题得到了提前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实效明显。
及时掌握各地的社情动态,创新农牧区管理机制。流动检察室与驻镇检察室相比,有着突出的特点,流动检察室在流动检察工作中,能够及时掌握各地的矛盾纠纷特点、存在发案隐患的症结,并与全面掌握的情况进行对比研究,掌握各地区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便于向相关部门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基层的管理创新。例如,骆驼山镇检察室在流动检察中发现,在宝昌镇的郊区纠纷主要是土地征用补偿方面,而且集中表现为村民与村集体组织之间,在边远贫困地区,矛盾主要集中于承包经营权纠纷和退耕还林生态补偿纠纷,矛盾的双方是村民,村集体组织作为第三方在其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在此情况下,该院及时建议并配合相关地方党委政府,调整工作重点,依据法律有针对性的编制宣传资料,定期开展宣传,使各地突出的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农牧区基层的社会治安管理注入了新的内容。
树立了检察机关的公正廉洁执法形象。在流动检察工作中,该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维护公平正义的形象得以确立。穿梭在村嘎查田间地头的检察干警的身影,在化解矛盾纠纷、受理举报申诉案件线索、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中,在农牧区心目中留下了深深的印象,检察干警和检察机关成为百姓心目中公平正义的化身。
责任编辑:段家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