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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监督、检查、管理建筑工程的施工,它能够使整体工程质量更有保证,人民的人身安全更有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着很强的宏观性,技术方面的监督工作一般要由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来完成。
关键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问题;解决措施
一、我国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
目前我国各级建筑主管部门存在着权责交叉及模糊的情况,这也是导致当前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的重要因素。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属于事业单位,近年来,由于受制于经费的影响,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导致监管人员对工作积极性不强,再加之权责不明确,所以存在着能不管就不管的问题。 而且部分单位既进行建设,又进行质量控制,同时还进行质量监督,这就导致建筑质量管理责任无法得到落实,质量无人监管,从而使得建筑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二)、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
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是导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效率无法有效提升的关键因素所在。目前质量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质量监管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大多为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执法。也就是说质量监督机构有实施监管的责任,却无直接行使执法的权利。这就导致在处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程序繁琐,时间漫长,往往错过了最佳执法时间,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单位及个人得不到及时惩罚。还有,部分执法条款的执法权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中要逐级上报审查,其中一级出现差错就处理不了。这些体制上的问题使质量监督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三)、质量管理难以控制
我国的土建工程分布广泛,很多建筑的施工地点位于建筑楼房之中,其施工内容复杂、施工范围广泛,使得质量监管工作存在诸多困难。首先,施工管理人员很难对所有的土建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只有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随机检查,这样很难不会造成质量问题的疏漏,与此同时,由于质量的波动性、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不合格项目,施工质量很难全面的符合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所以,全面控制现场的施工质量与安全,对于土建施工现场管理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难点。
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促进权责明确,深化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建筑建设的稳步发展,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我国建筑行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部门交叉监督的情况,目前,可以实行的手段就是接受政府委托,接受并利用社会的监督,在建设前期对各项工程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质量。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原有体制造成的,对此,促进权责明确以及深化体制改革也是应努力的方向,权责问题解决好以后,可以做到促进建筑质量监督的作用。
(二)、健全监督执法体制
健全监督执法体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健全监督执法体制主要是在国家立法层面在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时,能对质量监督机构直接授权执法,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条款的可操作性,对一般性质量违法违规行为适当减少处罚额度,简化执法程序,这样可使一些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很快得到有效惩罚。在国家立法层面应加快相关建筑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健全监督执法体制,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效率的持续进步。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及安全管理
工程的承包方应当加强土建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可以通过缩小建筑实体的测量误差和提升建筑材料质量来实现,施工人员不仅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中的数据参数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还应该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与测量,例如施工放线与高程控制就可以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与此同时,监理人员要明确施工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中的要求完成建筑任务,如果发现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实验参数与实际测量不符等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将施工危险扼杀在摇篮中。另一方面,就是注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只有安全生产才能保证施工质量与工程进度,质量监管部门不仅要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还要提升安全管理的水平,运用科学、合理的手段找出最佳的安全控制方法,例如防火防电、电线搭接等,确保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四)、改变建筑方式与创新思路
工程建筑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是建筑行业发展与实践的必经过程,但是在新时代下,客观与主观条件的改变,实施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时,在一些相对薄弱的环节,就容易产生质量隐患,这就必须引起施工企业与社会的重视,只有传统观念发生转变、思路不断创新、工作的方式也不断更新,才可以使质量隐患得以规避。也就是从实际出发,将纸质上的监管规范落实到真正的工程建筑监管中,结合实物与程序的监督,实施共同监督的方式。同时,还要不断地完善质量、技术与行政的管理,实现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要从日常的监督开始,朝着对工程质量随机抽查的方式发展。将原本的通知式与预约式打破,加快随机抽查与巡回检查的频率,使检查到的部分都可以将工作状况如实反映出来。还要在服务性与预见性模式基础上建立新的监管模式,尽可能做到监督跟服务的结合。此外,政府监管部门还要将社会舆论与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或是引进可以对社会实施监督的能人志士。
(五)、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加大考核力度
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以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地位和作用,是我们提高整个建筑业质量意识,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关键所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
结束语
现如今,我国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政府监督管理的系统理论办法基本处在一个入门阶段,其中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对其进行详尽研究。对于政府建设的主管监督部门务必要根本上转变自身的观念,转变自身的职能,切实严格的依法行政,保证企业可以切实的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进行自主经营且自我发展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控,真正做到顺应市场发展的根本需要,根本上完善工程监督的管理机制,加强整个市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 曾广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探析[J]. 科学之友,2010,12:67-68.
[2] 李鑫春.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探析[J]. 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06:208-209.
关键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问题;解决措施
一、我国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
目前我国各级建筑主管部门存在着权责交叉及模糊的情况,这也是导致当前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的重要因素。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属于事业单位,近年来,由于受制于经费的影响,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导致监管人员对工作积极性不强,再加之权责不明确,所以存在着能不管就不管的问题。 而且部分单位既进行建设,又进行质量控制,同时还进行质量监督,这就导致建筑质量管理责任无法得到落实,质量无人监管,从而使得建筑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二)、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
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是导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效率无法有效提升的关键因素所在。目前质量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质量监管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大多为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执法。也就是说质量监督机构有实施监管的责任,却无直接行使执法的权利。这就导致在处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程序繁琐,时间漫长,往往错过了最佳执法时间,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单位及个人得不到及时惩罚。还有,部分执法条款的执法权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中要逐级上报审查,其中一级出现差错就处理不了。这些体制上的问题使质量监督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三)、质量管理难以控制
我国的土建工程分布广泛,很多建筑的施工地点位于建筑楼房之中,其施工内容复杂、施工范围广泛,使得质量监管工作存在诸多困难。首先,施工管理人员很难对所有的土建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只有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随机检查,这样很难不会造成质量问题的疏漏,与此同时,由于质量的波动性、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不合格项目,施工质量很难全面的符合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所以,全面控制现场的施工质量与安全,对于土建施工现场管理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难点。
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促进权责明确,深化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建筑建设的稳步发展,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我国建筑行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部门交叉监督的情况,目前,可以实行的手段就是接受政府委托,接受并利用社会的监督,在建设前期对各项工程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质量。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原有体制造成的,对此,促进权责明确以及深化体制改革也是应努力的方向,权责问题解决好以后,可以做到促进建筑质量监督的作用。
(二)、健全监督执法体制
健全监督执法体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健全监督执法体制主要是在国家立法层面在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时,能对质量监督机构直接授权执法,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条款的可操作性,对一般性质量违法违规行为适当减少处罚额度,简化执法程序,这样可使一些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很快得到有效惩罚。在国家立法层面应加快相关建筑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健全监督执法体制,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效率的持续进步。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及安全管理
工程的承包方应当加强土建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可以通过缩小建筑实体的测量误差和提升建筑材料质量来实现,施工人员不仅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中的数据参数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还应该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与测量,例如施工放线与高程控制就可以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与此同时,监理人员要明确施工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中的要求完成建筑任务,如果发现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实验参数与实际测量不符等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将施工危险扼杀在摇篮中。另一方面,就是注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只有安全生产才能保证施工质量与工程进度,质量监管部门不仅要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还要提升安全管理的水平,运用科学、合理的手段找出最佳的安全控制方法,例如防火防电、电线搭接等,确保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四)、改变建筑方式与创新思路
工程建筑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是建筑行业发展与实践的必经过程,但是在新时代下,客观与主观条件的改变,实施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时,在一些相对薄弱的环节,就容易产生质量隐患,这就必须引起施工企业与社会的重视,只有传统观念发生转变、思路不断创新、工作的方式也不断更新,才可以使质量隐患得以规避。也就是从实际出发,将纸质上的监管规范落实到真正的工程建筑监管中,结合实物与程序的监督,实施共同监督的方式。同时,还要不断地完善质量、技术与行政的管理,实现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要从日常的监督开始,朝着对工程质量随机抽查的方式发展。将原本的通知式与预约式打破,加快随机抽查与巡回检查的频率,使检查到的部分都可以将工作状况如实反映出来。还要在服务性与预见性模式基础上建立新的监管模式,尽可能做到监督跟服务的结合。此外,政府监管部门还要将社会舆论与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或是引进可以对社会实施监督的能人志士。
(五)、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加大考核力度
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以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地位和作用,是我们提高整个建筑业质量意识,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关键所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
结束语
现如今,我国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政府监督管理的系统理论办法基本处在一个入门阶段,其中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对其进行详尽研究。对于政府建设的主管监督部门务必要根本上转变自身的观念,转变自身的职能,切实严格的依法行政,保证企业可以切实的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进行自主经营且自我发展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控,真正做到顺应市场发展的根本需要,根本上完善工程监督的管理机制,加强整个市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 曾广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探析[J]. 科学之友,2010,12:67-68.
[2] 李鑫春.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探析[J]. 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06:208-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