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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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极易遭受到用人单位(企业)的侵害,因此,劳动者是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弱势人群。对劳动者的保护首先应当把劳动者当作一个完整的人来看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所具有的尊严与人格,这是对劳动者进行特殊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但在社会生活中,用人单位(企业)对劳动者的基本尊严、自由与人格的尊重与保护是不尽如人意的,由此引起我们对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基本人权保护的相关思考。
  
  一、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是企业的基本职责
  
  人权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它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基本标准。它包含着“是人的权利”、“作为人的权利”、“使人成为人的权利”、“使人具有尊严性的人的权利”等多层含义。以人为本、权利本位、人权观念已成为现代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是世界法制发展的主流,在劳动关系中,加强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明确地规定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要保障劳动者四个方面的权利,即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有效废除童工;消除就业歧视。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提出了“体面劳动”的战略目标,包含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即促进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促进就业、促进社会保护、促进社会对话。可以说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已形成了共识。
  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提出人权的概念,但是《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与人权保护的内容基本一致,故在我国对人权通常称呼为基本人权。我国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更多地体现在民事与刑事法律规范中。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我国《劳动法》主要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各项基本劳动权利,包括工资、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应当以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为基础。劳动关系不同于其他的社会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进行特殊保护,这是劳动法律法规的职责所在,但是撇开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只谈劳动权利,只能是一种奢望,所起到的只能是一种舍本逐末的效果。正因为如此,使实践中发生的许多用人单位(企业)侵犯劳动者基本人权的现象得不到有效的抑制。
  用人单位(企业)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不仅仅是劳动力的合法使用者,更重要的它应当体现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用人单位(企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应当表现为对劳动者的尊重与理解,其次才是劳动者具体劳动权利的实现与落实。因此用人单位(企业)在劳动关系中,承担着劳动者基本人权保护的重要职责,这也是其应当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分别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用人单位(企业)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尊重与保护劳动者基本人权;二是保障劳动者劳动的相关权利的实现。尊重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是用人单位(企业)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这样的义务无需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企业)对待劳动者首先应当把劳动者看作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具有人的尊严与价值,需要得到尊重与理解,其次才是劳动力的所有者,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实现劳动者的价值,通过劳动力的使用,创造出新价值,从而达到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所要追求的目的。用人单位(企业)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对于劳动关系确立的终极目标——劳动力新价值的创造具有重大的意义。试想如果将用人单位(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倒退到奴隶社会的人身所有与依附关系,劳动者也就由具有独立人格、尊严的人变成了仅仅是一个“会说话的工具”。作为一个工具而言,在没有任何权利的情形下,何谈价值的实现,更何谈去创造新价值。所以,用人单位(企业)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对劳动者劳动潜能的发挥、劳动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并能促进劳动者创造出超出其自身价值的新价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不仅仅是其自身经济利益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责任的承担。民主法治、以人为本、权利本位是现代社会的政治理念,也是法制精神的追求,关注民权、民生,听取民意已成为社会的主流。用人单位(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基本组成细胞,理应承担起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义务。所以,用人单位(企业)无论是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还是对社会责任的承担,都要切实地尊重、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人权,这是用人单位(企业)的基本职责。
  
  二、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内容
  
  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具有基础性、综合性特点,权利所涉及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
  这些权利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框架下,主要表现为社会经济权利,此外还包括其他类的基本人权,具体包括以下权利: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和自由;劳动者有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依法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有进行监督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等。
  (二)一般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主要表现为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等;生存权,主要表现为平等就业的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具体表现分为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与用人单位自由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劳动中人身自由不被非法限制的权利等以及人格尊严权利等。
  (三)社会经济权利。包括依法结社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争议解决的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工同酬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加班补偿权;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等。
  (四)教育科研文化权利。包括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的权利;开展各种文艺、体育及精神文明活动的权利等。
  
  三、企业应当切实地做好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保护工作
  
  用人单位(企业)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保护是一个全方位的工作,从用人单位(企业)人才的招聘和职工的录用到劳动合同的履行,甚至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都涉及到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保护。对劳动者的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对于用人单位(企业)的健康长久的发展、企业形象的树立、企业文化的塑造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用人单位(企业)要重视并加强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保护工作,将此项工作做到实处。在实际的工作中应注意到以下几点:
  
  (一)树立人权观念,履行社会责任
  
  用人单位(企业)对待劳动者应尊重其应有的人权,不能把劳动者看成是“私有财产”,当作是现代的“包身工”,并作为“廉价的劳动力”进行野蛮的榨取。用人单位(企业)运营过程中,追求经济利益是其最大的原则,这是经济运营的基本法则,但利益的追求与获取是否以牺牲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换取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现代社会中许多企业,就是从关心劳动者、爱护劳动者、把劳动者当成是企业的主人做起而获得巨大成功的。企业的运营除了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外,还应注意到社会责任的承担。现代社会是一个权利的社会,是一个关注民生、民权的社会,用人单位(企业)经济利益的获取是来源于社会的,为了实现其自身所追求的目标,用人单位(企业)的管理理念与经营策略就必须与社会上通行、与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相符合,这样的用人单位(企业)才能够为社会所接受,为大众所接受,才能创造出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用人单位(企业)在日常的管理与运营中必须树立人权观念,关心劳动者,爱护劳动者,尊重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人权。
  
  (二)树立平等观念,实现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
  
  人人平等是现代社会的追求,也是现代法制建设的恒久理念,在劳动关系中强调平等观念是保护劳动者基本人权的重要前提。劳动关系中的人人平等首先表现为劳资双方地位与人格的平等,其次表现为平等就业、同工同权、同工同酬等具体社会经济权利方面的平等。用人单位(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前和终止后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自不待言。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不平等的态势,这种不平等是由于用人单位(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实现而导致的,也正是由于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才产生劳动法规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的职能。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资双方由于用人单位(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实现而导致的地位事实上不平等只能是对劳动者特殊保护的基础,不能成为牺牲劳动者基本人权的借口。用人单位(企业)要减轻在此种不平等状况下的对劳动者产生的压力,实现劳资双方的和谐,通过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保护,在不平等劳动关系中追求平等。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是由于用人单位(企业)在运营中种种的限制而导致的,诸如:性别歧视、户口歧视、年龄歧视、经验歧视、婚姻状况歧视、身高歧视、种族歧视、疾病歧视、工会活动歧视、宗教歧视、家庭状况歧视、健康状况歧视等。这些歧视经常发生,有时甚至因为我们熟视无睹而无言的接受,这反映出用人单位(企业)毫无顾忌的任意而为和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调整无力的实际状况。追求平等、维护公平是人们永恒的追求,用人单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转变漠视劳动者基本人权的惯性思维,树立平等观念,实现科学管理,以实际行动践行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
  (三)树立民主观念,依法制定民主的内部管理制度
  管理的制度化是现代企业发展的趋势,用人单位(企业)要实现现代化的管理,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必然的选择。制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保护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在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合法原则,二是民主原则,只有认真坚持并贯彻了这两个原则,才能切实地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合法原则即是指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这里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指劳动法规,而是包括我国现行的所有法律法规,因为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保护,更多地体现在劳动法规之外的法律制度之中。如果仅仅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样的内部规章制度是不完全、缺少科学性的,它的合法性也是值得怀疑的。缺少合法性基础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时就会沦为用人单位(企业)侵犯劳动者基本人权的工具,更何谈对劳动者的基本人权的保护。民主原则既体现为一种管理理念,又体现为一种程序精神,强调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性主要是指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公布、实施、修改等环节中劳动者的全程参与。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者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保护,这里的切身利益不仅仅包括劳动权利,更重要是指劳动者的基本人权。让劳动者积极地参与内部规章制度制定与实施的各个环节中去,是用人单位(企业)民主管理、尊重人权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有利于劳动者自觉地遵守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
  总之,尊重与保护人权、追求平等、落实民主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用人单位(企业)必须顺应这样的潮流与趋势,在劳动关系中全方位地尊重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人权,这既符合用人单位(企业)的经济利益,也符合社会利益。用人单位(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着眼于未来,要用事业心去经营企业,将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保护视为企业的基本职责,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创建企业内部的和谐、企业与社会的和谐,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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