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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大陆作家、古物产业研究专家吴树“中国文物黑皮书”三部曲《谁在收藏中国》、《谁在拍卖中国》、《谁在忽悠中国》(台湾漫游者文化版更名《谁在淘宝中国》),赞叹他精彩艰苦的书写过程,也随他一字一行揭露的上中下游乱象,忧心忡忡。
长期关心文字、影像、美术著作,对于静静在时间之流中“无声诉说”的古文物领域,过去不懂,也不感兴趣。因身份地位不够或圈子不同,没机会认识专业收藏大户,没亲近的朋友跑古董店淘宝、参加拍卖会夺宝,更别说认得某人卷入挖墓走私盗宝了。古董也好,文物也好,国宝也好,感觉都是离自己很远的事。所以当听说大陆“炒文物”热火朝天,当世民间文物收藏者超过7000万(一说8000万,估计甚至上亿),通俗电视“鉴宝”节目都好多档,那数字庞大到不真实了。
刚好近期关心台湾一系列龙应台率各文化机关主管主持的文化论坛活动录像,其中“文资法三十年——回顾、检讨、前瞻”专场,触及这一块广义的“文化资产保存”领域,可以与大陆相关法令与信息相参照。
台湾有包山包海、包有形包无形的“文化资产保存法”(简称“文资法”),大陆有专责的“文物保护法”(简称文物法)。“文资法”里共保存七项资产,包含“古迹、遗址、文化景观、传统艺术、民俗及有关文物、古物、自然地景”,看似高瞻远瞩、范围辽阔,但结果就是每一项该保存的内容都很粗略。古物在“文资法”只是其中一项,排序倒数第二,定义为:指各时代、各族群经人为加工具有文化意义之艺术作品、生活及仪礼器物及图书文献等。
细看“文资法”第六章《古物》,和其他章一样,都在谈主管机关和行政流程,完全不见“值导向”,在这意识型态争斗不休的岛上,这种“立法”或可减少争议,但也有如空中楼阁,把一切施行的作为或不作为,留给庞大的官僚体系与民间组织自决。
似乎,只要走完科层体系的行政流程,文物就自动留下来了;一旦文物价值丧失,那就取消登录了事(见文资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条:“项国宝、重要古物灭失、减损或增加其价值时,主管机关得废止其指定或变更其类别,并办理公告。”)
至于重要文物为何“灭失、减损其价值”,消极面如何处罚、管制,积极面如何教育、奖励、抢救,似乎都不重要。掌管文物保存机关的棍子与胡萝卜都没看到。
比起来,大陆法令规定的多了,但是否真管得到、管得动,还有待商榷。如果吴树先生的著作属实,显然中华大地上古物面临流失的浩劫同样惨烈。新闻上说今年两会期间政协委员柴宝成提议,尽快修改文物法,让现有“地下”文物合法化。文物法起草人之一、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也建议,在打击“三盗”(盗墓、盗捞、盗窃)的前提下,对流散民间的文物“私生子”进行限期“大赦”等。以上均可窥出在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的严格规定下,有多么海量、巨量的“文物私生子”早已面世。
台湾社会对文物的概念普遍太冷,80、90年代比较富有时,没有“盛世收藏”的论述出现过,现在又没多少人有钱搞收藏。不发烧有不发烧的优点,普通民众没有“一夕致富”的幻想,“三盗”之风也罕闻;缺点是连带对考古、遗址、历史性建物的认知稀薄,一切朝现代化“发展主义”看齐。
尽管十年来若干“古迹活化利用”取得若干民众的喜爱,但这性属“移民岛”的土地上,人民更深层的保护意识犹待生根。单以《谁在拍卖中国》书中,作者就痛心疾首、指名道姓地提到台湾寒舍集团总经理是多年来圆明园十二生肖铜像拍卖“兽首连续剧”商业炒作的始作俑者,打着“国宝回流”的爱国招牌,却低买高卖,造成“中国人打中国人”、垫高文物回流成本的结果。
我好奇查了“文资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私有国宝、重要古物所有权移转前,应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机关。除继承者外,公立古物保管机关(构)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显然,这些财团买进买出兽首或其他中华珍宝,当初台湾的主管机关是不会知道的。再查查台湾颁布的《国宝及重要古物出进口作业要点》,结论是:仍然形同具文。商人不照着办,公部门好像一点都不在意,也没有能力处理。
大陆2002年修订的文物法有个比台湾较“前进”的保护意识,强调“保护文物也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它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出土文物流失的上中下游,顺藤摸瓜起来,这些机关一个也卸不了责。
《谁在拍卖中国》书中引美国《艺术品与财富》杂志所说:“据不完全统计,近卅年来从中国香港外流的中国出土文物有近千万件,其中绝大部分是由盗墓者与走私者连手卖出,少数是文博单位的内贼监守自盗所为。”
中国是文明古国,但两岸有多重视文化资产保存?有心人的调研呼吁反省,以一个爱书人读来固然掷地有声,但相比世界级拍卖场的超高天价落槌声,却讽刺地几乎听不到。
知名作词家,也是作家、主持人、编剧、大众文化评论人和企管营销顾问等。现任银河网络电台及IC之音“理性与感性”节目主持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M.U.S.T.)董事、中华音乐人交流协会理事等。
个人官网:fc.ktchi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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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关心文字、影像、美术著作,对于静静在时间之流中“无声诉说”的古文物领域,过去不懂,也不感兴趣。因身份地位不够或圈子不同,没机会认识专业收藏大户,没亲近的朋友跑古董店淘宝、参加拍卖会夺宝,更别说认得某人卷入挖墓走私盗宝了。古董也好,文物也好,国宝也好,感觉都是离自己很远的事。所以当听说大陆“炒文物”热火朝天,当世民间文物收藏者超过7000万(一说8000万,估计甚至上亿),通俗电视“鉴宝”节目都好多档,那数字庞大到不真实了。
刚好近期关心台湾一系列龙应台率各文化机关主管主持的文化论坛活动录像,其中“文资法三十年——回顾、检讨、前瞻”专场,触及这一块广义的“文化资产保存”领域,可以与大陆相关法令与信息相参照。
台湾有包山包海、包有形包无形的“文化资产保存法”(简称“文资法”),大陆有专责的“文物保护法”(简称文物法)。“文资法”里共保存七项资产,包含“古迹、遗址、文化景观、传统艺术、民俗及有关文物、古物、自然地景”,看似高瞻远瞩、范围辽阔,但结果就是每一项该保存的内容都很粗略。古物在“文资法”只是其中一项,排序倒数第二,定义为:指各时代、各族群经人为加工具有文化意义之艺术作品、生活及仪礼器物及图书文献等。
细看“文资法”第六章《古物》,和其他章一样,都在谈主管机关和行政流程,完全不见“值导向”,在这意识型态争斗不休的岛上,这种“立法”或可减少争议,但也有如空中楼阁,把一切施行的作为或不作为,留给庞大的官僚体系与民间组织自决。
似乎,只要走完科层体系的行政流程,文物就自动留下来了;一旦文物价值丧失,那就取消登录了事(见文资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条:“项国宝、重要古物灭失、减损或增加其价值时,主管机关得废止其指定或变更其类别,并办理公告。”)
至于重要文物为何“灭失、减损其价值”,消极面如何处罚、管制,积极面如何教育、奖励、抢救,似乎都不重要。掌管文物保存机关的棍子与胡萝卜都没看到。
比起来,大陆法令规定的多了,但是否真管得到、管得动,还有待商榷。如果吴树先生的著作属实,显然中华大地上古物面临流失的浩劫同样惨烈。新闻上说今年两会期间政协委员柴宝成提议,尽快修改文物法,让现有“地下”文物合法化。文物法起草人之一、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也建议,在打击“三盗”(盗墓、盗捞、盗窃)的前提下,对流散民间的文物“私生子”进行限期“大赦”等。以上均可窥出在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的严格规定下,有多么海量、巨量的“文物私生子”早已面世。
台湾社会对文物的概念普遍太冷,80、90年代比较富有时,没有“盛世收藏”的论述出现过,现在又没多少人有钱搞收藏。不发烧有不发烧的优点,普通民众没有“一夕致富”的幻想,“三盗”之风也罕闻;缺点是连带对考古、遗址、历史性建物的认知稀薄,一切朝现代化“发展主义”看齐。
尽管十年来若干“古迹活化利用”取得若干民众的喜爱,但这性属“移民岛”的土地上,人民更深层的保护意识犹待生根。单以《谁在拍卖中国》书中,作者就痛心疾首、指名道姓地提到台湾寒舍集团总经理是多年来圆明园十二生肖铜像拍卖“兽首连续剧”商业炒作的始作俑者,打着“国宝回流”的爱国招牌,却低买高卖,造成“中国人打中国人”、垫高文物回流成本的结果。
我好奇查了“文资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私有国宝、重要古物所有权移转前,应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机关。除继承者外,公立古物保管机关(构)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显然,这些财团买进买出兽首或其他中华珍宝,当初台湾的主管机关是不会知道的。再查查台湾颁布的《国宝及重要古物出进口作业要点》,结论是:仍然形同具文。商人不照着办,公部门好像一点都不在意,也没有能力处理。
大陆2002年修订的文物法有个比台湾较“前进”的保护意识,强调“保护文物也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它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出土文物流失的上中下游,顺藤摸瓜起来,这些机关一个也卸不了责。
《谁在拍卖中国》书中引美国《艺术品与财富》杂志所说:“据不完全统计,近卅年来从中国香港外流的中国出土文物有近千万件,其中绝大部分是由盗墓者与走私者连手卖出,少数是文博单位的内贼监守自盗所为。”
中国是文明古国,但两岸有多重视文化资产保存?有心人的调研呼吁反省,以一个爱书人读来固然掷地有声,但相比世界级拍卖场的超高天价落槌声,却讽刺地几乎听不到。
知名作词家,也是作家、主持人、编剧、大众文化评论人和企管营销顾问等。现任银河网络电台及IC之音“理性与感性”节目主持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M.U.S.T.)董事、中华音乐人交流协会理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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