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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之一,目前支持起诉范围涵盖了民事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有关赡养、扶养、抚养等道德诉讼案件支持起诉情形比较少,各地检察机关虽有探索,但仍处于起步阶段,此类案件的支持起诉,为民行检察工作开创了新思路。
关键词法律监督 法律义务 道德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34-01
一、积极开展事前研讨,全面评估参与风险
赡养老人、夫妻互助、抚养幼小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基本的社会公德和法律义务,但由于有些义务主体不愿意担负这一份责任,导致家庭矛盾激化,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有关赡养、扶养、抚养等道德诉讼大多属于家庭纠纷,且其中夹杂有法律、道德、社会等多种因素。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介入到公民的家庭诉讼中是否合适尚无定论。但实践中,有些弱势群体诉求合理合法,但缺乏诉讼能力,无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
应充分评估检察机关介入公民家庭诉讼的各种风险,并预测由此带来的其他问题,笔者认为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的职能之一,弱势群体就赡养、扶养、抚养费用提起诉讼的,只要诉讼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即可以给予支持,这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内容之一。
二、应确立支持起诉的几项原则
(一)积极参与原则
检察机关虽为司法机关,但这并不妨碍检察机关积极弘扬社会道德,依法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原则就是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不漠视、不回避、不敷衍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求,充分彰显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
(二)事前救济原则
要求对经济异常困难,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生存已经陷入困境的当事人,检察机关在立案之前应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事先救济,帮助当事人度过困境。
(三)全面协助原则
为道德诉讼中弱势群体进行全面帮助,不仅在职能范围内给予支持,还要在法律咨询、诉讼风险评估、证据搜集固定等方面提供意见,对出行及有其他方面不便的弱势群体还应提供交通等便利,确保他们顺利参与诉讼。
(四)支持起诉原则
对弱势群体欲提起此类诉讼,只要当事人有申请,且其诉求基本合理,以立案并支持起诉为原则,没有特殊理由的,不得不予立案。此类诉讼虽然诉讼标的较少,案情也较为简单,但支持起诉的社会效果不容忽视。
(五)实体优先原则
弱势群体的诉讼请求关乎他们的基本生活,是他们得以生存的基础,在支持起诉过程中应更加关注他们的实体权益,以获得实际利益为优先。
(六)注重和解原则
此类诉讼大多属于家庭内部纠纷,从维护家庭和睦,维护血缘亲情的角度出发,应更加关注案件的调节和解,修复家庭关系,为弱势群体创造更为持久的良好环境。
(七)社会共助原则
实践中有些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确属没有履行能力,而权利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对这类陷入困境的家庭,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之进行帮扶,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求。
(八)及时结案原则
对于此类纠纷,由于中国文化中耻讼思想的存在,若不是亟需救助当事人是不会选择诉讼方式的。虽然法律对办案期限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当事人需求考虑,应尽快结案,及时执行。
(九)案件保密原则
对于此类诉讼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会有“家丑不外传”的思想,如果太多人知道案情反而会激起他们的反感,更加不配合案件的开展,所以在办案中应十分注意案情的保密,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
三、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夯实支持起诉的社会基础
道德诉讼支持起诉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在于通过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弘扬民族传统,维护社会公德,这是支持起诉应该达到的社会效果。道德诉讼的支持起诉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应从工作机制入手,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夯实支持起诉的社会基础。
(一)信息收集机制
由于法治意识淡薄,或是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有很多弱势群体即使基本生活需求未得到保障也未能寻求到有效的救济,知道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的就更少了。为了扩大检察机关影响,广泛的搜集各类民事行政案件信息,检察机关可以从乡镇社区和法律服务所聘请联络员,建立了覆盖乡镇的信息搜集网络,定期召开民行联络员例会,及时搜集各类有效信息。
(二)定期回访机制
赡养、扶养和抚养费用纠纷案件的执行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被执行人长期支付相关费用,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打折扣,不执行或少执行,凡是支持起诉的道德诉讼案件均应进行定期回访,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保障当事人权益。
(三)矛盾修复机制
道德诉讼当事人双方虽曾对簿公堂,但毕竟属家庭纠纷,且从实践中看,当事人之所以不履行有关义务,大多是因为原告儿女众多,但在赡养义务中互相推脱,最终导致矛盾激化谁都不履行相关义务。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和回访过程中,特别注意对原被告双方的说服教育,力求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把判决的强制执行变为当事人的自觉行动,让当事人在支付金钱以外还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爱,重新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
道德诉讼的支持起诉是海门市检察机关在民行工作中的一项新探索,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也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次有效尝试,为民行检察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法律监督 法律义务 道德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34-01
一、积极开展事前研讨,全面评估参与风险
赡养老人、夫妻互助、抚养幼小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基本的社会公德和法律义务,但由于有些义务主体不愿意担负这一份责任,导致家庭矛盾激化,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有关赡养、扶养、抚养等道德诉讼大多属于家庭纠纷,且其中夹杂有法律、道德、社会等多种因素。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介入到公民的家庭诉讼中是否合适尚无定论。但实践中,有些弱势群体诉求合理合法,但缺乏诉讼能力,无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
应充分评估检察机关介入公民家庭诉讼的各种风险,并预测由此带来的其他问题,笔者认为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的职能之一,弱势群体就赡养、扶养、抚养费用提起诉讼的,只要诉讼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即可以给予支持,这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内容之一。
二、应确立支持起诉的几项原则
(一)积极参与原则
检察机关虽为司法机关,但这并不妨碍检察机关积极弘扬社会道德,依法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原则就是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不漠视、不回避、不敷衍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求,充分彰显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
(二)事前救济原则
要求对经济异常困难,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生存已经陷入困境的当事人,检察机关在立案之前应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事先救济,帮助当事人度过困境。
(三)全面协助原则
为道德诉讼中弱势群体进行全面帮助,不仅在职能范围内给予支持,还要在法律咨询、诉讼风险评估、证据搜集固定等方面提供意见,对出行及有其他方面不便的弱势群体还应提供交通等便利,确保他们顺利参与诉讼。
(四)支持起诉原则
对弱势群体欲提起此类诉讼,只要当事人有申请,且其诉求基本合理,以立案并支持起诉为原则,没有特殊理由的,不得不予立案。此类诉讼虽然诉讼标的较少,案情也较为简单,但支持起诉的社会效果不容忽视。
(五)实体优先原则
弱势群体的诉讼请求关乎他们的基本生活,是他们得以生存的基础,在支持起诉过程中应更加关注他们的实体权益,以获得实际利益为优先。
(六)注重和解原则
此类诉讼大多属于家庭内部纠纷,从维护家庭和睦,维护血缘亲情的角度出发,应更加关注案件的调节和解,修复家庭关系,为弱势群体创造更为持久的良好环境。
(七)社会共助原则
实践中有些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确属没有履行能力,而权利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对这类陷入困境的家庭,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之进行帮扶,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求。
(八)及时结案原则
对于此类纠纷,由于中国文化中耻讼思想的存在,若不是亟需救助当事人是不会选择诉讼方式的。虽然法律对办案期限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当事人需求考虑,应尽快结案,及时执行。
(九)案件保密原则
对于此类诉讼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会有“家丑不外传”的思想,如果太多人知道案情反而会激起他们的反感,更加不配合案件的开展,所以在办案中应十分注意案情的保密,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
三、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夯实支持起诉的社会基础
道德诉讼支持起诉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在于通过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弘扬民族传统,维护社会公德,这是支持起诉应该达到的社会效果。道德诉讼的支持起诉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应从工作机制入手,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夯实支持起诉的社会基础。
(一)信息收集机制
由于法治意识淡薄,或是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有很多弱势群体即使基本生活需求未得到保障也未能寻求到有效的救济,知道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的就更少了。为了扩大检察机关影响,广泛的搜集各类民事行政案件信息,检察机关可以从乡镇社区和法律服务所聘请联络员,建立了覆盖乡镇的信息搜集网络,定期召开民行联络员例会,及时搜集各类有效信息。
(二)定期回访机制
赡养、扶养和抚养费用纠纷案件的执行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被执行人长期支付相关费用,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打折扣,不执行或少执行,凡是支持起诉的道德诉讼案件均应进行定期回访,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保障当事人权益。
(三)矛盾修复机制
道德诉讼当事人双方虽曾对簿公堂,但毕竟属家庭纠纷,且从实践中看,当事人之所以不履行有关义务,大多是因为原告儿女众多,但在赡养义务中互相推脱,最终导致矛盾激化谁都不履行相关义务。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和回访过程中,特别注意对原被告双方的说服教育,力求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把判决的强制执行变为当事人的自觉行动,让当事人在支付金钱以外还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爱,重新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
道德诉讼的支持起诉是海门市检察机关在民行工作中的一项新探索,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也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次有效尝试,为民行检察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