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为本反洗钱检查方式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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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做好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是人民银行落实监管职能的体现。本文首先介绍了反洗钱检查的流程,然后分析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检查方式,最后提出加强反洗钱检查工作的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风险为本;反洗钱;检查流程;建议
  风险为本反洗钱检查原则最早是由英国提出,之后美国进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在2009年提出必须建立风险为本的监管体系。简单来说,该检查方式就是合理利用有限的监管资源,将检查工作的重点放在风险较高的业务和机构上,做到有的放矢。以下针对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检查进行详细探讨。
  一、风险为本反洗钱检查流程
  1.搜集信息
  在反洗钱检查工作中,信息的搜集是最基础的工作,指的是监管部门通过文件资料、实地调研、非现场监管报表等途径,获得的金融机构信息。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筛选,确定其中有风险的数据,和原始数据进行对比、加工,最终转化为风险值,为风险的评估打下基础。
  2.评估风险
  风险的评估,就是对风险进行量化的过程,是整个检查工作的核心。在具体执行时,要求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和模型,分析数据后得出评价结果。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为系统性指标、非系统性指标两大类,在各种指标和数据的支持下,构建风险评估模型,形成风险评估和预警报告,为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提供依据。
  3.划分风险
  根据已知的风险评估结果,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进行分类,以百分制分数为例,可以将风险等级分为I级(低风险)、II级(中低风险)、III级(中高风险)、IV级(高风险)。
  4.分类监管
  依据不同等级的风险,制定并实施针对性的检查措施,一般可以分为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联合监管三种形式。其中,现场监管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现场走访等形式,主要用于中低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的机构;非现场监管则要求检查人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能及时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非现场监管报表等,因此适用于低风险的机构。
  5.科学处理
  按照处理措施的不同,一般分为日常管理、法律措施兩种手段。其中,日常管理手段例如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等;法律措施手段例如行政处罚、限期整改,对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取消任职资格,以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二、以客户为中心的检查方式分析
  在借鉴美国反洗钱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检查方式。简单来说,就是突出客户的中心地位,采用条线检查、流程控制的方式,将高风险客户作为工作重点,促使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有机结合在一起。该检查方式兼顾全流程检查、风险评估两项内容,其目标在于发现反洗钱系统性、整体性风险。
  分析以客户为中心的反洗钱检查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提高了抽样代表性
  该模式下更加注重客户的风险和金融机构的业务情况,从中选择高风险的客户作为检查对象,而且随着不同的金融机构、不同时期的洗钱特征,能够动态调整标准。
  2.加强了反洗钱工作联系
  以某辖区商业银行为例,针对100名对公高风险客户、200名对私高风险客户的检查中,分别采用对公业务线条、对私业务线条,能够反映出整个洗钱工作,反洗钱工作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
  3.避免模块化检查和金融业务相脱节
  从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出发,将反洗钱检查贯穿在该机构的业务线条中,并对高风险的业务进行检查。相比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两者的性质不同,检查重点也不同。前者主要是贵金属交易、大额人民币现金交易、非面对面交易等;后者主要是跨境汇兑、外币现金交易、NRA账户管理等。
  4.加强了风险控制
  在对公、对私检查工作中,检查贯穿在金融机构和客户关系的建立、存续、结束各个阶段,有利于及时发现流程设计问题,明确风险控制的缺陷,通过改进提高整体风险控制效果。
  三、加强反洗钱检查工作的建议
  1.统一检查标准
  当前,我国反洗钱检查的立项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各级人民银行在检查立项标准上不统一,增加了检查立项的随意性。对此,应该制定统一的检查立项标准,明确检查工作的目的。以美国反洗钱检查手册来看,检查对象的确定要经过严格的程序,站在风险管理的角度,通过前期的监管活动,来分析检查对象的风险情况,并最终将高风险的客户列为检查对象。
  2.确定检查重点
  当前,我国反洗钱检查具有全面性,大而全的检查方式下,导致检查人员数量少、检查时间有限,为了完成检查工作,就必须采用随机抽样法,找出违规的内容,如此就成为规则为本的检查方式。而风险为本的检查,要求对风险程度高、可能涉及洗钱活动的客户或业务进行检查,常用方式如部分监管、小机构监管等。实践证实,并不是检查工作越频繁、效果越好,而是应该有重点、有目的检查。
  3.提高处罚力度
  我国针对洗钱活动的处罚,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上不够规范,以《反洗钱法》第32条为例,执行时存在下调处罚标准的现象。而在英国、美国,对于洗钱行为的处罚力度非常强硬,我国应该针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罚,提高处罚力度,形成威慑力。
  4. 3号令颁布后的检查重点
  (1)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没有资金或资产价值大小的起点金额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资活动,其资金交易金额可能较小,但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仍要提交可疑交易报告。(2)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检查工作,要根据内部制度要求,定期对检查标准进行有效性评估,促使反洗钱检查工作有序运转,确保义务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3)金融机构是履行涉恐名单检查的义务主体,有责任获取、掌握国家部门发布并更新的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名单。对此,人民银行在官方网站反洗钱栏目下设“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以公布涉恐名单信息,监管部门也会向被监管机构转发该名单。
  四、结语
  综上所述,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检查工作,要求构建完善的风险评估框架,通过风险评估、控制、检查等环节,有主次地履行工作职责,才能获得理想的反洗钱效果。今后反洗钱检查工作,应该统一检查标准、确定检查重点、提高处罚力度,并加强外部监督。
  参考文献:
  [1]张弘芬.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检查工作的难点及对策建议[J].时代金融(中旬),2015,(9):312,314.
  [2]谭爱民.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评估体系[J].武汉金融,2012,(8):68-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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