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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为贯彻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法规建设,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环节出现的几个问题,分析了出现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1 前言
工程招标投标是激烈的市场竞争活动,招标投标活动的核心是竞争,招标投标的过程,实际上是竞争的过程。招标人希望通过招标以较低的价格在较短的工期内获得技术先进、品质优良的工程产品。投标人希望以自己在技术、经验、实力和信誉在竞争中获胜,占据市场,求得发展。凡是中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投标的资金性质、招标投标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独立、接受行政监督原则。《招标投标法》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对于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工程质量,遏制腐败和不正之风,发挥了重要作用。
2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我国招投标工作最高的专业性法律,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行政法规、政策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但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缺少职业道德,借工程招标投标法制还不完善,相配套的各项法律、法规还在探索中之便,违法违规操作,以致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各种问题。
2.1 《招标投标法》部分环节缺乏强制性
《招标投标法》的制定在某些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界定,缺乏强制性规定。一些地方或部门制定的招标投标工作细则或做法与《招标投标法》相悖,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1.1 利用资格预审排斥、歧视其它潜在投标人。
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是为了在招标过程中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招标工程的申请人。资格审查程序,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对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实际执行中,因企业资质条件与工程的类别如何对应﹖资质审查的依据均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招标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招标活动中搞政策倾斜,利用资格预审设置关卡,提高招标条件,限定投标人入围。评标中加入不公正条件利其意向的投标企业,客观上造成了歧视其它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2.1.2 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中标单位。
在现行的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中扮演重要角色。若业主占评委三分之一的比例将容易左右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实际招标活动中的招标人往往是业主,并没有规定业主方技术专家不能参加评委,对业主方的行为或人数没有制度上的监督限制。评委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1~3名,也给不轨业主留下了行使“权利”的空间。
2.2 虚假招标,明招暗定
从招标的程序看,从招标文件到开标都能按照规定做,投标单位谁分值高,谁中标,看不出任何破绽,然而其中却隐藏着“明招暗定”的现象,招标代理单位不能正确行使管理职能。在工程投标过程中,业主因与某施工企业或是老关系、或欠有施工企业工程款、或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从而与施工企业合谋,采取各种手段与招标代理单位沟通。代理机构在“权、钱、情”的诱惑下,不按程序招投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巧妙地让业主和施工单位“梦想成真”,参加招投标只是履行一下程序而已。
2.3 招标文件,量身定做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实际操作中往往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只是简单提出评标的方法,只有在开标前才提出详细的评标细则。这个细则是根据意向中的投标单位的现有条件,量体裁衣,制定了倾向性条款的细则。它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大开绿灯,招标文件只是漂亮的外衣而已。
2.4 业主行为,缺乏监督
业主的权利在招投标活动中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在评标中业主授意或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干预或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左右评标结果。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尚不规范,业主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资格预审、制定招标文件、评标等环节以不正当手段操纵评标结果。
2.5 施工企业,陪标严重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投标,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的现象严重,有些施工企业水平低,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不借代价私下找几个投标单位给其陪标。也有业主方或主管部门为使意向中的队伍中标,用熟悉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陪标表现一是参与投标的投标书制作大多出自一人之手,故意拉大标书中的报价;二是陪标单位不按评标办法执行,故意不得分甚至扣分。经过“陪标”操作,80%的施工企业都能如愿以偿中标。
3 看法和建议
针对当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看法和建议:
3.1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招投标运作
完善的規章制度和规范的招投标运作,能有效的防范招标人插手招标投标活动,因此要建立对招标人行为的监督制度,防止招标人在招标资格预审、制定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编制中幕后指点,操纵招标活动。
3.2 完善招投标法规建设,反腐倡廉纳入法制轨道
修改完善《招标投标法》,并完善配套规章和部门规定。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修订、补充新的内容,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明确界定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
3.3 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建设
认真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并不断的提高执法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大监督力度,为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3.4 加强思想建设,注重道德教化
加强思想建设,注重道德教化是一个古老的但永远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特别是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在抑恶扬善中能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制度的确定是人的行为,制度的执行也是人的行为,各种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对于清廉的人是一个规矩,它能成就方圆,即使存在大得漏洞也不会出现肥私的事情;而对于贪婪成性的人是一块遮丑的牌匾,机构制度建立的再多,制定的再严密也不会收敛他腐败的贪欲。忠良从业人员的任用,思想道德水准的提高是任何制度也代替不了的。
关键词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1 前言
工程招标投标是激烈的市场竞争活动,招标投标活动的核心是竞争,招标投标的过程,实际上是竞争的过程。招标人希望通过招标以较低的价格在较短的工期内获得技术先进、品质优良的工程产品。投标人希望以自己在技术、经验、实力和信誉在竞争中获胜,占据市场,求得发展。凡是中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投标的资金性质、招标投标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独立、接受行政监督原则。《招标投标法》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对于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工程质量,遏制腐败和不正之风,发挥了重要作用。
2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我国招投标工作最高的专业性法律,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行政法规、政策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但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缺少职业道德,借工程招标投标法制还不完善,相配套的各项法律、法规还在探索中之便,违法违规操作,以致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各种问题。
2.1 《招标投标法》部分环节缺乏强制性
《招标投标法》的制定在某些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界定,缺乏强制性规定。一些地方或部门制定的招标投标工作细则或做法与《招标投标法》相悖,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1.1 利用资格预审排斥、歧视其它潜在投标人。
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是为了在招标过程中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招标工程的申请人。资格审查程序,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对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实际执行中,因企业资质条件与工程的类别如何对应﹖资质审查的依据均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招标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招标活动中搞政策倾斜,利用资格预审设置关卡,提高招标条件,限定投标人入围。评标中加入不公正条件利其意向的投标企业,客观上造成了歧视其它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2.1.2 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中标单位。
在现行的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中扮演重要角色。若业主占评委三分之一的比例将容易左右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实际招标活动中的招标人往往是业主,并没有规定业主方技术专家不能参加评委,对业主方的行为或人数没有制度上的监督限制。评委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1~3名,也给不轨业主留下了行使“权利”的空间。
2.2 虚假招标,明招暗定
从招标的程序看,从招标文件到开标都能按照规定做,投标单位谁分值高,谁中标,看不出任何破绽,然而其中却隐藏着“明招暗定”的现象,招标代理单位不能正确行使管理职能。在工程投标过程中,业主因与某施工企业或是老关系、或欠有施工企业工程款、或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从而与施工企业合谋,采取各种手段与招标代理单位沟通。代理机构在“权、钱、情”的诱惑下,不按程序招投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巧妙地让业主和施工单位“梦想成真”,参加招投标只是履行一下程序而已。
2.3 招标文件,量身定做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实际操作中往往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只是简单提出评标的方法,只有在开标前才提出详细的评标细则。这个细则是根据意向中的投标单位的现有条件,量体裁衣,制定了倾向性条款的细则。它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大开绿灯,招标文件只是漂亮的外衣而已。
2.4 业主行为,缺乏监督
业主的权利在招投标活动中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在评标中业主授意或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干预或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左右评标结果。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尚不规范,业主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资格预审、制定招标文件、评标等环节以不正当手段操纵评标结果。
2.5 施工企业,陪标严重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投标,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的现象严重,有些施工企业水平低,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不借代价私下找几个投标单位给其陪标。也有业主方或主管部门为使意向中的队伍中标,用熟悉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陪标表现一是参与投标的投标书制作大多出自一人之手,故意拉大标书中的报价;二是陪标单位不按评标办法执行,故意不得分甚至扣分。经过“陪标”操作,80%的施工企业都能如愿以偿中标。
3 看法和建议
针对当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看法和建议:
3.1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招投标运作
完善的規章制度和规范的招投标运作,能有效的防范招标人插手招标投标活动,因此要建立对招标人行为的监督制度,防止招标人在招标资格预审、制定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编制中幕后指点,操纵招标活动。
3.2 完善招投标法规建设,反腐倡廉纳入法制轨道
修改完善《招标投标法》,并完善配套规章和部门规定。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修订、补充新的内容,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明确界定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
3.3 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建设
认真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并不断的提高执法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大监督力度,为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3.4 加强思想建设,注重道德教化
加强思想建设,注重道德教化是一个古老的但永远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特别是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在抑恶扬善中能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制度的确定是人的行为,制度的执行也是人的行为,各种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对于清廉的人是一个规矩,它能成就方圆,即使存在大得漏洞也不会出现肥私的事情;而对于贪婪成性的人是一块遮丑的牌匾,机构制度建立的再多,制定的再严密也不会收敛他腐败的贪欲。忠良从业人员的任用,思想道德水准的提高是任何制度也代替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