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垄断中的价格歧视问题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engsul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2011年,国家发改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就宽带接入问题进行了反垄断等相关问题的调查,这一调查行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很多人将此视为我国反垄断领域的一次具有特别意义的举动。但这次反垄断调查究竟能取得多大成效,现在看来似乎并不乐观。这不单是由于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也是我国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所造成的。而反垄断法是保证充分竞争的一个重要前提。因此,这就要求我国在反垄断领域,需要尽快做出相应调整措施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垄断 电信 联通 监管 价格歧视
  作者简介:高飞,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82-02
  自2011年国家发改委就宽带接入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以来,调查行动一直吸引着电信业内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这也是自《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发改委进行的首次针对大型垄断央企的反垄断调查。
  作为宏观调控决策部门,发改委组织专门人员、成立专项小组进行调查,并表示:“目前,我们已经通过调查查明,在互联网接入这个市场上,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合计一共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点上是不存在争议的。”同时,电信和联通两家公司利用自己所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在交易过程中视对方是否与自己存在竞争关系而给出不同的产品交易价格。给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客户较高的价格,反之则给出较低的价格,这在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价格歧视。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很快就这个观点分别发表了声明,中国电信在声明中说到,公司将全面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同时强调,中国电信“一直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提供宽带服务”。中国联通也在一份澄清报告中表示,中国联通“正在应发改委要求提供2010年度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出租宽带业务的价格、数量及营业额等相关信息”。同时强调,自己的服务完全遵守法律规定。
  此次发改委发起的反垄断调查,是《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后,首次针对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央企发起的反垄断调查,且如调查属实,两家公司可能将会面临数十亿元的罚款,因此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轰动效应。有数据显示,在目前国内的互联网接入市场中,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家加起来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90%,这表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已经在实质上占有市场垄断地位。同时报道指出,2010年8月,中国电信重磅清理流量穿透而造成了大规模断网事件,铁通、移动、长城等互联网接入商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用户和互联网运营商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大量用户投诉、退网。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成为了发改委最终决定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两家公司发起反垄断调查的“导火索”。
  按照《反垄断法》的定义,价格歧视是指同一个企业在提供或购买相同的产品时,没有基于成本方面的原因,对不同的交易相对方索要或支付不同价格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价格歧视这一现象并不罕见。例如会员制商店中针对会员推出的“会员价”,旅游风景区针对学生推出的“学生票”,公交公司针对老人推出的“老年卡”等等。但这里所说的价格歧视和前文中提到的电信联通公司实施的价格歧视行为并不完全相同。在市场经济和竞争下,应当充分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这其中就包含了买卖双方对商品价格的价格自治。但由于商品价格本身由众多因素组成,如果任由企业特别是一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随意确定市场价格,就很容易陷入不正当竞争的怪圈。由于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拥有强大的资本实力和广泛的用户群体,这种价格竞争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大企业越做越强、小企业每况愈下的“马太效应”,导致市场由少数垄断寡头控制,从而将市场引向充分竞争、良性发展的反面。
  在一般的情况下,由于不同的产品在成本上也不完全相同,以不同的价格销售不同的产品并不会构成反垄断法中规定的价格歧视。所谓价格歧视,通常表现为经营者在出售相同的产品,面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进行不同的交易对待。这样的差异可以体现在商品的价格上,在反垄断法语境下可称之为价格歧视;也可以体现为除正常价格之外的其他价格相关条件,包括各种形式的折扣、补贴等,也包括提供額外的销售服务或附加服务等,这在反垄断法的语境下可称之为间接价格歧视。提供这些利益有时是不合理的,是因为他们与成本并无关联。美国在1936年通过的《罗宾逊——帕特曼法》中,对价格歧视行为做出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其中提到,价格歧视除了表现为面对不同的买主采取不同价格这种直接形式,还存在着不直接体现为商品价格差异而是对商品提供不同的售后、维修等附加服务这种间接形式。
  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是概括式的,并没有对价格歧视行为进行具体详细的枚举式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价格歧视是在交易条件方面实行差别待遇,具体行为方式并不仅限于交易价格。并非所有对相同产品以不同的价格出售都是不合理的,在不同的场合下,“不同的价格”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差异化分析。如在海鲜产品销售过程中,海鲜供应商在不同的地区销售产品时,客观上存在运输、保存等成本的差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个体消费者由于地理位置的差异而对相同的海鲜产品支付了不同的价格。同样产自浙江台州的海鲜产品,由于运费、保存费用的差异,最终陕西的消费者相对上海的消费者支付了较昂贵的价格,这在实际上并无不合理之处,也不可能构成交易中的价格歧视。因为这种价格上的差异正好反映了市场经营过程中的成本差异。这种情况下,如果强制要求对陕西和上海的消费者实行同样的交易价格,反而显得不合理。因为,作为交易相对方,消费者身处不同的销售地区,他们的交易条件并不相同。消费者与经营者所处的不同地理位置就反映了不同的交易条件,这种交易条件上的不同最终体现在产品价格差异非常合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同反垄断法中规定的价格歧视的辩证性。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关于价格歧视对象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反垄断法》、《价格法》、《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都对价格歧视的对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最新颁布的《反垄断法》中的规定是“价格歧视行为的对象为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这种提法显示出我国法律正在逐渐将价格歧视行为对象的范畴向外延伸。   在此次案件中,发改委认为中国电信将企业是否与自己存在竞争关系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行为,在实质上已经构成了价格歧视。这个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正如前文所分析,并不是所有给予相同商品以不同价格的行为都属于价格歧视行为的范畴。
  此外,相关数据显示,在目前国内的宽带接入领域中,互联网接入及其衍生服务都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网络覆盖之中。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的规制垄断行为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其中《反垄断法》明文规定,单个经营者占市场份额的50%、两个经营者占市场份额的67%,三个经营者占市场份额的75%即构成垄断。按照该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网络业务上的市场支配地位基本可以确定。但是,《反垄断法》对实施垄断行为的其他规定,却大为增加了发改委此次调查的复杂程度。而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同時,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这就意味着,在出现法定的事由时,反垄断调查可以被中止。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似乎发现了法律规定中对自身“有利”的点,二者在调查过程中承认自己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同时承诺,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专线接入资费管理,实现充分互联互通。中国电信表示,将梳理现有的用户协议,按照市场情况推出新的自费套餐,适当下调资费价格。此外,还将尽快与铁通等网络运营商进行网络扩容。电信、联通两家公司随后不久便向发改委提交了终止调查的申请书。这就使得调查陷入僵局,并很有可能不得不中止。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反垄断领域的立法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虽然《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有效填补了我国相关立法领域空白,但是不得不承认,该法对于很多垄断行为特别是行政性垄断的规定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此外,在目前我国反垄断领域缺乏明确的权力规定和统一协调机制的情况下,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执法采取的是“三层次、多机构”的体制,而多部门分头执法体制必然会造成执法部门之间相互争夺管辖权或者互相推诿的情况,从而造成权责脱节、执法成本高而效率低的弊端。更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是,多头执法会导致衡量标准和执法制度的不统一,这将会违背市场经济统一规则的要求,影响执法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因此这就需要在完善反垄断领域的立法的同时,有效地统筹协调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这三个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不同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使得反垄断的法律得到更好的实施。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公平竞争的呼唤越来越强烈。而毫无疑问,垄断是实现自由竞争途中的一个巨大障碍。这就要求我们在面对垄断行为时,能采取更为强硬和有效的措施来进行应对。这不仅仅体现在立法上,同时也体现在法律实施等各个方面,我们需要对垄断行为作出更有力的回应。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的今天,传统自然垄断如一些行政性垄断行业的范围理应受到限缩。众所周知,经济是一个社会的基石,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是保证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反垄断和《反垄断法》,便是一个健康有序、充分竞争的市场存在的重要保障和必要前提。
  注释:
  文学国.滥用与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孙晋.反垄断法——制度与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其他文献
摘 要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规定为非法拘禁罪,将会受到刑罚处罚。在法学界也一直不乏对非法拘禁行为的司法认定的讨论和研究,比如索债性非法拘禁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等,但随着媒体报道和我国《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一种新的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即对非精神病人强制精神病治疗(俗称“被精神病”)的行为。“被精神病”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是否触
摘 要 香港《放债人条例》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都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金融的规范化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两个条文均在事先、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对民间金融活动实行了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但两个条文在法律制定的价值取向、立法机构与社会地位、和具体内容规定上又有明显的不同。香港《放债人条例》比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其他现行有关民间借贷法律条文规定的更为全面系统。为此,我们可以作为借鉴,具体规范完善民间融资
摘 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将社会学和法律紧密地结合起来,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科学的、严谨的治理制度,而只有将这种治理方案转化为法律才能真正地实现社会学与社会治理的有效结合。因而对社会学与法律关系研究的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文从国家法律的含义以及基本特征入手,进而基于埃利希“法律社会学”视角,具体探析社会学与法律之间的具体关系,包括社会学与法律的根本目的以及之间的
摘 要 如今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男女的出生比例严重失调,男性比例远高于女性。由于自然条件恶劣,生活贫困的现状下,外出打工的大潮冲击下,偏远地区的大量适婚男性无法找到成婚对象,使得现阶段我国部分偏远的山村地区出现了“光棍村”的现象。本文就洱源县丰乐村委会的光棍情况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成因和对策研究。  关键词 光棍村 成因 影响 对策  作者简介:吕忆松,上海交通大学数学系党委副书记
摘 要 我国于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的第65条确认了责任保险之受害第三人享有附条件的直接请求权。但是在有关责任保险的特别法中,法律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参差不齐,难成系统。本文以强制责任保险中较为典型的交强险为视角,通过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相似规则的对比研究,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我国相关制度的优化建议。  关键词 责任保险 受害第三人 直
摘 要 在7世纪-12世纪的南诏大理国时期,“释儒”作为一种交融“儒”与“释”于一身的独特的文化现象形成并发展。本文从佛教的传播、儒学思想的浸润以及白族文化自身的特点等方面来分析“释儒”现象产生与发展,并列举且简要说明了“释儒”这一现象在白族文化中的某些极具代表性的表现。  关键词 释儒 释儒文化 释儒现象 白族文化  作者简介:吴荣丽,大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摘 要 环保是当前我们国家重点关注的领域,查办环保领域的职务犯罪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保障省委“五水共治”中心任务,全面推进环保检察工作和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协调发展的重点工作,2014年我院查办了海盐县环保系统职务犯罪6件6人,环保系统腐败问题引人深思。  关键词 环保系统 职务犯罪 检察工作  作者简介:苗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研究方向:职务犯罪领域。
摘 要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是为盗窃。但是,在某一特定的犯罪现场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有的情节能使罪名发生转化,例如转化型抢劫;有的情节会成为另一罪的构成要件。对于任何一个案件我们都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方法,从犯罪发生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确区别此罪与彼罪,量刑的幅度,达致罪刑均衡,既惩罚犯罪,又保护刑事被告人
摘 要 民族乡是我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重要形式,建国以来我国民族乡法制建设稳步进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建立健全民族乡法制是民族乡的发展及未来的保障,也是我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 民族乡 民族乡法制 民族区域自治  作者简介:张敏,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族法及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
摘 要 新市民子女是伴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和户籍制度改革逐渐成长的一代新公民。本文基于对洛阳市890名青少年的问卷调查。从学习适应、行为适应和人际适应等方面考察了不同学校类型的新市民子女学校适应状况。结果表明,新市民子女的学校适应类型校际差异显著。在第三类混合型学校中,新市民子女在学校适应的各个维度上都不如非新市民子女。学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同阶层的区隔。要让义务教育阶段的吸纳真正产生正面效果。